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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工作手册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前言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随着公司转制后经营规模不断的扩大,机械设备的大量使用、大量未经培训的农民工的使用使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素质有所下降,面对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安全管理越来越困难。

同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进步也对生产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论是外部要求还是内部条件,都要求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管理的观念也要从过去被动的“死后验尸”式的管理方式,转变到现在的以安全管理计划为主线全员参加、全过程的以预测、预控、预防为主的积极主动管理模式。

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本专职安全员工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精神,依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针对目前公司安全生产现状和专职安全员所需要的知识所编写。

为使公司安全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对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有一个清晰思路。

公司安质部特编制专职安全员工作手册。

由于时间仓促,有不足之处还请提出指正。

第一章法律、法规、专职安全员的责任、任务和权利

第一节法律、法规

为保证生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也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在2019年6月29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都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

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一方针。

一、“安全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

在生产活动中,人是第一因素,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

也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他目标既统一又有矛盾。

这就要求我们摆正“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之间的关系。

当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应该坚持“安全第一”。

如果不这样做,生产经营过程中,事故经常发生,不但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生产经营活动本身也不可能顺利地进行,也就谈不上安全生产。

当然,各方要正确理解“安全第一”的含义,盲目地提高安全系数,要求用在安全生产的投入越多越好,甚至拒绝各种高危作业,这也是不对的。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就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安全事故的发生,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人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率,就可以大大降低。

平时没有摆正“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之间的关系,忽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发生事故后再去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往往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矿山、交通特大事故,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预防为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对事故的预防。

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它也有一定的规律。

我们的责任是通过采用现代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预测和预防危险因素的产生。

二是对职业危害的预防。

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并不亚于伤亡事故。

有些行业和生产场所粉尘和毒物浓度高,职业病发生率高。

一些行业的职业危害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因此往往被人们忽视,包括受害人自己都认识不到。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以下22项基本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1、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

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6、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7、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9、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作业场所有必要制作和设置以图形、符号、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11、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2、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3、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5、生产设施、作业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

16、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

18、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

19、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20、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2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2、工伤保险的规定,根据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安全生产法》的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约束对象、各级职责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投入、安全管理人员的保障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督责任,各新闻媒体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五章中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各参建单位单位不同的工作内容具体制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可操作性更强。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六条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八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八条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共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共三条

此外铁道部和各铁路局编制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等多种与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规则、规范。

第二节专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任务和权利

一、专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

2、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作业,配合有关部门排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负责职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监督安全备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确保按时发放和正确使用。

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4、参加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通报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议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5、指导工区(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6、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7、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情况,对安全生产提出奖惩意见。

8、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按程序上报并参加调查处理。

9、做好安全台帐的填写工作。

二、专职安全员的主要任务

1、参加施工调查,调查危险源,参加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的制定工作。

2、编制月度安全控制计划。

3、指导生产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经常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兼职安全员的主要任务

1、配合专职安全员做好班组(工地)的安全管理,每天检查安全用品;根据月度安全控制计划和当天的施工任务,每天进行安全班前班后讲话;

2、巡视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安全隐患,纠正违章作业。

3、及时反馈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议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6、及时、准确地填写每天的安全记录。

三、专职安全员的权利

1、遇有严重隐患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可能立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有权检查所在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或上级指示贯彻执行的情况。

3、对不认真执行指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越级向上汇报。

第二章安全管理计划

编制《项目安全控制计划》,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它的显著特征是系统化管理,以系统安全思想为基础,从企业和项目的整体出发,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管理的核心是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根源——危险源,强调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来达到最佳安全状态,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和进一步深化。

因此,编制《项目安全控制计划》,对于规范项目安全管理,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和迫切需要的。

第一节安全管理计划的内容

安全控制计划的编制对象是针对某一个工程或项目,编制的主体可以是项目部或指挥部(主要是项目部),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范围;开、竣工日期;工程主要内容等。

二、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险、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避免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要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根据与业主或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安全目标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安全目标、要求和部署,针对承建项目的特点,细化和分解安全目标。

对行车、交通、伤亡、火灾、爆炸、机械设备等各类事故要有量化指标控制,同时要明确本项目拟创建哪一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三、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无论大小,工期不论长短,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项目部(或局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由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和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或副指挥长)担任,组员由安全、技术、物资设备、财务和劳资主管等管理人员组成。

四、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项目部安全控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是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条件之一。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十五个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从项目主要负责人至每个作业人员身上。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根据安监管人字(2019)123号文件印发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及建设建教[2019]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有具体规定。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企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重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企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在岗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除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外,还应进行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培训。

其中项目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是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及遇到危险时的正确处理方法等。

特殊工种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及遇到危险时的正确处理方法等。

农民工上岗前,不参加公司教育培训,其他教育学习内容参照型从业人员。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要根据民工进场的时间或者是民工换岗的时间随时随地、针对不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教育。

营业线施工安全教育,对职工和民工主要的教育培训内容是:

施工防护和防护信号;了解行车和轨道信号的基础知识,如何防止连电;了解车站信号和信号电缆的用途,如何防止挖断电缆事故;电气化区段施工注意事项;营业线区间卸车和物料堆放的限界要求;强调营业线施工中的组织纪律性“一切行动听指挥”。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和一般教学方法一样,多种多样,各有特点。

在应用中要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灵活选择。

安全教育可采用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导和消除事故隐患,相互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检查一定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的重点,而不同的安全检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点。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项目部或局指挥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对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包括根据设备和季节特点进行的专项检查。

(1)主要检查方式有:

①经常性安全检查。

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进行逐日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等及时进行处理。

检查情况必须有记录,安全日志。

②周期性安全检查。

由项目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组织按照检查制度对其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进行每月、每旬的检查。

③专业性安全检查。

对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④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不同季节对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制定针对季节特点的施工方案,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⑤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2)项目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①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以及发现和处理现场环境中不安全因素。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资料如实地反映到安全记录中。

②专职安全员不仅是现场安全的监督者,也是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错误思想进行纠正地具体执行者,使他们从被动变为有意识地、自觉地遵守安全制度,不是单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进行纠正。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是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种方式,这样既能保证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台时及时进行更新。

(3)检查整改

①项目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②对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专业性很强的安全问题,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③受季节性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的,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④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的工序应立即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由项目部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⑥需立即整改的问题。

凡是,能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会同项目工程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加快隐患排除。

隐患排除后立即通知技术部门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⑦限期整改的问题。

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解决,应限期整改。

⑧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

对一般违章及一般隐患,可在项目专职安全员汇报检查时,逐项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4、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2019年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1)伤亡事故报告

①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安质部门。

对于设有局指挥部的,同时还必须及时上报局指挥部。

②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同时还应当通过上级公司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③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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