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091323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docx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

【摘要】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

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

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关键词】民事证明权;民事诉权;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英文摘要】Therightofproof,togetherwithsubjectiveburdenofproof,makesupofthetwosidesofacoin.Rightofproofincivillitigationistherightforthelitiganttoprovethefactsinthecaseheclaims.It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rightofactionandhasitsconstitutionalvalue.Incontent,therightofproofincivillitigationincludessubstantiverightssuchasrightoflitigation,rightofcollectingevidence,rightofcross-examinationandproceduralrightssuchasrightofe-qualparticipation,andsoon.

【英文关键词】rightofproofincivillitigation;rightofaction;substantivecontent;proceduralcontent

学界通常从证明责任的视角理解和研究民事诉讼证明,认为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为了摆脱证明责任,避免败诉风险才进行的诉讼行为。

但是,仅从证明责任这一被动视角研究诉讼证明,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忽视,不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

在重视当事人人权保障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民事证明权的研究和保护,有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

那么,民事证明权应当如何界定?

它又包含了哪些内容?

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这正是本文所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证明的权利之维

 诉讼证明是一种权利吗?

这是探讨民事证明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证明,通常被认为是其负担证明责任所致,“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发生或承担证明责任,需要从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立场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某一事实的真相,谋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1}47。

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提供证据责任“不过是客观证明责任通过辩论主义所显现出来的特殊投影”,{2}396但是二者又有区别。

“作用于适用辩论主义之诉讼,规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之证据提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造当事人的行为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至少可在下列二方面发生积极作用:

1.为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依阐明权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之对象,首先系对负主观举证责任之当事人为之;2.使法院在负主观举证责任之当事人未提出任何证据时,即无必要对他造当事人所提出反证之证据声明进行证据调查,可以直接以‘无证明’处理而为负主观举证责任当事人败诉之判决。

”{3}127-128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进行证明的直接动因。

从法官的立场来看,如果原告就该事实的证明达到使其抱以确信之程度,那么法官就应当对被告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之警告。

为了避免遭受因法院对系争事实作出存在或不存在之裁判而导致的不利益而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举证的必要性,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

{2}376而客观证明责任则是法律预先规定的,当某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负担。

客观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无关,“从技术的角度说客观证明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只针对法院,他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并为克服真伪不明提供途径。

”{4}51

 提供证据责任是客观证明责任通过辩论主义投影到民事诉讼中而产生的概念。

客观证明责任和辩论主义是提供证据责任存在的基础。

辩论主义划清了法院和当事人在裁判事实形成方面的权限和分工,“辩论主义系指关于诉讼审理的基础资料系由当事人所收集、提出,而事实关系的解明是当事人的‘权能’及‘责任’。

就提出资料的‘权能’而言,其不但系指当事人有参与诉讼、提出资料以影响关涉其权益之裁判的机会,同时其有权利控制法院于裁判时所据之事实及资料之内容及范围。

就提出资料之‘责任’而言,则系指负有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如未提出得以使法院判决其请求有理由之主张及证据,将遭受不利益之败诉判决。

”{3}27因此,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行为,既可以看成是当事人的“责任”,也可以视为当事人的“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看,当事人为了说服裁判者以争取于己有利的诉讼结果,有必要行使证明权,调查收集证据,实施证明行为。

可见,民事证明权与提供证据责任其实是同一事物之两面。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可将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界定为责任,例如提供证据责任。

同时,我们也应当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实际上当事人的证明也是一种权利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相的权利。

所以,法律在原则上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权。

”{5}32由此可见,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而存在。

民事证明权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所关注的是如何保障当事人能够收集到证据、向法院提出证据、最后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6}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强调提出证据等行为的举证责任属性,从证明责任的理论视角出发,无疑是正确且必要的。

但是片面强调证明责任,会产生许多弊端。

而民事证明权理论将证明界定为权利,可以避免证明责任消极性的弊端。

“举证责任的理论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意思,但总的来说是关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时该怎么办,所以可以说是消极的。

”{7}253客观举证责任,其主要在于解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先去考虑诉讼进行中,证明的过程,当事人的证明权如何保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事证提出协力义务也都没有加以讨论,{8}单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忽视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的程序和制度,是跛腿的当事人主义,最终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益。

