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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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细则暂行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第十二章防治水科技工作25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等要求并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拟定《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供煤矿企业和监管监察部门使用。

第二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条全省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一章煤矿水患分类方法及危险性分级

一、煤矿水患分类方法

第四条《四川省煤矿水患分类方法》把我省煤矿水患划分成老空水、地表水、岩溶水(地下暗河)、裂隙承压水、断层水、钻孔水、排水系统安全性差、技术资源及技术手段不足等八大类四十个亚类,见附录一。

二、煤矿水患危险性分级

第五条全省煤矿水患划分为极复杂(Ⅰ级)、复杂(Ⅱ级)、中等(Ⅲ级)和简单(Ⅳ级)等四个级别。

见附录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分级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矿长是具体负责人。

煤矿要有专业的防治水队伍,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作业人员。

第七条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Ⅰ、Ⅱ、Ⅲ、Ⅳ级水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负责辖区内Ⅰ、Ⅱ级水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各煤监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防治水监察工作,分管防治水的副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第十条四川省煤矿防治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煤矿防治水的工作督查和指导,并对Ⅰ级水患煤矿重点督查。

第三章水患现状调查

第十一条全省煤矿企业均要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其基础资料是制定煤矿防治水方(预)案的主要依据。

一、水患现状调查

第十二条在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水患调查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08]376号文)”中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三条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经编制单位审核合格后送交“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合格后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包括文字和电子文档)送交市(州)、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中心”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必须在事故后重新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此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是申请恢复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及编制报告的工作,须由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矿井水动态观测

第十六条全省煤矿企业在自查自检和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基础上,应建立矿井水动态(长期)观测系统。

动态(长期)观测系统由井上、井下各观测点组成,并分别建立台帐。

根据矿井水的补、迳、排条件,各点一般5~10天观测一次,洪汛期要加密观测,矿井涌水量每天坚持观测。

一、降水量动态(长期)观测

第十七条降水量动态(长期)观测包括接收气象(降水)预报、开展降水量观测和绘制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曲线图三项工作。

1.接收气象(降水)预报

第十八条各煤矿企业应与最近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及时获得降水预报信息。

之后,要索取测场降水量观测成果。

2.开展降水量观测

第十九条提倡煤矿企业开展矿区降水量简易观测工作。

降水量观测的主要方法是:

配置一组量杯,设置在矿部或矿区代表性降水量补给区;当一次降水过程结束时直接从量杯刻度记录降水量,大、暴雨时段的强降水量要及时单独观测。

3.绘制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曲线

第二十条采用获得的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资料,绘制矿井涌水量随降水量变化的动态曲线图。

二、地表水动态(长期)观测

第二十一条地表水观测的主要对象是泉、井、废弃小窑,河流、溪沟,池塘、水库,采空塌陷区,渣场、尾矿库,岩溶陷落柱,滑坡、泥石流等,并在地形地质及水文地质图中进行标注。

一般每十天定时观测一次,洪汛期加密观测次数。

1.泉、井观测

第二十二条采用堰测法或提桶法观测泉、井涌水量,单位为“L/s”,并观测记录水的流、涌出状态及气温、水温、水的颜色、透明度、嗅、味等物理性质以及用途等。

2.河流、溪沟

第二十三条对矿井充水或井口、工业广场、渣场、尾矿库有影响的相关河流、溪沟,要确定其侵蚀标高,观测枯水、常年及洪汛期峰值流量,观测在煤层露头区及采空塌陷区的漏失量。

