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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

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

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

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五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章

第九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章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章《安全色》

1、安全色(定义):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2、对比色(定义):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红色:

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

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4、蓝色:

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5、黄色:

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6、绿色:

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3013-2008)

1、本规范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规范由10个A、53个B级要素组成。

10个A级要素:

负责人与职责;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作业安全;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职业危害;事故与应急;检查与自评。

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

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3、安全标准化:

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4、关键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

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5、重点部位: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十章《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计规范》1、有毒气体: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机体接触可

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

2、释放源: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

的位置或地点。

3、检测范围: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浓度的范围。

4、响应时间: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到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第十一章《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

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

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和未

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年度员工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答案2010A卷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什么?

答:

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因工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灾害性事故,杜绝职业病,月职工伤害低于千分之三,实现安全生产。

什么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答:

(1)关键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

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

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2(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简述操作工的六严格?

答: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法(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中,如何防止摩擦和撞击引起的火灾或爆炸?

(1)应保证机器上的轴承等转动部件有良好的润滑,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

(2)防止金属零件、铁钉等落人粉碎机、反应器、提升机等设备内。

(3)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穿带钉鞋进人,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的地坪。

(4)用铜制、术制工具代替铁制工具,凡是会发生撞击或者摩擦的两部分应该采用不同的金属。

(5)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防止破裂或接口松脱喷射起火。

(6)搬运金属容器,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

位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7)吊装盛有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金属容器用吊车,应经常重点检查,以防吊绳断裂,吊钩松滑造成坠落冲击发火。

B卷

四、简答题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什么?

答:

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因工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灾害性事故,杜绝职业病,月职工伤害低于千分之三,实现安全生产。

简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时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全员参与,和谐发展——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安全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推行科学的管理模式和有效的管理手段,为员工创造健康安全的生产环境,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请简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一级要素?

答:

10个一级要素:

负责人与责任;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教育;生产设施及工艺技术;作业安全;产品与危害告知;职业危害;事故与应急;检查与绩效。

简述动火作业的六大禁令。

答:

动火正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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