而民事证明权的理论,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旨在保证证据能够充分地收集与提出,助益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使裁判能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从而避免适用客观举证责任下判,更具有积极性,更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因此,“这是一个既关系到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也牵涉到真实裁判要求的诉讼法上重要课题”。

{2}405。

 二、民事证明权的诉权之维

 民事证明权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

 由于现代国家对私力救济的禁止,当事人只有通过行使民事诉权启动诉讼程序,才能实现民事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国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9}131民事诉权的行使,使得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依法保护民事权益。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只有确保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民事诉权的保障才不会流于形式。

因此,以宪法为基础的、对司法保障的民事诉权“在内容上也包含了当事人所享有的下面这种请求权:

即要求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确定实际的、作为被主张的权利基础的生活事实情况的权利”。

{10}314。

当事人所享有的事实确认请求权包含在民事诉权的内容之中,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具体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基础进行确认的请求权。

 从法院的角度看,法院审判权所包含的事实认定权,恰恰与当事人的事实确认请求权相对应。

“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对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对其加以证明,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事实,并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因此,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认定和在此基础上的对实体争议的裁判是法院最基本的职权。

”“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享有认定事实的职权,因此,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是法院裁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法院的事实认定权同时就是其职责,而这种职责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意味着要求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权利。

民事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民事权益,只有当民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时,民事诉权的目的才得以真正实现。

在现代诉讼中,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裁判,从而实现民事权益保护,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

要求法院公正地确认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是当事人司法保护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事实确认请求权是民事诉权这种司法保护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基础的现代诉讼制度中,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进行证明。

“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

”{12]258当事人既然享有事实确认请求权,则必然也应该享有对这些事实进行证明的权利。

“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7}64由当事人通过行使其民事证明权,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最重要的基础。

没有民事证明权将导致事实认定失去凭借,民事诉权保护也失去事实的根基。

“如果认为当事人对事实确认享有权利,那么同时也必须保障当事人证明这些事实的权利。

因此,证明权也属于司法请求权的内容。

”{10}314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日本被学者称作“与证据相关的当事人权”。

{13}26。

 民事证明权是保护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民事诉权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涵义。

诉权的程序涵义是当事人在程序上有权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

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9}153,155后者的实现是前者的目的和意义。

“诉讼权为司法上受益权,不仅形式上应保障个人得向法院主张其权利,且实质上亦须使个人之权利获得确实有效之保护。

”{14}保护民事诉权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而民事权益的实现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为了使民事诉权获得坚实的证据支持,实现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必须将事实的形成过程纳入民事诉权的控制范围之内,否则民事诉权的保护仅仅具有形式意义而缺乏实质内容。

因此,民事证明权是保护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历史上民事诉权与民事证明权分离的惨痛教训也充分证明了民事证明权对保护民事诉权的重要意义。

在古代神明裁判时期,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民事诉权在形式上得到了尊重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神明裁判制度将当事人的证明权与民事诉权相剥离,将证明权赋予神灵行使,从而导致审判结果荒诞离奇,背离了正义的要求,最终也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民事诉权无法得到公正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在法定证据制度中,“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判断”。

{15}1民事证明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特别是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受到法律教条式的限制。

这种限制直接影响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最终危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以及实体权利的实现。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强调民事诉权形式上的行使,而忽视作为民事诉权重要实体内核的民事证明权的保护,最终会导致民事诉权受到伤害。

 由此可见,民事证明权是民事诉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甚至有学者将民事证明权看作是“当事者权、程序主体权的核心,听审请求权的中枢”。

{16}375。

 三、民事证明权基于诉权的宪法之维

 民事证明权是民事诉权的一部分,因为民事诉权是宪法性权利,所以该权利所包含的民事证明权也拥有宪法上的地位,具有宪法位阶。

民事诉权理论包括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宪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多元诉权说等多种学说,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论也十分激烈。

{9}5-50虽然诉权理论发端于实体法,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连结点,从宪法上寻找其存在的依据。

诉权的宪法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事实上,对于任何公民权来说,从宪法角度研究的意义都是重大的,因为公民权利的宪法化意味着权利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基于此,诉权宪法化的议论和诉权研究的初衷并不矛盾,只不过是研究的角度不同而已。