采用断面法或堰测法观测流量,单位为m3/s或L/s。

3.池塘、水库

第二十四条观测位于矿权范围及附近的池塘、水库。

调查主要内容有塘(库)底标高,所在地层岩性,平面尺寸、面积、水深,常年及最大塘(库)容量,坝的结构类型,塘(库)水的漏失情况。

凡对矿井充水或地面设施存在水害隐患的池塘、水库,要列入动态(长期)观测对象,重点观测池塘、水库水的漏失及塘(库)体的稳定性。

三、井巷水动态(长期)观测

第二十五条在排水井口、各水平、淋水段、面状浸水区、股状出水点、涌水点、物理性质异常出水点等地点设置动态(长期)观测点。

观测水量、水的物理性质、来压状态、围岩完整性等。

要有不间断的泵房排水记录及排水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四、地表变形监测

第二十六条矿井附近的地表经调查发现有变形的区域要设置动态观测点。

第五章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七条井下防治水包括设置排水系统、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构筑水闸门和水闸墙、采取疏干降压、注浆堵水措施、实施探放水等主要内容。

(疏干降压和注浆堵水见第九章,井下探放水见第六章)。

一、排水系统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第二十九条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必须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必须配置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其工作水泵的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只有一台工作泵的矿井或水平泵房,其备用和检修泵应与工作泵能力相同,以便于互换使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在主泵房内预留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必须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透)水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矿井主要泵房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三十一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h。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十二条必须加强对水泵、排水管、管路阀门以及电气开关、电缆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随时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并建立档案备查。

每年雨季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平硐水沟断面排水能力≥1.2倍最大矿井涌水,各水平巷道及主平硐设置的水沟,其纵坡≥3‰。

第三十四条矿井主排水泵房必须设置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满足同时开动所有水泵。

第三十五条矿井水仓、水沟、沉淀池,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保持有效容量,保证水流畅通。

第三十六条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三十七条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三十八条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十九条全省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完善以下图件并形成电子文档:

1.矿井水仓、泵房剖面图,标注水仓、吸水井、泵房标高及关系尺寸,标注水仓容量和矿井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等数据。

2.矿井泵房布置图。

标注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的型号、功率、电压、流量、扬程以及排水管长度、规格等技术参数。

3.矿井主排水泵房供电系统图。

标注双回路电缆型号、规格、长度,标注控制开关、配电开关型号、规格、过流保护整定值和电缆末端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参数。

4.矿井排水系统图。

标注排水管网系统和汇流系统。

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四十条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其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四。

第四十一条另外,根据我省大多数煤矿的实际情况,以下部位必须设置防隔水煤(岩)柱,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矿权边界煤(岩)柱。

矿权边界有相邻煤矿时,矿界煤(岩)柱宽度要>40m;当矿界煤(岩)柱已不完整时,要采取封堵、截流等工程措施,杜绝越界汇水、透水。

未采掘区与老空区界面的防隔水煤(岩)柱。

当确定无老空积水且不存在洪水直接倒灌进入老空区时,防隔水煤(岩)柱宽度>10m;无老空积水而存在洪水直接倒灌进入老空区危险性时,防隔水煤(岩)柱宽度>15m。

老空积水的煤(岩)柱留设宽度>30m。

各水平之间煤(岩)柱留设根据采高确定,采高小于2m,宽度>10m;采高大于2m(含2m),宽度>20m。

并设置水平排水沟,防止上水平矿井水直接流入下水平。

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相对阻水断层且断层两盘羽状张裂不够发育时,在断层两盘各留设煤(岩)柱宽度>10m;相对阻水断层而两盘或一盘的羽状张裂十分发育时,要根据张裂带宽度而定,各自留设煤(岩)柱宽度>15m;导水断层两盘各留设煤(岩)柱宽度>20m;煤层与含水层对口部位留设的煤(岩)柱宽度>20m。

钻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封孔质量较差或封孔质量不详时>8m,未封孔时>12m。

岩溶主迳流带、地下河、陷落柱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40m。

三、防水闸门

第四十二条下山采掘且存在突(透)水危险性时,应在井底车场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的设置要做到以下七项要求。

1.根据初步设计需要设置防水闸门时,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一并设计防水闸门;或在下山采掘中发现存在突(透)水危险性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充设计防水闸门;

2.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厚度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并采用高标号的水泥,按设计压力进行注浆加固,确保关闸阻水时防水闸门及硐室的稳定性;

