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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价值目标以及基本模式问题;同时,了解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诉讼与解决民事纠纷其他方式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民事诉讼的功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一般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问题。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为3—4课时。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官”、“民”、“管”的含义:

官,职司、公职人员,与管理、权力联系在一起;民,某类无职衔色彩的社会普通成员,总与被管理、权利联系在一起;管,“官”字头上戴了个帽子,标示特定的职司范围,总与权限联系在一起。

1.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交往过程中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各种争议。

2.民事纠纷的基本特点有三:

其一,争议仅涉及民事领域;其二,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三,争议双方对于自己的权益依法有权自行处分并进而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包括,自力救济(当事人自行和解即属此类)、他力救济(包括民事诉讼——亦称“公力救济”;民商事仲裁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调解——亦称“社会救济”)。

其中,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是现代社会中解决民事纠纷的两条基本途径。

二.民事诉讼

“诉”、“讼”字义。

1.诉讼,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各种纠纷的活动。

目前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2.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诉讼的其他参与人共同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实体标准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3.同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较,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公权性;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性;因而法院、当事人均为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各自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

其次,民事诉讼是具体诉讼活动与相应诉讼法律关系的统一;同时,民事诉讼的过程与结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制性属性。

第三,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同时,诉讼活动分阶段、按顺序、不间断地进行,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4.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文化氛围。

5.关于广义民事诉讼与狭义民事诉讼问题,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从内涵方面理解的广义民事诉讼与狭义民事诉讼;一种是从程序覆盖面方面理解的广义民事诉讼与狭义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程序,系指在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时,约束相关主体诉讼行为的原则、方法、步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施这些原则、方法、步骤的活动,以及由此构成的活动过程。

2.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任务的保障;规范诉讼各主体诉讼活动、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工具;验证国家审判权行使活动和行使过程正确与否的标准;衡量民事诉讼活动正当性的标准和形成国家法律权威的基础。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涵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实际包括三个层面涵义:

其一是立法者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达到的目标;

其二是司法部门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标;

其三是诉讼当事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标;

其四是整个社会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标。

其中第一层涵义为当前许多学者所关注,称之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二.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相关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学术界目前尚未有一致观点。

为大家经常提及的主要是,私权保护说亦称“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

民事诉讼实际上是立法者、司法部门以及当事人共同进行的实践活动,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体现上述各方主体的需要。

因此,将维护合法民事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秩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民事诉讼价值目标,是民事诉讼立法者、诉讼活动参与者以及社会的其他成员希望民事诉讼活动能够达到的理想境界。

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现着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初衷,它影响甚至决定着诉讼模式的设计。

公正、效益是当今学术界一般承认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

事实上,公正与效益应当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两个方面内容。

一.公正

1.公正,是指民事诉讼应当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

2.公正是民事诉讼价值目标最首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它寄托了人们对民事诉讼的希望与憧憬,也是民事诉讼程序永恒生命的基础。

3.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即诉讼过程公正与诉讼结果公正。

其中,程序公正是使诉讼结果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同时又体现了诉讼程序自身的严肃性。

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是去了保障;实体公正含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准确两个方面,没有实体公正,诉讼结果便不具有权威性。

4.影响程序公正的基本因素包括:

诉讼规则科学公正;法官中立、公正;当事人地位平等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诉讼过程可以被社会以及有关部门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效益(亦称“经济性”)

1.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又一重要内容,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迅速解决纠纷。

2.效益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特别关注的价值目标,只有高效益的民事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不应有的损害。

3.在民事诉讼中,影响效益目标实现的首要因素是公正与否。

此外,下列因素也会对效益目标的实现发生重大影响:

诉讼程序的运用适当与否;诉讼结果的准确程度;诉讼周期的长短;诉讼收费水平的高低。

4.在公正与效益的关系中,公正是效益的基础与核心,效益是使公正具有实际意义的保障。

第四节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就是由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反映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主体诉讼地位、各个主体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各方主体彼此之间相互关系特征的结构方式。

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

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根据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这两类基本主体各自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同、对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果影响的不同,将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分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类。

(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以法院职务行为主导诉讼进程为特征的诉讼模式。

2.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或者说“法官”)对于民事诉讼享有主导权: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终了,诉讼对象与审理范围的确定,案件事实调查与证据取舍以及裁判结果等诸多方面均取决于法院或者法官的判断,当事人只是协助、配合法院或者法官完成相关的诉讼任务;法官对诉讼结果负责。

