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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搭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脚手架搭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FWD-20155-2015

————————————————————————————

1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的管理,规范作业流程,确保脚手架作业的安全有序的进行,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2本规定适用公司生产现场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及拆除作业。

2引用标准

2.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水力机械部分)(2013年版)

2.2《福建公司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实施方案》(闽华电生〔2012〕306号)

2.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2.4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2014年版)》

3总则

3.1登高架设作业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之一,其技术性强、危险性大,搭架工必须熟悉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掌握各类脚手架的搭、拆技能,持证上岗。

公司使用的脚手架主要为钢管脚手架和门型脚手架两类。

为加强对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的安全管理,确保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职责分工

4.1公司生产副总:

批准、实施本标准。

4.2生技部:

负责对三类脚手架进行质量、验收(详见第18规定)及相关技术和标准进行审核。

4.3安监部

4.3.1制定脚手架保管、申请、审批、许可、搭设、验收、使用及拆除的标准。

4.3.2负责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3负责审核脚手架工作人员资质。

4.4检修部

4.4.1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脚手架搭设的技术的技术标准

4.4.2负责脚手架材料的申购、保管、维护及脚手架搭设、拆除工作:

4.4.2.1定期对脚手架材料进行检查,破坏、清除不合格的材料,确保材料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保证脚手架的安全。

应填写脚手架材料定期检查清单;

4.4.2.2负责脚手架的质量验收和日常安全检查;

4.4.2.3负责对脚手架进行编号、登记。

4.4.3负责脚手架工作人员的管理:

4.4.3.1安排有资质架子工作人员进行脚手架搭设、拆除工作,并对现场搭架人员的资质进行不定期检查;

4.4.3.2定期对脚手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和标准、作业技术和标准的培训、教育,一个季度最少一次。

4.4.4负责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4.4.4.1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工作进行全程安全监护及验收工作,监督脚手架搭、拆人员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4.4.4.2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脚手架搭、拆人员应使用足够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4.4.4.3购置、提供、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用品、警告标志用品;

4.5脚手架搭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职责

4.5.1提交脚手架搭设申请;

4.5.2办理脚手架许可;

4.5.3检查搭架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良好,符合工作要求;

4.5.4脚手架搭设前,搭架工作负责人应审核架子工人的资质确认其无误后,将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对搭架人员进行员全面交底,交底后工作负责人和脚手架搭设负责人应分别在脚手架搭拆作业票上签字;

4.5.5督促搭架人员对搭架区域进行有效的安全围护。

4.5.5搭、拆架作业期间在场进行不间断的安全监护。

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4.5.5.1确认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在脚手架上工作时穿着软底鞋;

4.5.5.2禁止拆搭过程中出现抛、扔材料的现象,防止材料从高处坠落伤人;

4.5.5.3督促搭架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坠落保护设备;

4.5.5.4制止搭架工作人员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6工作许可人职责

4.6.1对脚手架搭设的区域的设备确已隔离;

4.6.2对脚手架搭设的区域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

4.6.3对搭架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爆炸危险等;

4.6.4脚手架拆除后全面检查现场(工完料尽清),是否符合现场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5脚手杆、板材料

项目名称

材料

技术标准

立杆

钢管

外径:

ø48~51;长度:

4~6.5m和2.1~2.8m;管壁厚:

3~3.5mm

大横杆

钢管

外径:

ø48~51;长度:

4~6.5m和2.1~2.8m;管壁厚:

3~3.5mm

小横杆

钢管

外径:

ø48~51;长度:

2.1~2.3m;管壁厚:

3~3.5mm

剪刀撑、抛撑

钢管

外径:

ø48~51;长度:

4~6.5m;管壁厚:

3~3.5mm

脚手板

杉木、松木

板厚:

不小于50mm;长度:

不大于6m;宽度:

200~300mm

注:

脚手架的绑扎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

5.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除脚手板外,搭架材料一般不使用木、竹或塑料材质。

5.2搭设前,应检查所用的钢管、扣件等搭设材料应符合规定,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5.3搭设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