3.防水闸门要设置放水管、闸阀和压力表;

4.防水闸门来水一侧巷道15~25m处设置一道挡物篦子门,篦子门与防水闸门之间的巷道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工具、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5.设置在防水闸门墙体内的电缆、管道等要严密、不得漏水并能承受设计水压,通过防水闸门硐室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要能够灵活易拆,关闭闸门所需工具要就近存放、专人保管。

6.防水闸门系统要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其中,在新掘巷道设置的防水闸门,还要在硐室长度≤15m巷段内按设计压力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时间>24小时,试压时必须制定安全撤离措施。

7.每年雨季前、后进行共二次水闸门关闭演练,并全面检查、维护防水闸门系统。

四、水闸墙、挡水密闭墙

第四十三条各报废巷道要构筑水闸墙。

其中,可能成为突(透)水通道或大量积水的报废巷道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密闭水闸墙应当留设泄水孔,每月定期两次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处于洪汛期洪水淹没范围的各废弃井口要砌筑挡水密闭墙。

墙体与围岩嵌合性要好,不漏水,能抵御洪水冲击。

第六章井下探放水

第四十四条井下探放水是实现“十六字”原则的重要环节。

所有煤矿的探放水都必须使用矿山专用钻机。

不允许以减压孔、放炮孔替代探放水孔。

1.探放水队伍

第四十五条煤矿探放水必须要由专业的探放水队伍作业。

2.钻机选型

第四十六条选择矿用液压型,额定钻进深度不小于50m,机体尺寸较小、能多角度旋转、定位钻进的钻机。

配备反压及防喷设备、泥浆泵等。

3.探放水实施环境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③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⑦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⑧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4.探放水方案

第四十八条探放水方案包括探水起点的确定、断面钻孔布置、空间锥体的控制、超前深度的确定、钻具选型、煤(岩)层的产状、结构、完整性、物理性质、钻进时来水来压的判断及处理措施等方面。

探放水方案要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之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探放水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探放水目的、钻孔布置要求、钻进工艺及探放水遇险时的撤离路线、方法等事项,并在施工中通过及时修正力求更加合理、有效。

地表水体之下、较大老空积水区及岩溶地下河等附近的探放水,或水情复杂、危险性较大、本矿拟定探放水方案有困难时,应委托设计单位经专题论证后拟定探放水方案。

探放水前应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5.钻孔布置

第四十九条同一采掘工作面施工碛头探放水钻孔群由3组钻孔组成,钻孔数≥5个,均为定向钻孔,控制空间形态为规则或不规则锥体。

钻孔孔深≥40m,分相对浅孔(≥40m)、中深孔(≥45m)和深孔(≥50m)。

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20m,在浅孔孔深20m时各钻孔间距≤3m。

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5mm,止水套筒不得小于10mm。

6.钻场设备安装、调试

第五十条根据审查批准的探放水方案并在探放水技术交底基础上,探放水队伍进入探放水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钻场设备安装、调试要满足以下七点基本要求。

①清理钻场,合理设置钻机、安放钻具及钻进操作位置,并留设安全撤离通道;

②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挡板;

③设置钻进给排水系统;

④在钻场附近设置电话并与井口调度室、井下变电所、泵房、各作业点联网;

⑤探放水负责人及测量人员要亲临现场,根据设计方案实地确定各钻孔的开孔位置及方位角、倾角、终孔深度及孔口段导管设置深度等;

⑥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时,要在套管口安装闸阀固结套管;

⑦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要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出的措施;如果孔内水压是突然增大,判断为突水前兆时,不能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

7.探放老空水

第五十一条对井下积水区(含老空水、本矿早期采空积水等)的探放水,只能由高位向低位积水区探放或在积水区压水线旁侧进行探放,严禁在积水区下方由低位向高位区探放水。

8.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监测

第五十二条在探放水整个过程中,必须实时监测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保持钻场通风良好,加强电器设备防爆管理,防止钻进过程中发生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窒息、中毒、燃烧和爆炸事故。

