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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资料人大不错的资料

宪法部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本章重点】7

宪法以及与宪法理论有关的基本概念,是本章重点所在。

从历年试题来看,多以名词解释为主,如00年的宪法惯例;02年的宪法结构。

也出现过简答题种类,如99年的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但对于本章内容,基本概念和知识点的掌握是最重要的,而且需要注意这些基本概念的核心特征,因为在无意之中遗漏的若干要件足以让你失去得到高分的可能。

【本章内容】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而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特点,它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

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宪法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是其他法律的“母法”,普通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宪性,如果与宪法相抵触,或者整部法律无效,或者相抵触条文无效;宪法是一国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然受到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因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为保证宪法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其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我国宪法议案的和修改必须由2/3以上多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

另外,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比普通法律也更为严格。

(四)宪法有着更突出的政治特性。

宪法直接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2.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经济上,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政治上,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其奠定了基础,在思想文化上,民主、自由、平等、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其提供了思想条件。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7)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3.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民选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4.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等主要形式。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二)宪法性文件。

宪法性文件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照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的概念,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文书(即宪法典)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

是指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反复适用的,并被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传统或习惯。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它的特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发挥。

(四)宪法判例。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即判例。

宪法判例即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是普通法系国家宪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的国家通过专门规定赋予其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接受的国际惯例以最高法律效力,此时国际条约和习惯也成为宪法渊源之一。

5.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不成文宪法由多个不成系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组成,因此一般不存在结构体系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其理由是,宪法序言是宪法规范整体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是规定和说明宪法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的一部分,其中所阐释的宪政精神和基本国策应该说是贯穿宪法条文设计与执行始终的灵魂,理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既不能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割裂开来,也不能将宪法序言内部的各部分划分主次,而应该将宪法序言作为宪法规范体系的整体来认识,因此,宪法序言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既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同时也是法律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特点:

根本性与最高效力性、内容的广泛性、高度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就是宪法规范作为宪政行为规则必须具有的形式要素。

在宪法规范的设计中,形式要素的齐备是保障其实有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

与所有的法律规范一样,完整的宪法规范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假定,是宪法规范适用的条件,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本规范的条件或情形;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允许、授权、要求、禁止、鼓励的内容,即对假定事项的处理原则;后果,是宪法规范的实施所形成的法律评价,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或符合该规范时将要产生的制裁或奖励结果。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并不等于宪法条文的内容结构。

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外在表现。

同一宪法规范,其逻辑结构的不同部分可能体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而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体现不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因此,宪法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与宪法条文的包容内涵并不吻合。

宪法规范必须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否则便不成其为宪法规范,也无以保证其现实的规范性;而每一宪法条文实际上不一定包含其所规定的宪法规范的所有逻辑内容。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征

(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3)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建立或形成是一个国家实施宪法的基本目标,是检验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基本标准。

它涉及国家、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享有是否符合立宪的目的等根本性问题。

稳定而和谐的宪法关系有利于宪法秩序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衡关系。

7.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专门机关或特定的机关行使。

从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

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

2.司法机关解释制。

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

其基本作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予以宣布,并拒绝予以适用。

3.特定机关解释制。

即为了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设立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特定机关是专门负责解释宪法的具有权威性的机关,能够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违宪问题,解决的方式上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采用这种解释体制的原因主要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

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解释宪法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含义,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2.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大量的宪法解释问题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3.宪法解释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开展活动的专门性机关,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

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根据解释的主体与效力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把宪法解释分为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尺度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8.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违宪审查也可以用这个概念)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历史上最早由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实行。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为德国的宪法法院。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该规定为我国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

2、违宪审查对象。

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违宪审查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4、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还有备案、批准等行为的监督。

为了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还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同时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200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对属于我国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违宪审查的对象。

立法法第90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

(2)启动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消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9.宪法制定和修改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其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宪法的制订者通常为人民。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修改宪法的程序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1.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权威的维护。

2.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的变化不断给宪法规范提出新的问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具体表现为:

(1)社会制度变革。

这种制度变革与社会革命有区别,它不是宪政主体的更迭,只不过是同一宪政主体执政的情况下对社会制度不适当的部分所作的重大调整。

这种社会制度变革必然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宪法体制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2)宪政实践中出现以前立宪时尚不存在或没有发现的新问题,引起宪法规范的空白或不适当,这就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补充和变更。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或主要社会政治主体的经济地位、社会活动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社会政治均衡状态的变化,原有的宪法规范就需要据此调适和完善。

(4)立宪技术的提高和宪法学研究新成果的出现导致对宪法规范在用语、表述、形式设计等方面的修正和补充。

【历年真题及评析】

1.名词解释:

(1)宪法结构(02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不成文宪法一般不存在结构体系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解析:

此题比较简单,主要是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的把握,应当尽量牢记指定教材上对概念定义的原话,更容易得分。

(2)宪法惯例(00年,3分,占宪法部分12%)

答案:

是指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反复适用的,并被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传统或习惯。

解析:

这道题是主要考察宪法渊源中的宪法惯例,因为是作为名词解释题出现,所以只需要将无明文规定、有同等效力、政治实践中形成几个核心特征说出即可;如果考简答题,就多写几句,在答出基本概念后把它的特征加上。

这道题也容易引发对其他宪法渊源形式的界定,如宪法判例、宪法典等。

2.简答题:

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99年,5分,占宪法部分20%)

答案: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征:

(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3)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考察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答题内容应当包括宪法关系的概念,组成和特征。

其中特征最好适当展开,但不宜过多,把问题说清楚即可。

【历年常见错误答题方式分析】

历年常见的错误答题方式有:

1、名词解释题要点答不全,而与题目不相关的话又写得比较多,这样在考试中既浪费时间,又不能取得好的效果。

2、对于简答题的回答,出现两种倾向:

要么答得过多,将简答题作为小论述题来答;要么答得过少,基本要点也没有答全。

应该仔细阅读问题的核心所在,针对核心问题作答。

【模拟试题】

1.名词解释

(1)宪法

(2)刚性宪法(3)柔性宪法(4)不成文宪法(5)宪法典(6)宪法惯例(7)宪法判例(8)宪法结构(9)宪法附则(10)宪法规范(11)宪法解释(12)宪法监督(13)宪法制定(14)宪政

2.简答题

(1)简述宪法的特征。

(2)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3)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哪几类?

(4)简述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2章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本章重点】

综合课宪法考试一般极少涉及与政治理论相关的内容,如人民民主专政、爱国统一战线等,因此只需要做一般了解,不需要向在政治理论课中一样的严格记忆。

在本章中,关于政体的类型如是经久不衰的考点。

【本章内容】

1.国体

国体又称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根本属性。

国家性质主要由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

2.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是辩证统一,互相依存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

3.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注意:

此处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它主要包括两个联盟:

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联盟;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是: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多党合作制的重要机构保障,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就性质而言,其不是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4.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

经济制度是国家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

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11条第2款,2004修正案修改)

关于分配制度,我国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

其中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方向。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

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6.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利用国家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应当设立哪些国家机关、以什么原则组织国家机关、各个国家机关应如何行使国家权力、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相适应;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政体,国体才能得以外化。

7.政体的分类

(一)君主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

君主制政体可分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政体。

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名义上由君主掌握,但实际上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又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权力仍然很大,在一些国家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

议会君主立宪制,典型如英国、日本。

(1)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

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

(2)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临朝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二)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由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

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如德国。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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