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

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或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木杆。

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毛竹不准使用。

5.4禁止金属管与木杆、竹竿混用;不同直径的金属管禁止混用。

5.5电缆夹层附近、电缆排架下方以及油系统设备附近,不宜搭设竹、木脚手架。

需搭设金属脚手架时,应采取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其他场所搭设的竹、木脚手架,在设备启动、投入运行前必须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可燃、易燃物。

5.6在脚手架上进行焊接等动火作业时,脚手板(跳板)禁止使用竹制等易燃材料,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具体的防火措施。

如多日工作,每次收工时都应全面检查清除火种、易燃物。

5.7金属容器内动火作业时,禁止使用竹、木等易燃脚手架。

5.8禁止在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材料搭设脚手架。

5.9搭设脚手架的杆件、扣件、脚手板等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标准,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6脚手架材料存放管理

6.1脚手架各部件的存放应定置管理,专人保管、建立台帐(附件4)。

6.2脚手架各部件堆放时不得直接放在地板上,材料最底层应至少与地面有100mm以上的间距。

6.3搭设用钢管应上架,分类放置并上漆。

在用钢管中不得掺有报废品。

定期检查在用钢管是否存在压扁、裂纹、严重腐蚀、严重弯曲变形等现象。

6.4搭设用扣件应分类放置并上油。

在用扣件中不得掺有报废品。

定期检查各扣件是否存在裂纹、腐蚀、螺纹损伤、螺帽不全等现象。

6.5搭设用脚手板应上架,分类放置。

在用脚手板中不得掺有报废品。

定期检查在用脚手板是否存在开裂、烧损、腐蚀、严重弯曲变形等现象。

6.6对于脚手板和扣件,如果有裂纹、腐蚀、螺纹损伤、螺帽不全等缺陷,应单独放置,并用醒目的字体标注“已坏待修,禁止使用”的警告标示。

6.7对存在缺陷的各部件应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应给予报废,并及时修改台帐。

6.8安全网应有防潮措施,每季度应晾晒一次。

6.9其他脚手架搭设的用材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7脚手架材料的报废

7.1报废标准:

材料名称

报废标准

扣件

有裂纹、螺杆螺帽滑牙

钢管

严重弯曲、砸扁,壁厚小于3毫米

脚手板

断裂、表面烧伤超过厚度的10%、裂纹超过总程度的1/3、厚度低于45毫米、明显腐蚀

7.2脚手架材料报废的审批程序:

脚手架材料的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由班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8脚手架的分类

8.1一类脚手架

8.1.1高度9米以下(含9米),且脚手架承载负荷不超过一吨;

8.1.2高度5米以下(含5米),但脚手架承载负荷一吨以上,3吨以下(含3吨);

8.2二类脚手架

8.2.1高度9米以上15米以下(含15米),且脚手架承载负荷不超过一吨(含一吨);

8.2.2高度5米以上9米以下,且脚手架承载负荷一吨以上,3吨以下(含3吨);

8.3三类脚手架

8.3.1高度15米以上各类脚手架;

8.3.2承载负荷3吨以上的各类脚手架;(各类承载负荷超过3吨的脚手架、各类悬吊架、升降平台、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脚手架)

9脚手架搭、拆人员的要求

9.1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并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原件,确认其合格有效并复印存档后,方可进行脚手架的搭拆工作。

9.2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严禁搭拆脚手架。

9.3搭拆脚手架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软底鞋、全棉长袖工作服、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速差保护器等符合要求。

9.4搭拆脚手架人员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责以保证作业安全、质量符合要求。

9.5料搬运人员应使用安全鞋、全棉长袖工作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

9.6搭设、拆除人员应使用工具袋。

脚手架搭设、拆除过程中严禁使用工具夹,防止工具从高处坠落伤人。

10脚手架申请

10.1需搭设脚手架班组必须填写脚手架搭拆作业票,并对所填写的内容正确性、必要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10.2脚手架搭拆作业票作为工作票附属票,不能代替工作票。