9.做好观测记录

第五十三条按钻探要求,做好钻进观测记录。

要特别注意对来水、来压、水的物理性质发生变化、溢出气体、循环液漏失、钻进阻力变小、变大等现象的观测记录。

10.钻进异常时要停钻撤离

第五十四条当钻进中出现来水、来压明显增大或水的物理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或溢出明显异味气体或钻进阻力明显变小或循环液明显漏失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禁止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钻场及井下其他位置的作业人员,报告井口调度室,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异常、判断原因、拟定措施。

第七章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五十五条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进行水下采煤可行性论证和水下采煤专项设计,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可行性论证要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水下采煤专项设计要坚持安全可靠原则,并兼顾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八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1.防治水

第五十七条露天采煤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地表水。

由降水及剥离岩土时揭露的地下水所构成的地表水,要由引水系统向生产场地外引排,生产场地之内不能形成“死水”;洪汛期要加强疏排洪水及边坡变形、泥石流监控等工作。

2.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剥离岩土及建设矿山公路、工业广场时会大范围破坏原天然平衡环境,环境保护工作要贯穿于设计、建设及生产全过程。

必须统筹策划、精心设计、优化方案,尽量少动植被和岩土;切实做好防治水及绿化、护坡、固土等工作,促进地质及生态环境重新向基本平衡目标发展。

3.剥离岩土合理堆放

第五十九条剥离岩土要先后形成多个堆积场。

当堆积场达到设计堆积量时,应及时植草、植树护面,防止水土流失。

然后起用新的堆积场。

堆积场尽量选择在凹地、平地,要避开地表水强烈冲蚀部位。

位于斜坡中的堆积场,必须事先构筑挡土墙。

4.有序疏排水

第六十条采用浆砌或砼明沟、涵管、涵洞等方式,形成矿山自流排水系统,切忌无序引排。

5.保护边坡稳定性

第六十一条原天然不稳定边坡、工程诱发不稳定边坡、人工开挖边坡等边坡要采取支挡、护坡等措施。

对位于交通、构筑物、生产及办公场地上方的极不稳定边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和论证、评价工作,并编制整治设计,确保边坡处于稳定状态。

6.合理布置工业广场

第六十二条工业广场要远离滑坡、泥石流及强水流冲蚀范围。

根据露天采煤的总体布置,合理选择、布置工业广场。

第九章综合治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根据我省煤矿水患主要特征,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需要对地表水漏水、老空积水、矿井涌水进行综合治理。

