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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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20个
15个
5个
2
聚烯烃注塑包装桶
20个
15个
5个
3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0个
20个
10个
4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14个
10个
4个
5
双层口杯
20个
15个
5个
6
塑料饮水口杯
20个
15个
5个
7
塑料保鲜盒
20个
15个
5个
8
塑料防盗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9
组合式防伪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10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11
瓶盖垫片
130个
100个
30个
1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30个
20个
10个
13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坯
30个
20个
10个
14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
30个
20个
10个
注:
在满足检测用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量。
2检验依据
表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2
总迁移量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GB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GB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GB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GB31604.7-2023
6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
GB4806.7-2016
GB4806.7-2023
GB31604.10-2016,
GB31604.12-2016,
GB31604.14-2016,
GB31604.16-2016,
GB31604.17-2016,
GB31604.18-2016,
GB31604.19-2016,
GB31604.20-2016,
GB31604.21-2016,
GB31604.31-2016,
GB31604.41-2016,
GB31604.44-2016,
GB31604.46-2016,
注:
GB4806.7-2023标准仅适用于抽检日期在2024年9月6日及以后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