10.3特殊脚手架的搭设应事先制定技术和安全要求,并作为工作票的附件。

10.4申请人应由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担任。

10.5结合现场认真填写脚手架搭设的用途、脚手架搭设的地点、对应工作票编号、工作负责人、计划使用期限的内容。

10.6申请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技术要求(“□”内打“√”),技术要求包括脚手架类别、承载负荷、作业人员数量,必要时应附有设计图或草图。

10.7申请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危险点分析预控应包括现场设备对搭设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或因搭设人员的疏忽而影响到设备正常运行或备用的可能性,以及必须预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并采取控制措施,依照票面的风险分析、控制措施项目用“□”内打“√”选择确认。

10.8其它补充栏应填写需特别强调现场安全措施(如:

在转动机械上工作防止卷入、高空作业防止高空坠落、防触电等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补充,并签名确认。

11脚手架批准

11.1批准人由提出申请的班组的部门领导或专工提任。

11.2脚手架搭拆作业票由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送交所在部门或专工审核并批准,并签名确认。

对所填写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在其它补充栏进行详细补充,并签名确认。

12脚手架搭拆作业票接收

12.1脚手架搭拆作业票由提出班组经所在部门或专工审批后,送交中控;经运行值长审核并签名确认;对所填写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方可执行。

13脚手架安全许可

13.1脚手架搭拆作业票由搭架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工作许可人处办理搭架许可手续,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执存,按值交接,一份由搭拆工作负责人执存,一份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执存。

13.2若某些工作确实需要在办理检修工作票之前提前搭架,在做好安全措施条件后,可允许先办理搭架许可,但其对应的工作票号应由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在办理工作票许可之后填入脚手架搭拆作业票内。

13.3动火安全许可、限制空间安全许可均可作为脚手架工作许可的附件。

13.4工作许可人对脚手架搭拆作业票所列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交待,签名确认;对所列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搭设工作负责人和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并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爆炸危险等,必要时在其它补充栏进行详细补充,并签名确认。

14脚手架搭设

14.1搭设前准备工作。

检查所用搭设材料应符合规定,其中金属管不得有弯曲、压扁或裂缝,金属组件不应有裂纹、严重腐蚀、严重变形、螺纹损伤、螺帽不全等现象;脚手板厚度不小于45毫米;门架剪刀撑不得弯曲变形。

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14.2搭设前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对搭架工作负责人员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在脚手架搭拆作业票上签名确认,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爆炸危险等,必要时在其它补充栏进行详细补充,并签名确认。

搭架工作负责人员搭设前应对搭架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待,并签名确认。

14.3在搭架期间,主体班组应派人与搭架工作负责人一起监护。

未办理工作票的搭架工作,主体班组也应进行安全交底,也应派人与搭架工作负责人一起监护。

14.4脚手架搭设前搭架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其搭设高度、平面形式及施工要求选择合适的搭设方案。

14.5钢管式脚手架搭设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剪刀撑的布置。

应根据用途、载荷需要设置设计立杆间距大小,横杆剪刀撑的数量,并保证其连接牢固。

14.6门架式脚手架组与组相互间应连接应牢固,为增加整体的稳定性可用钢管将组与组之间连接起来。

14.7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

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脚手架上不得有单板、浮板、探头板。

14.8脚手架外侧应设1200mm高的护栏,下部应搭设高180mm高的护板。

安装钢管脚手架,各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

14.9钢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链接,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14.10在电气线路及设备附近需搭设脚手架如主变处,应办好安全措施并在电气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搭设工作。

14.11对于门式脚手架,人员上下必须由脚手架内部沿攀梯进行。

14.12对于钢管式脚手架应在立杆上设有一处供人员上下的攀梯,攀梯步距应小于300mm。

攀梯用钢管应与立杆可靠固定。

14.13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道)。

14.14脚手架搭设工作开始和结束,脚手架搭架工作负责人应在脚手架搭拆作业票填写开始和结束时间。

15安全标识

15.1脚手架区域搭设至拆除期间应用红色安全围带进行围护并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示标示牌,红色围护带围护区域范围应超出脚手架区域1米以上。