诉权宪法化的探讨应该成为诉权研究的一环,充实进现有诉权理论中。

”{1}20通常认为,诉权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裁判请求权。

在法治国家里,司法裁判请求权是国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性权利。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体制的确立,而且就公民基本权的保障予以宣示。

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公民基于宪法则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保障与救济其基本权利的机制。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及生命权,同时也相应地赋予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

正是由于对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了宪法保护体系当中,而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请求法院裁判的宪法权利而建立的。

 在我国,关于诉权宪法化的讨论近年来也备受重视,虽然宪法并未明确规定诉权,但是司法裁判请求权实质暗含在“受法律平等保护权利”这一宪法权利中。

对此,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规定,无疑可以解释为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

“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该包含有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

”{18}87虽然这种规定是十分抽象的,但是这些规定给诉权的宪法化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享有获得司法裁判的权利。

这些规定可以反映出司法裁判请求权属于宪法位阶的权利。

 民事证明权作为民事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属于司法裁判请求权的内容。

“因为司法裁判请求权是宪法性权利,所以该权利所包含的证明权也拥有宪法上的地位。

”{10}314“举证人原则上有‘要求证明的权利’。

一个关系重大的证明申请被拒绝或者忽视,就是违反了第286条以及《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可以以上告和宪法抗告进行责问。

”{19}859-860

 我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人权中可以演绎出程序基本权。

同时,我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的程序基本权同样对我国民事诉讼可以直接适用。

这就是诉讼程序的宪法化和国际化的问题。

{20}因此,我们要站在宪法和国际公约的高度来看待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和民事证明权。

将证明权定位于宪法性权利,能充分体现证明权所应有的张力,能指引、落实各部门法对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开创新的法律规范和权利,使当事人享有的民事证明权得到更全面和及时的维护。

民事证明权既然为宪法上程序基本权的内容,此项宪法上的要求,在法院就诉讼进行享有诉讼指挥、裁量权限的情形,即为指导准则、方针。

将民事证明权定位于宪法性权利,且在法律规定不明或有漏洞时,法院亦应据此而为合宪性解释。

{14}同时,对民事证明权的任何限制都需要特别的理由。

{10}314只有在为了使诉讼合目的、合规则地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民事证明权加以必要限制。

  四、民事证明权的内涵之维

 关于民事证明权的内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沈冠伶教授认为,民事证明权是指当事人就其提出的有争议事实,得提出证据,并在证据调查时在场见证,进而得就证据调查之结果陈述意见的权利。

{21}我国大陆学者刘荣军教授则认为,民事证明权的内容应该包括证据收集权、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力争辩权、公正证据判断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等等。

{22}410-4“上述学者们对民事证明权内涵的概括都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我们认为,对民事证明权的全面理解,不能脱离证明概念的科学阐释。

 从证明的涵义上看,证明具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双重含义,同时又包括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

 证明包含了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方面含义。

诚如日本着名学者新堂幸司所言:

“所谓的证明是指,通过五官可感知的证据等来对应作为裁判基础予以认定的事项加以印证,从而使法官达到确信其为真实程度的状态。

而且证明也是指为了促使形成这种状态而提出证据以影响法官的当事人行为。

”{2}39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指“以证证之”,即证明的过程;它基本等同于当事人主张、举证、质证等活动。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使之明”,即证明过程所得的结果,也就是法官根据证据所得的心证。

{23}52“证明,即让法官确信某种主张真实或者不真实的一种活动。

”{19}813证明是证明行为与证明结果的统一,它既包括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等行为,也包括法官对事实真实形成确信的内心状态。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因,结果意义上证明是果,两者是因果关系。

脱离了证明结果的证明行为,是无目标、无意义的行为;脱离了证明行为的证明结果,是没有证据支撑的结果。

当事人对证明的参与更多地是指行为意义上的证明,由于心证的形成是法官的责任,因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通常只针对法官。

但是当事人有权了解法官的心证程度及内容,因此,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并非完全与当事人无关。

 同时,证明又是一个既包含了程序内容,又有实体内容的概念。

证明的程序内容表现为提出事实主张、收集证据、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等过程。

证明的实体内容则表现为所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相关证据所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证明是沟通程序和实体的桥梁,其程序和实体双重身份决定了民事证明权是具有程序和实体双重属性的权利。