一、地表水漏水治理

第六十四条降水、地表水是矿井水的补给水源。

治理地表水漏失是治理水患源头的措施,治理工程质量较好控制,治理效果明显,安全性好。

常见治理方法有截流外排或封堵止水两种,治理的重点部位是溪沟水明显漏失段、地表岩溶进水口和洪水淹没区。

(一)溪沟水明显漏失治理

第六十五条采空导水裂隙已将坑道与溪沟水沟通,或构造裂隙已将坑道与溪沟水沟通,或溪沟水通过煤层露头采空区与坑道沟通,沟水明显漏失甚至全漏失或成为断头河。

可选择截水及引流外排或注浆封堵防渗措施。

1.截水及引流外排

在溪沟上游选择无明显渗漏的相对隔水层部位,筑坝拦截溪沟水形成坝库,并修筑明渠将坝库水引出导水裂隙、构造裂隙影响区及煤层露头采空区。

截水坝可采用砼坝或条石坝。

坝基要下至稳定的持力层,坝高要高于坝库最高洪水位1~2m,坝的强度是洪汛期库水压力1.5倍以上,坝体及坝基要做密闭防渗处理。

根据最大引流量、引流区地形、引流渠基底工程地质环境等条件,可选择构筑浆片石、条片石、砼等构筑引水明渠。

选择引水明渠走向时,要尽量考虑当地供水、灌溉用水的需求。

2.注浆封堵

当溪沟水漏失段不长、漏失段沟床坡降较大(一般>30‰)、漏失段无明显下沉变形时,可采用注浆封堵防渗措施。

选择枯水期注浆。

注浆前要暂时将沟水外引并清除沟床中的冲积物露出基岩。

注浆段起始点在渗漏段上、下游端点外侧5~10m(视导水裂隙倾向、倾角而定),注浆控制的横向端点在最高洪水位压水线外侧>5m,注浆控制深度应>10m,注浆压力要尽量控制在既能实现全充填又不破坏围岩完整性这一尺度。

在注浆完成之后,沟床上用厚度>15cm的砼护面。

(二)地表岩溶进水治理

第六十六条在岩溶充水矿床,经连通试验证实,若地下河进口、落水洞、有露头的岩溶陷落柱、溶缝等已成为岩溶水集中进水口并威胁矿井生产安全时,需要对以上补给岩溶水的进水口进行治理。

治理方法主要有引流外排、垫层浇注、注浆封堵。

1.引流外排

地下河进口往往位于岩溶槽谷或岩溶洼地边缘,是长流溪沟水的断头处。

宜采用引水涵洞方法使岩溶水失去主要补给水源。

引水涵洞进口外侧要设置一段引水明渠,引水明渠用条石或砼构筑,长度>30m,并设置1~2道钢筋网拦截固形物。

隧洞中遇岩溶时要采用填料加注浆封闭,硐底有岩溶时要设置砼跨桥。

引水隧洞出口要连接引水明渠,用于发电、供水、灌溉等。

因岩溶陷落柱是一个不断变形的不稳定含水体,治理部位只能是陷落柱外围。

一般在陷落柱外围构筑一道圈状截水沟,并开口外引沟水,不让大范围片状、线状流动地表水进入岩溶陷落柱。

2.垫层浇注

部分长年流水的冲沟断头处为落水洞,是雨季时地表片状水流的汇集、消漏地,可在安置支撑钢架基础上用块、碎石形成垫层,在垫层之上浇注隔水砼面板,形成垫层浇注结构,防止洪水大流量补给岩溶水。

支撑钢架要嵌入完整围岩,使落水洞变形下陷时,垫层与面板能保持稳定。

当一般流量<10L/s的冲沟水沿溶隙、溶缝直接渗漏时,可采用钻孔直接注浆方法充填岩溶缝隙,达到止水目的。

(三)洪水淹没区治理

第六十七条位于河流、溪(冲)沟洪水冲击、淹没范围的井口、工业广场、废弃老窑井口、采空塌陷区等部位均要采取排水或堵水措施。

在井口及工业广场外侧,设置护河堤及挡水墙,墙体高度要高于访问历年最高洪水位1~2m。

废弃老窑井口要采用浆砌条石封堵井口,封堵段长度>5m,若井口段为斜井,在封堵前还应采用锚杆施工并形成钢筋网络支撑结构。

采用块、碎石填筑采空塌陷区,填筑面层为粘性土,然后植树植草。

填筑区高度应高于周边未塌陷区。

同时,还要在河流岸坎低凹部位,修筑能阻止洪水倒灌淹没塌陷区的河堤。

二、老空积水处理

第六十八条存在空间位置、积水不明的老窑积水区时,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圈定积水区的大致空间位置,然后采用地面钻探的方法进行验证。

当钻探揭露确为老空积水区时,需扩孔抽排疏干老空积水,后可再次采用原物理勘探方法佐证排水效果。

存在本矿已知老空积水区时,应在积水区压水线之上采用钻孔抽水,直至疏干全部老空积水。

三、矿井涌水治理

1.疏水降压

第六十九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压力小于实际水头压力时,开采前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的验算见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计算公式见附录六。

在实际生产中,由于验算所需的各种参数不齐等原因,可在综合分析矿井承压含水层的空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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