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选集20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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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选集200篇

目录索引

一、收入方面问题

转移、隐瞒运输收入、代办业务收入、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他业务收入,转移、隐瞒、少计营业外收入(包括固资清理收入)。

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归属“五”类,利息收入归属“二”类。

二、成本费用方面问题

挤列、虚列、多计或超支挂帐、少计成本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应冲而未冲成本费用,无依据提取劳务费、手续费。

未按规定核算大修费用。

内部收费和提取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挂帐。

利息收入未列财务费用。

(一)多计成本费用

(二)少冲成本费用

(三)少计成本费用

三、资产方面问题

资产(不含投资、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不规范,工程完工未及时入固,无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固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不正确,递延资产计列手续不全,三年以上未收回债权、长期无收益投资等不良资产。

(一)固定资产

(二)债权资产

(三)其他资产

四、负债方面问题

负债包括应付福利费。

负债清理不及时。

五、利润、权益方面问题

转移、隐瞒利润,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用或收支不配比影响损益真实性,利润分配不正确。

权益类各项核算不规范。

六、投资方面问题

投资手续不完备、核算不规范,未按权益法核算控股投资,投资清理不及时,投资损失。

长期投资无收益归属在“三”类。

七、基建、更改工程方面问题

基建、更改项目超计划,虚报工程量和完工。

挤列建管费。

工程节余处理不当。

八、工资等消费基金方面问题

无依据计提、计列工资,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放工资,工资统计不完整,乱发奖金、劳务费、津贴和实物,非劳资部门管理、存放工资。

九、专项业务方面问题

凡以下业务部门发生的问题归属此类。

虽在以下部门发生,但不属于该专项业务的归属在其他类别。

(一)资金结算中心

(二)代收款中心

(三)车辆处

(四)工务部门

(五)多经部门

(六)保价办

(七)自备车

十、其他方面问题

(一)会计基础

(二)税收

(三)小金库、帐外资金问题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

(五)专项基金、经费

挤占、挪用、截留建设基金、教育经费,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管理核算不规范。

截留罚没收入款

(六)其他

未及时上缴应缴部款,未执行审计决定,经营手续不全。

 

汇编正文

 

一、收入方面问题

★隐瞒截留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

****分局收入分处截止1999年末累计少支付分局各站多经、集体企业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15019049.25元(其中:

代办运输服务收入13704184.34元,“五定”班列收入1033522.71元,多经衡器检斤收入281342.20元),挂列在“203应付帐款”科目中,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3应付帐款的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15019049.25元,分别调整分局多经和集体企业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5%的罚款,罚款金额75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隐瞒截留“双优”列车加价收入

****分局收入分处截止1999年末累计少支付多经60%部分双优车加价收入4344984.22元,挂列在203应付帐款科目内,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审计决定改为:

违反了部《关于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1995]49号)第四条收益分配“投资改造的列车,4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60%给投资局作多经经营收入”的规定,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3应付帐款”科目的双优车加价收入4344984.22元调整分局多经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20%的罚款,罚款金额86.9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多计1999年双优车加价收入

1998年5月路局与怀化铁路总公司共同投资开行湛江至张家界(503/4次)混合双优列车,铁道部于1998年12月下达了清算定额,由于正赶上春运,拖延至1999年3月路局与怀化铁路总公司才签定了清算协议,1999年5月局财务处收入科将该项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双优车加价收入分别拨付主业和多经。

经查,海口柳铁运输公司收到该项双优车加价收入后,将1998年5月至12月的2092108.17元列入了1999年度经营收入,影响了当期损益的真实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

本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0%的罚款,鉴于问题被查出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以及部下达清算定额时间较晚的客观因素,依据《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的规定,免于处罚。

★专用线收入年末挂帐未列当年损益

局办财务科在“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各分局上交的专用线管理费,1999年该科目上年结转785060元,当年收取268251.50元,当年转入“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科目281997.10元,年末余额771314.71元。

上述专用线管理费,是基层单位从向路外单位收取的专用线管理费收入中提取并上交的,未列入当年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影响了当期损益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上述1999年末专用线管理费余额771314.71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应收迟交运杂费长期未收回,数额较大

集团公司1999年运输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反映应收迟交运杂费余额31904万元,其中三年以上没有收回的达12027万元,主要是长沙总公司管内六家较大企业所拖欠,既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容易造成坏帐损失。

处理意见:

根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财[1997]5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均按迟交运杂费处理。

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运杂费迟交金。

对经常拖欠铁路运费的单位,车站应及时上报铁路分局采取相应措施”,以及铁道部《关于大力清理债权债务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结算渠道畅通的通知》(铁财函[1995]176号)文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清欠责任,强化清欠手段”的规定,责成集团公司对未收回的运杂费,积极与欠交单位联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必要时诉诸法律,避免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货运中转作业补偿费计提挂帐未转当年损益

财务处根据部运输局电报通知,将编组站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计列“运输支出—车站调车及运转”科目,同时转拨****东站(编组站)。

1999年财务处计列补偿费5173511元,拨付****东站2561542元,年末尚有2611969元挂列“其他应付款—****东站”帐户未转付****东站。

延伸检查拨付****东站的补偿费支用情况,****东站决算报告反映该补偿费年末结余2873010.16元挂列“其他应付款”帐户。

财务处将可向部单独清算的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直接计列运输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的规定。

财务处将上述补偿费部分款额挂列债务帐户未转付****东站,以及****东站将结余的补偿费挂列债务帐户未列入当年损益,影响了铁路局当年损益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账目”的规定,财务处和****东站将年末挂列在债务帐户的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2611969元和2873010.16元,分别调整各自以前年度损益。

★违规对多经企业实行运费后付,无偿占用运输进款

局收入检查处1999年在“应收运营款—本企业后付运费”科目核算多经所属昆铁磷业公司、实业公司等单位后付运费款,年末余额663.1万元,其中昆铁磷业公司月均欠缴运费924.1万元,以上多经所属单位均未缴纳迟交金,使运输收入款被多经企业无偿占用,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十九条“货物运输费用,……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生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和《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运杂费核收方式:

到付和后付运杂费除《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由铁路局同意者外,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本应对上述违纪问题给予处罚,但考虑****局没有影响应上交铁道部的运输进款,故本次审计不予处罚。

****局今后不得发生类似问题,否则从重处罚。

★悬列合资铁路客票收入未及时分配

1999年末,****局收入检查处在“应付运营款”科目悬列****局与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的客票收入2149.8万元,其中:

1999年4月至12月发生1895.4万元;2000年1月至2月发生254.4万元。

经向收入处了解未清算原因,是由于****局与合资方广大公司就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致使客票收入一直悬列未能及时清算。

此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影响了****局和广大公司当年损益的完整性。

处理意见:

对于悬列广大线客票收入问题,责成****局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铁道部财务司《关于旅客票价收入列报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296号电报)规定的清算办法及期限向铁道部进行清算,确保运输收入的完整。

★“双优”列车加价收入未纳入当年损益

多经中心所属天达旅业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12月将局代收款清算中心拨入的Y253/254“双优”列车加价收入(70%部分)6316433.65元,挂列“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未列当年损益。

经查其原因是铁路局决定调整Y253/254“双优”列车投资主体,自1999年2季度起改由假日列车公司投资,年末由于假日列车公司未办妥营业执照,致使上述收入暂挂天达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至2000年3月转入假日列车公司列营业收入。

此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上述1999年实现的营业收入6316433.65元由假日列车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截留1999年“双优”列车加价收入

****分局财务分处截止1999年末在“209其他应付款”科目挂列应付多经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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