 通常认为,证明权是指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

德国学者称之为“对证明的权利”,“{10}(dasRechtaufBeweis)”{10}313诉讼证明与证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

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出发,基于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进行论证等行为,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的证明权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供权、质证权等。

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出发,证明是法官根据证据获得的心证,这本质上是法官对事实的确认。

这种心证及事实确认体现为当事人要求法官公开心证、公开证据认定的理由等权利。

从证明的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出发,研究民事证明权的内涵,更能揭示诉讼证明作为沟通程序和实体的桥梁的作用。

证据是确定事实的方法,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主要是用来确定事实真相的制度。

按照实体正义的要求,诉讼证明的实体目的在于发现真实,最终服务于判决结果的公正。

{24}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证明所进行的主张、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都是围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一实体目的而开展的。

实体方面的证明权正是当事人收集、提出证据,运用证据发现实体真实方面的权利。

它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

 

(1)事实主张权。

事实主张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

事实主张权的行使使得证明对象得以确立,诉讼证明始终围绕着事实主张而进行。

 

(2)证据收集权。

证据收集权是当事人收集、提取证据的权利。

证据收集权包括当事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请求权,因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协助和补充。

 (3)证据提出权。

证据提出权是指当事人有提出证据的权利,而法院就该证据负有调查之义务。

{21}17-18

 (4)质证权。

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在庭审中一方对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辩论的权利。

{25}这种质疑和辩论主要是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的,是当事人维护自己主张和权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说发现真实代表了民事证据制度欲达到的实体公正的目标,那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交换证据、质证,反对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来自法院的证据方面的突袭,则反映了证据制度程序公正方面的目标。

”“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参与证明的机会,证明过程中主张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是否获得了切实的保障,法官是否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无任何偏颇,法官的心证是否形成于庭审之后,是否认真考虑和评价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法官在证明过程中是否适时地公开了心证,有无为促进诉讼或发现真实而对当事人实施突袭,是判断程序公正与否的主要指标。

与注重结果的实体公正不同,程序公正注重于证明过程、方式和手段的公正。

”除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之外,诉讼证明还要合乎效率。

“衡量证据制度是否富有效率,主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用于证明活动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

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出、质询,裁判者对证据的认定、采信、证明力的权衡以及心证的形成,并非是无成本的。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耗费各种资源,如果通过证明活动发现了真实而消耗的资源较少,这一证据制度就是效率高的,反之,则是效率低的证据制度。

二是用于证明活动的时间。

在保证证明结果正确的前提下,用于证明活动的时间愈少,效率就愈高。

当然,时间与证明活动中耗费的资源是紧密关联的,一般而言,用于证明活动的时间愈长,耗费的资源就愈多。

”{24}

 程序方面的证明权则是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所拥有的体现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方面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

 

(1)证明平等参与权。

证明平等参与权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地参加证明程序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当事人平等原则以及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场见证权。

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利知悉,法院是如何进行证据调查,而能当场表示意见。

当事人于证据调查时在场,不仅是消极地听闻,更得积极地参与调查之过程,而且有发问权,以随时主张自己之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

{21}17-18

 

(2)心证公开请求权。

心证公开请求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官公开业已形成的心证的权利。

心证公开请求权以及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都体现了程序公开原则的要求。

 (3)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

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是要求法官必须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联进行说明的权利。

{22}410-411

 (4)证明时间保障权。

在诉讼证明中,当事人既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同时又有权利要求充足的时间进行证明准备。

因此,合理的证明时间保障是平衡这两者之间矛盾的需要。

赋予当事人证明时间保障权,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5)证明成本节约权。

诉讼证明需要花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

这些成本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效率。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对证明成本的节约,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节约证明成本,一方面需要避免法院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反复调查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实行“证据共通原则”[1];另一方面,证明成本的节约体现在法院对当事人证明行为的协助上。

诉讼中的证据资源是有限的,其存在是有条件的,为了保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充分保护和运用证据资源,为此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必要的协助。

 综上,民事证明权由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权利组成,同时还包括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一系列程序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能通过有机的衔接和配合,共同发挥着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功能。

民事证明权的复合性、多重性更体现了对其保护的重要性。

【注释】

[1]所谓“证据共通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用于对对方当事人有利或者对共同诉讼人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