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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统计基本业务知识

 

公安统计基本业务知识

公安统计基本业务知识

 

1、公安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公安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公安工作及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公安统计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公安统计的内容包括公安业务统计、公安科技统计、公安队伍建设统计、公安后勤装备统计、社会治安及其相关的社会情况统计。

3、如何描述现行的公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公安统计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并逐步建立集中规范的综合管理制度。

4、什么是公安统计调查如何制定公安统计调查计划

公安统计调查,是指根据公安统计制度所确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开展收集统计数据的活动。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列明:

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

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方案说明、报表目录、基础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填报要求、报送渠道以及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

5、制定、审查公安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审查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与上级和本单位已实施的统计调查相衔接,不得重复、矛盾。

(二)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或半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各级公安机关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原则上应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注重调查效果。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有保证。

6、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公安统计调查表必须表明那些内容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涉及秘密内容的必须在表的左上角标明密级。

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或未标明上述内容的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7、现行公安统计报表分为哪几类

现行公安统计报表分为:

公安业务统计报表(公业表)、公安后勤装备统计报表(公后表)、公安政工队伍建设统计报表(公政表)、公安机关一次性或临时性工作统计报表(公一表)、公安机关秘密工作统计报表(公秘表)。

8、什么是公安统计资料

公安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所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公安工作及相关的社会现象的各种统计信息的总称。

包括以书面文字、磁带、磁盘、光盘、胶片等为载体的数据资料及据此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的统计分析报告。

9、公安机关公布有关公安统计资料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公布有关公安统计资料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安机关非秘密统计资料(不包括内部掌握的统计资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凡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需由公安机关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责任人提供或审核,其中与国家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在征得国家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同意后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在未公布之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团体、学校需要使用时,可予以提供,并登记备案。

(二)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秘密级及秘密级以上的公安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需要公布时,应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经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责任人核定。

全国性统计资料由公安部主管领导人批准,地方性统计资料由该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

全国性秘密级以上的公安统计资料公布后,地方性同类统计资料自行解密。

10、什么是公安统计指标和公安统计指标体系

公安统计指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反映公安机关工作以及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总体数量特征的概念和数值。

例如刑事案件立案数、破案数、交通和火灾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公安民警人数等等,都属于公安统计指标。

公安统计指标体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若干个公安统计指标所组成的较为准确、系统地反映公安工作以及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的公安统计指标群或组。

统计指标体系比统计指标更为重要,因为一个或几个统计指标只能反映总体的一个侧面或部分现象,只有运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统计指标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总体状况。

11、违法犯罪统计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违法犯罪统计工作,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数量方面反映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案件、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等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公安机关工作情况。

违法犯罪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报警统计、刑事案件统计、治安案件统计、违法犯罪人员统计、侵害后果及财物损失统计和收缴罚没统计。

12、什么是刑事案件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是指实施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依法需要开展侦查工作的基本标准。

13、刑事案件破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14、什么是破案率

破案率,是指报告期内刑事案件立案数中,破案数所占的百分比。

15、什么是发案率

发案率,是指全国或某一地方在单位时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数与同期人口数之比。

通常按年度、案件数和万人口之比计算。

16、什么是发现受理治安案件什么是查处治安案件

发现受理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举报的,群众扭送的,受害人控告的,违法犯罪人员自首交代、揭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

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不作为发现受理治安案件数予以统计,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才认定超过追究时效的,仍应作为发现受理治安案件数予以统计。

一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以应受较重处罚的一种行为统计为一起案件;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作为两起或两起以上案件分别进行统计。

查处治安案件,是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对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

对于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调查认定为刑事案件的,作为刑事案件统计,不再作为治安案件查处数统计(对依法立为刑事案件经侦查后依法改为治安案件的,作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和查处数统计);经调查认定为治安案件的,作治安案件查处数统计。

其中,一案涉及多人,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统计为治安案件查处数;经调查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追究时效不再处罚的,仍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以实际构成的案件起数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一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一种案件统计;经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四岁免予处罚的,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经调查证明行为人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治安案件的,无论是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还是裁决,均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不构成治安案件的,即使经公安机关调解,也不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

17、什么是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主要包括: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群体性事件以形成事件的行为发生至该行为结束统计为一起群体性事件。

