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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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

铺龙湾煤业职工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是由公司员工自愿参与集资的群众性互助公益基金,目的在于给每位参与集资捐赠的员工在重大疾病医疗期间因自理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经济困难者以经济补助,帮助排忧解难。

第二条本基金用于本公司员工参加互助基金后本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参加集资者(即为基金捐赠人)在与本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或中途退出,互助责任终止。

第三条本基金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基金会的整体运作。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一条公司内符合条件自愿参加捐赠的员工,每人每月在应发工资中按照工资收入比例3‰交纳,每季度由财务公布基金总额。

第二条公司本着企业所倡导的“为客户贡献理想价值,共同创建高的生活素质,并且表率与回馈于社会”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尽绵薄之力,每半年将依据所有员工捐赠的金额,捐赠同等金额至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一条本基金设专户,由公司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做它用,每一位自愿参与集资捐赠的员工填写自愿表,作记录补助款的凭证。

第二条参加基金的员工,已经捐赠的款项因属于公益性质的,不便做退款,故退出本基金者一律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章基金开支范围

第一条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因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80%,最高二万元;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因为其他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当地医保范围内)的自理部分达到5000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40%,最高一万元。

第二条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住院治疗费(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40%,最高二万元;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其他疾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当地医保范围内)自理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给予补助20%,最高一万元。

第三条同一位受益人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一年内在获得两次补助后若需再次申请补助,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征求所有参加基金集资捐赠人的意见,过半数同意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同一位受益人的各次医疗补助累计达到五万元后,若还需要基金补助,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征求所有参加基金集资捐赠人的意见,过半数同意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补助:

Ø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药品;

Ø集资捐赠的员工境外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享受补助;

Ø享受医疗保险的员工,由员工医保卡内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

Ø员工工伤的医疗费用;

Ø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如下:

Ø各省级公司及办事处行政主管、人事主管与财务主管;

Ø根据所有参加集资捐赠员工的10%的比例,民主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条受所有集资捐赠人委托,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Ø认真贯彻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管理基金运作及财务工作。

Ø各区域人事主管负责接受日常员工基金申请工作,转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意见。

Ø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基金管理,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

每半年向全体参加基金的员工与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布基金数额、管理、使用情况。

Ø每一年,由各区域、各办事处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以及若干捐赠人代表组成财务审计小组,对基金管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捐赠人公布。

第六章基金使用程序

第一条员工自愿加入互助基金必须填写书面的《关于自愿加入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声明》。

参加互助基金为员工自愿行为,在参加之后中途选择退出的,员工必须填写《关于自愿退出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的声明》。

第二条自愿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在申请加入互助基金60天之后,员工或员工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补助;自愿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在申请加入互助基金60天之内,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发生的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能申请医疗补助。

第三条参加互助基金为员工自愿行为,员工在参加之后中途选择退出,退出之后仍可申请加入,在申请互助基金时,必须符合本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第四条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基金受益人持有病例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单据,填写基金申请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根据各委员会成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汇总统计审核意见。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支付,则由公司财务部支付补助款。

第七条基金使用从确诊为规定病种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

员工申请互助基金的申请期限:

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病自住院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八条若申请可资助金额超过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委员会酌情给予申请者适当补助。

第七章附责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本章程由员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集资捐赠人数达100人即可运行。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需修改,由各区域人力资源部提出提议,全体基金捐赠人表决,总人数2/3以上通过,即可修改。

释义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受益人】指员工本人以及该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患病申请补助,受益人均为员工本人。

例如:

员工张某一年内因本人及张某的父亲患病申请补助各一次,即同一受益人张某在一年内已申请了二次补助。

【员工家属】指员工的父母(不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子女、配偶。

【重大疾病】指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员工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患下列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

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互助基金才按重大疾病受理申请补助。

二、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与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与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

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恶性肿瘤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互助基金才按重大疾病受理申请补助。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泌尿专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四、重要器官移植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公司互助基金重大疾病受理申请补助范围。

五、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专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申请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从初次诊断患脑中风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互助基金才受理申请补助。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重大疾病范围之内。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

但因参加集资捐赠的员工或家属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

九、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精神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十、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

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

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与成形术除外。

十二、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与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专家确诊。

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四、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交通事故除外)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十五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

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由于阿尔兹海默氏症或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根据临床状态与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与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性病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并且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

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十七帕金森氏症(60周岁以上人员除外)

经神经专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症,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3件以上的行为:

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员工或员工家属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条件。

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梅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范围以内。

十九、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二十、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

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员工或其家属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3件以上的行为:

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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