3.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评价。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体现国家所推崇的“社会正义”;其次,它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2)弊端:

首先,由于这种诉讼模式中法院或者法官权力过大,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并且容易将各种矛盾的焦点集中于法院或者法官;其次,它不利于对法院或者法官民事审判活动的制约,从而导致法官专横甚至司法腐败。

(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主导诉讼进程为特征的诉讼模式。

2.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主导着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相关的附带程序,如财产和证据的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发生、进行与结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着诉讼范围;当事人的辩论质证结果决定着证据的取舍乃至诉讼成败。

总之,当事人的行为对诉讼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法院或者法官主要负责维护诉讼秩序,其作用相对消极。

3.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评价。

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

首先,它尊重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其次,它使得当事人自身成为诉讼成败责任的承担者;第三,法院或者法官中立原则容易得到贯彻,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在于,首先,它不利于体现国家所推崇的“社会正义”;其次,由于当事人诉讼水平或者诉讼技巧参差不齐可能导致程序拖沓,影响诉讼效益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者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仅仅是人们在诉讼理论上的一种划分。

当今世界各国中,绝对意义上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者绝对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是不存在的。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做法以及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融入一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才是发展趋势。

第五节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学理论学科。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的发展运动规律————其表现便是特定时间和空间内民事纠纷与相关社会生活实际之间变动不羁的辩证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功能在于指导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于民事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向进行前瞻性研究。

四.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包括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各种问题。

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立体、纵横、系统”。

具体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运用现代高新科技手段。

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理解

(1)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目标。

(2)了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问题。

一般了解

(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2)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式。

(3)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与效力问题;一般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为2—3课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划分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法院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他们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2.根据其具体表达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被分为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与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与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来看,民事诉讼法系依据宪法制定的,属于“基本法”;从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自身的调整范围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所维护的国家利益属性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利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

3.程序公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效力来源、基本原则均来自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不得违背宪法。

2.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则为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实体标准。

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具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方面,但它们之间在基本任务、活动准则、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

4.民事诉讼法与解决或预防民事争议的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

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效力就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效适用范围。

一般包括: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时间效力四个方面。

第三节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向

民事诉讼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最早出现于奴隶制,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以及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演变。

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民事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民事诉讼法的最早雏形,1806年拿破仑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德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责备认为是当时最完备、对世界民事诉讼立法影响最大的民事诉讼法典。

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即由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文献记载。

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则迟至清王朝垮台时才制订出草案,即《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193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民事诉讼法。

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理解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特点。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效力。

了解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3—4课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并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之间关于诉讼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2.它是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程序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类别的多样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一方,诉讼参与人分别为另一方的社会关系。

(二)主体作用的辩证性。

法院以及民事诉讼的各个参与人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不同,兼之不同国家关于诉讼模式的选择不同,因而各个主体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进程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目前基本上仍是由法院主导的。

(三)具体内容的多层次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形成的既分立又统一的社会关系。

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1.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助于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与制度。

2.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3.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学整体理论研究的深化。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与划分。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目前不少学者倾向于将检察院也列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3.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范围与地位。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院与相对方的各个主体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诉讼义务,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各自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与应当承担的相应诉讼义务。

2.各种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法院依法享有国家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行使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检察院依据检察权,享有以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方式监督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由此产生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4)其他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各自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3.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具有特定性、效应性与任意性特点。

即,

①特定的诉讼权利专属于特定的主体,并且只存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

②主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导致相应诉讼后果发生;

③诉讼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依法进行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法院依法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因而不得消极处分。

2)诉讼义务具有特定性、效应性与非任意性特点。

其中的效应性是指,主体依法积极履行义务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诉讼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2.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指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节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一.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1.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的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2.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二.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划分

根据能否为人们的意志所决定,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被分为事件与行为两类。

(一)事件

1.这里所说的事件,指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2.民事诉讼中的事件既包括自然事件,也包括不能为特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所左右的某些人为事件(如国家立法)。

(二)行为

1.这里所说的行为,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达成一定诉讼目的而进行的可以导致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活动。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依其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其中,法院的行为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表达。

3.与其他行为不同的是,作为诉讼上法律事实的行为只能是依法实施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无法引起有关主体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发生。

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2)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理解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2)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对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

