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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市展航物流合同管理规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经营管理,规市场竞争行为,树立依法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省合同监督条例》、《市展航物流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市展航物流合同管理规化制度》。

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的总目标:

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维护,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部门经理、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守合同重信用”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制度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围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第六条 建立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包括:

签约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及其信用情况;坚持对合作伙伴资信调查制度,着重了解对方企业(单位)年检等级,守重等级,合同信用、税务信用、质量信用情况,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估,减少交易风险,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效益原则。

 第八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部进行协商,相互协调,然后签约。

 第九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制定的示文本,企业确实需要可以参照示文本制定合同文本,但不得含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格式条款,对企业单位自制的合同文本必须认真审查,防止“霸王条款”以及“合同陷阱”。

尽量避免使用对方企业单位自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对方在合同中每一项应负担的义务均应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合同容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

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部门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住所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或选择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签订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评审与批准制度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预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总金额的30%;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法务部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容复杂、较难掌握,由外聘律师审查。

法律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合同评审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真实性。

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4、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围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公司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员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制度

第十九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提出先履行,同时履行和不安抗辩权以及保全措施。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公司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部几个企业或几个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首先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委、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务部处理合同纠纷的围是:

1、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有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部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申报表”,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务部负责处理。

3、法务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传真等;

  2、发票等有关凭证;

  3、有关财务帐目;

4、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5、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的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务部汇报。

第四十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务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

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并审核企业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四、审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

五、决定合同评估、评审、审批、登记、备案、咨询事宜;决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鉴证、合同催告、合同撤销事宜;决定合同担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协调单位部和外部合同关系,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

七、领导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八、开展合同调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员及其职责

一、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具有相应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懂业务,懂管理,工作认真细致。

二、合同管理员除搞好自身的学习外,应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参与合同的会商、评审。

根据委托订立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

四、检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办理合同公证,办理抵押物登记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使用。

登记台帐,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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