15.2在脚手架围护区醒目位置应悬挂“正在搭设脚手架,无关人员请远离本区域”或“正在拆除脚手架,禁止进入本区域”字样的红色字样警告牌。

15.3脚手架开始搭设至验收前应由搭架负责人在脚手架进出层或最底层悬挂“尚未验收,严禁使用”的红色字样标识牌。

15.4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应由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及按标识牌的要求分别签名填写“此脚手架已验收合格”标识牌并悬挂脚手架醒目位置,“此脚手架已验收合格”标识牌字样的黑色字体、底色为黄色的标识牌。

15.5其它各类安全设施应齐全完整,符合《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2006版)的要求执行。

16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于5米以上的脚手架(除了在空地上,脚手架上方无可靠挂接点的)的拆、搭,工作人员必须使用速差保护器,不能将安全带直接挂在脚手架上。

16.2禁止抛、扔材料。

防止材料从高处坠落伤人。

16.3搭、拆架作业人员的白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包括就餐时间)。

夜间(18:

00-8:

00)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包括就餐时间)。

16.4搭、拆架作业需在监护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16.5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从工作平台悬挂一条垂到地面的工作绳,供脚手架使用者上下传递工具和设备等物件,工作绳的载荷不得小于50Kg。

16.6脚手架上工作平台、走道、斜道等应满铺脚手板并绑扎牢固,搭设高度分别为1200mm和60mm(离脚手板上平面)的防护栏杆和中间栏杆,以及180mm高的挡脚板。

脚手架上爬梯的横档间距为300mm,不得有缺档。

脚手架立杆间距应小于2000mm。

16.7直杆接驳点在同一平面的点应小于总接驳点数的一半。

16.8在压缩空气、压力管道/设备上进行的带压维修工作,其所需要的脚手架应有足够高的护栏,逃生通道应平整、通畅、易于通行。

为防止工质泄漏伤人,脚手架上工作人员不应使用安全带。

16.9特殊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应经生技部专工设计并经公司总工批准后方可搭设。

16.10使用班组应对使用中的脚手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良倾向应通知搭设班组及时维护,使用中应严格按照其设计的规范。

其他班组需要使用该脚手架的,其荷载、使用时间、用途等应同绿色标签上的相符。

16.11高度超过3米的脚手架,如果有条件使用梯子,则应由委托搭设部门提供梯子,以便安装。

16.12风速超过五级(9.7米/秒)时,应了解气象情况,若风速为增大趋势,则应拆除尚未搭建好的脚手架,加速正在进行的脚手架拆除工作。

16.13风速超过六级(13.8米/秒)应停止脚手架的搭、拆工作。

工作停止前应检查脚手架稳固,材料固定良好。

16.14脚手架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6.15对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工作进行全程安全监护,监督脚手架搭、拆人员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17脚手架的验收管理办法

17.1架子搭设工作结束后,脚手架搭设搭架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要求后,由搭架工作负责人通知所有验收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

脚手架的使用有效期为二个月,超有效期应重新进行验收。

17.2一类脚手架可一级验收,验收人员为:

17.2.1一级验收人:

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搭架工作负责人、搭架专业技术员以上人员。

17.2.2二级验收人:

搭架提出人所在的专业人员和所在部门安全员。

17.3二类脚手架应二级验收,验收人员分别为:

17.3.1一级验收人:

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搭架工作负责人、搭架专业技术员以上人员,搭架提出人所在的专业人员和所在部门安全员。

17.3.2二级验收人:

安监部专工、生技部专工。

17.4三类脚手架应三级验收,验收人员分别为:

17.4.1一级验收人:

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搭架工作负责人;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搭架工作负责人、搭架专业技术员以上人员,搭架提出人所在的专业人员和所在部门安全员。

17.4.2二级验收人:

安监部专工、生技部专工。

17.4.3三级验收人:

公司副总工以上人员。

17.5验收标准:

17.5.1各级验收人对照脚手架验收记录表中验收标准逐项验收,并由使用班组工作负责人分别在对应的项目下端空白栏合格项目打√,不合格项目打×进行分项评价;空白表格供必要增加的验收内容、标准,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17.5.2所有项目验收结束后还应分别在脚手架搭拆作业票签名确认。

17.5.3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填写“此脚手架已验收合格”标识牌,并悬挂在脚手架醒目处。

17.5.4脚手架验收记录表使用班组分别填写并存档备查,保存期六个月。

18脚手架使用

18.1严禁携带工器具或设备等任何物件攀爬脚手架,必须使用工作绳进行物件的上下传递。

18.2在高度超过5米的脚手架上作业、爬上或爬下时,有条件的必须使用速差保护器。

18.3高度超过3米的脚手架,其上下应尽量使用便携式梯子为通道。

18.4高度超过最长梯子的长度的脚手架,其上下仍然应尽量使用梯子,剩下的高度再以脚手架作为垂直上下的通道。

18.5用于脚手架上下的梯子应牢固固定。

18.6梯子和地面的夹角应为60°。

18.7未经检验合格或未挂上脚手架专用标示牌的脚手架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

18.8脚手架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须检查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

如有缺陷,必须立即通知负责搭设脚手架的部门派人整修。

18.9脚手架使用后应及时联系拆除。

超过允许期限的脚手架严禁使用;若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重新检查验收。

18.10脚手架上站立的检修人员及堆放材料其重量应小于脚手架标示牌上的荷载值。

18.11禁止利用脚手架架设电线,当移动电器的橡胶电缆跨经脚手架时为避免线路与钢管摩擦应将电缆用瓷瓶固定。

18.12禁止利用脚手架起吊重物。

18.13脚手架的改架、移动应经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改架、移动时应确认架上无人作业,无物件遗留。

19脚手架拆除

19.1脚手架使用结束后,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通知搭架工作负责人进行拆除,并填明通知拆除的时间,分别签名确认。

19.2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拆除脚手架。

未拆除的脚手架均视为在用脚手架。

19.3拆除前提出班组工作负责人仍要验证架子工的出入证,仍要对搭架工作负责人员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在脚手架搭拆作业票上签名确认,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爆炸危险等,必要时在其它补充栏进行详细补充,并签名确认。

工作负责人员拆除前应对拆架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待,并签名确认。

19.4拆除过程中,主体班组应派人与搭架工作负责人一起拆除过程进行监护;并对拆除区域进行围护,在围护区醒目位置悬挂写有“正在拆除脚手架,禁止进入本区域”字样的红色警告牌。

19.5架子工在拆除脚手架时必须使用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19.6未经脚手架搭设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装拆或移动脚手架和脚手板。

19.7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9.7.1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19.7.2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19.7.3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19.8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19.9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可使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场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19.10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9.11脚手脚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9.12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9.13拆除时应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

拆下的杆件应随拆随运分类堆放。

下方运料堆料人员必须与上方拆除人员密切配合,防止交叉作发生事故。

19.14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

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的措施。

19.15遇暴雨、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及拆除工作。

19.16拆除工作结束,脚手架搭设班组拆去围护及红色警告牌后,填写实际拆除的时间。

19.17搭架工作负责人会同提出班组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签名确认。

19.18工作许可人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在工作结束时间栏盖“已执行”章,工作方告终结。

19.19脚手架搭拆作业票一式三份,工作许可人、主体班组工作负责人、搭架工作负责人各持一份并保存。

结束的脚手架搭拆作业票应保存六个月。

20检查与考核

20.1作业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督查,指导现场作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违反本规定按部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0.2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应不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督查,指导现场作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违反本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20.2部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做出评价,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不合格作业票应注明原因,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同时在评价情况栏内记录。

21附则

21.1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并监督检查。

2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2附件

附件1:

公司脚手架材料报废审批单

附件2:

公司脚手架材料定期检查清单

附件3:

公司脚手架搭拆作业票

附件4:

公司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附件1:

公司脚手架材料报废审批单

 

材料名称

及规格

数量

估算价值

报废原因

报废材料去向

备注:

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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