第四章诉权与诉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讲授,是学生掌握诉权、诉以及反诉等相关概念;理解它们的特征以及诉的要素、种类、反诉条件等问题;了解诉权与诉的相关学术观点及其由来以及诉的合并与分离等问题。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4—6课时。

第一节诉权

一.相关范畴与诉权

1.相关范畴

1)权利。

主体依法获得的实施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方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或意志的资格;从授权者方面来讲,对他人权利的授予意味着自己负担相关责任的承诺,并由此引出请求权概念。

2)请求权。

有关主体由于实体权利的享有而获得的在实体权利行使发生障碍或者发生争议时要求实体权利赋予者排除障碍,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资格。

请求权可以有不同存在方式,诉权是其中的基本存在方式。

2.诉权

1)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法律为维护合法的实体权利赋予有关民事争议主体的请求资格。

换句话说,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依法获得的在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要求法院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请求资格。

2)诉权的属性。

诉权是由于实体权利而存在的一种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表达形式。

3)表达前提是相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

4)其内容包括开始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也包括进行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发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诉讼权利义务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实现相关诉讼任务的具体表达形式。

二.关于诉权概念的其他观点

诉讼理论上关于诉权的观点主要有:

1.私法权说,

2.公法权说(内分抽象的公法权说与具体的公法权说),

3.权利保护请求说,

4.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5.起诉条件说,

6.获得司法保护说,等等。

三.诉权的特征

1.以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

2.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四.诉权的双重涵义

诉权具有程序以及实体双重涵义,或者说诉权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

即“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说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的关于要求法院开始以及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请求资格。

简而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一种关于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

1.功能。

在于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始和进行,其中导致程序开始的功能最为显著,故又有人称之为“起诉权”。

2.主体。

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平等享有。

3.内容。

以表达权为核心包括陈述、辩解、质证等方面资格。

4.依据。

是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权利的享有与否无干。

5.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不过由于不同阶段相关诉讼任务有所区别,诉权的具体表达也有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根据。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说诉权是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获得的通过诉讼程序向相对方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抵制向对方实体权利主张的请求资格。

简而言之,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种关于实体权利方面的请求资格。

1.功能在于其享有者一般可以获得诉讼胜利,故又有人称之为“胜诉权”。

2.只属于其主张有实体法依据的那一方当事人。

3.内容包括向相对方主张实体权利的请求资格以及抵制相对方实体权利主张的请求资格两个基本方面。

4.以实体法规定作依据。

5.只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才能确定其归属。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获得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三)诉权双重涵义之间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取得;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是表达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必要途径;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依据实体法取得;只属于其主张有实体法依据的那一方当事人;是使程序意义上诉权具有实际意义的基础;只能在诉讼程序终结时才能确定其归属。

五.诉权的取得与消灭

1.诉权的取得。

1)因实体权利的成立而存在,

2)因实体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

3)由于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并由于实体权利消亡而消灭。

具体到民事诉讼来讲,诉权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表达。

2.诉权的消灭。

因诉讼终结或者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而消灭。

其中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会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

六.诉权的保护

诉权保护

前提条件是健全和完善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

关键措施是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平等行使并实现有效的监督制约,

根本的方法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与法律观念。

第二节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1.诉,是当事人在有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

2.诉的提出是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

二.诉的特征

诉的特征在于,

1.诉是一种请求,而提出诉的前提是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发生了争议;

2.相关请求只有向法院提出才可以被称之为“诉”;

3.诉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并且诉的主体是相关实体权益的争议者或者依法承担某种责任的人。

三.诉的双重涵义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说诉是有关主体在民事争议发生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2.程序意义上的诉的功能在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表达以及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进行。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

1.实体意义上的诉,是说诉是当事人一方依据实体法的规定通过法院向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实体权益的请求。

2.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功能在于当事人相关实体权利的主张并使其主张者获得诉讼胜利。

(三)诉的双重涵义之间的关系

1.程序意义上诉

1)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可以由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依法提出,

3)它是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必要途径。

2.实体意义上诉

1)依据是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2)一般只能由其主张具有实体法依据的那一方当事人提出,

3)它是使程序意义上的诉具有实际意义的基础。

四.诉与诉权的关系

诉权是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提出诉的法律基础,诉是当事人依据诉权提出的相关主张。

第三节诉的要素

一.当事人

1.当事人就是与相关民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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