18、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9、什么是隐案、漏案和积案

隐案,是指未发现或无人报案,公安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才知道的刑事案件。

对破获的年内月前隐案,应补立案,同时计入“年内月前案件”的立案数和破案数内。

对破获的年前隐案,计入“破获年前案件”数内。

漏案,是指已发现或已报案,但未立案,在破获后肯定立案的刑事案件。

其统计方法与“隐案”一样。

积案,是指年前立案未破的案件。

破获积案都计入“破获年前案件”数内。

20、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什么是恐怖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集团。

它除具有一般犯罪集团的特征外,还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恐怖组织,是指为一定的政治或者其他目的而组成的经常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组织。

21、什么是统计不实

 

统计不实,是指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中,所获取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与客观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统计不实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环境恶劣,统计数据资料难以有效收集和掌握;二是所采用的统计方法不科学,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三是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和要求,人为地在统计数据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22、为什么要实现违法犯罪统计工作归口管理

 

违法犯罪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就是将违法犯罪统计工作置于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指挥和调度。

打击、预防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涉及公安业务的各个方面,如何更加及时、准确、客观、科学、全面地反映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实践证明,采取归口管理是一条较为稳妥、快捷和有效的方法。

实现违法犯罪统计工作归口管理有利于减少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统计数据的重复和遗漏问题;有利于加强对违法犯罪统计资料的管理、使用和实现资料的共享;有利于各种新的技术在违法犯罪统计工作中的推广与应用。

23、什么是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

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的统计口径和范围,按照公安部《关于1998年修改部分公安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公通字[1997]74号)和《关于2000年实行新的刑事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80号)有关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的规定要求,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逮捕、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和继续盘问的留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违法犯罪人员。

24、什么是治安灾害事故

治安灾害事故,是指引发事故的主体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治安行政管理法规,在客观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灾难性事故。

通常统计的治安灾害事故有四类,即黑火药爆炸事故、剧毒物品中毒事故、公共秩序混乱引起的伤亡事故和放射性事故等。

25、什么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是指刑事犯罪分子故意使用具有强烈杀伤力、破坏力的犯罪工具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严重暴力案件统计:

(1)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2)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6)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

(7)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8)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9)其他行为应立为严重暴力案件的。

26、什么是收缴罚没财物折款如何计算和估价

收缴罚没财物是收缴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和罚款的简称。

收缴罚没财物折款,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追缴、退赔、返还、没收财物按人民币折价后加罚款金额的总量。

收缴罚没财物的计算和估价工作,要按照1997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计算和估价。

27、什么是劳动教养和少年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年满16岁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是刑罚的辅助措施。

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主要是:

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劳动教养的;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少年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岁的犯罪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措施。

28、什么是财物损失总价值和缴获财物总价值

财物损失总价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违法犯罪活动而造成的直接财物损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价值总额。

也称之为财物损失折款。

收缴财物总价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追缴、退赔、返还的全部财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价值总额。

也称之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

29、如何正确掌握刑事案件统计中的“当月案件”、“年内月前案件”、“年前案件”的立案、破案

 

为了便于全面掌握刑事案件的发生、发现、立案、破案、结案等各环节的基本情况,现行的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中设立了“当月案件”、“年内月前案件”和“年前案件”。

“当月案件”、“年内月前案件”和“年前案件”是指案件发生的时间。

刑事案件凡当月发生、当月立案、当月破获的,统计在“当月案件”栏中;年内月前发生的案件在当月立案的,应统计为立“年内月前案件”。

破获当月补立的年内月前案件和年内月前已立案的案件,应相应统计在“年内月前案件”破案中。

30、什么是经济犯罪案件涉案总价值和挽回经济损失

涉案总价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立案后查证确认的直接涉及的财物价值或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挽回经济损失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通过查破案件,为国家实际挽回的经济损失价值(以人民币计算)。

31、什么是刑事案件直接受害人

刑事案件直接受害人是指刑事犯罪中因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物、产权受到侵犯或损害的直接当事人(自然人)。

如果刑事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只统计一人即可。

32、什么是撤销刑事案件

撤销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经过侦查否定原来立案根据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予以撤销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中,“撤销案件”是指当月撤销的年内月前已立案的案件。

33、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就有关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在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充分注意案件的情节与后果,不能仅以数额多少作为是否立案侦查的依据。

34、什么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指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程序意义,不是对被适用者的处分;行政拘留是对实施了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人的一种处罚,实质上是一种制裁,具有处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行政违法的人。

(3)羁押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多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可延长至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对于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都有权适用;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使用。

35、什么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6、什么是火灾如何确定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年11月制定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规定》要求,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37、什么是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

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应小于治安案件查处数。

如果一个地区出现刑事案件立案数大于治安案件查处数的情况,即为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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