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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审计稽查的管理作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结合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设置

第二条审计稽查部直属执行总裁领导,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为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控股公司规章及内控制度,对控股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稽查,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第三章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控股及各分/子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资料,有权查阅各分/子公司规章制度、合同等相关文件;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控股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合同等相关文件均应报审计稽查部备案;规定的分子公司重大资金付款需通过OA由审计稽查部备案。

(二)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有权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拍照,各分/子公司、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有权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向控股相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控股相关部门可参考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归口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四)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执行总裁及控股相关领导报告,并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处罚的意见。

(五)审计稽查部门签发的经领导审核同意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认真地整改并执行。

(六)有权对归口部门推动落实控股公司领导指示、公司层面会议决议等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七)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根据《第十章奖励与处罚》予以处罚。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审计稽查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

(三)各分子公司、项目的经营效益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情况。

(四)各分子公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基本方法

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达到特定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分析,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的技术手段。

审计的基本方法包括检查法、监盘法、观察法、询问及函证法、计算法、分析性复核方法等。

第六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准备

审计实施

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后续审计

(一)制定审计计划:

1.制定年度(季度)审计计划:

审计稽查部各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并编制年度(季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执行总裁批准后实施;

2.确定被审计单位:

审计人员可根据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来选择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选择被审单位。

(二)审计准备:

1.例行审计和专项审计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OA系统下达审计通知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殊事项审计可以不提前通知,执行总裁审批即可实施审计。

2.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前应熟悉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账簿等相关资料进行简单分析,确定审计重点并制定具体的审计计划;

例行审计和专项审计OA流程如下:

控股执行总裁审批

审计稽查部发起

抄送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审计稽查部实施

 

特殊事项审计OA流程如下:

控股执行总裁审批

审计稽查部发起

抄送控股相关部门负责人

审计稽查部实施

控股执行总裁审批

审计稽查部发起

抄送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审计稽查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的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计,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有关部门的相关材料。

(四)交换审计意见: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特殊审计事项可直接向相关领导反馈。

(五)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终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进行反馈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出具后报送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相关板块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控股公司相关领导。

审计报告报送OA流程:

分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子公司负责人

相关板块负责人

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控股公司执行总裁、副董事长

控股公司董事长

鉴于审计报告线下已与分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在报批OA流程时,为加快审批速度,让各位板块及控股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审阅报告并提出意见,上述报批流程采取并行无先后的顺序。

(六)后续审计整改:

审计终了,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出具审计问题追踪表。

控股相关部门有义务协助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问题追踪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和整改责任人反馈至审计稽查部。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回复结合证明资料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审计核实整改情况及是否结束问题追踪。

审计问题追踪表主要内容如下:

 

第五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财务报表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处理、处罚的意见。

(一)会计报表及附注审计

审查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各种勾稽关系是否相符;审查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及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进行分析、评价和调整;审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等。

(二)会计账薄审计

审查会计账薄设置是否完整、全面、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会计账薄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等。

(三)会计凭证审计

抽查会计凭证,检查原始单据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间装订归档,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特别注意有无涂改或伪造的迹象;检查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齐全等。

(四)会计核算审计

检查财务基础核算是否符合规范;检查特殊业务的发生是否合规;检查不规律业务的变动原因是否合理;检查项目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

(一)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内部牵制、内部稽核的工作机制,能否起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作用。

(二)检查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各项资金支出是否履行合规的审批手续。

(三)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起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

检查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情况,相关文件保存是否完整,检查是否按照财产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确保财产安全。

第九条经济效益审计

审计人员应遵循客观事实,准确、合理地评价各分子公司以下经营情况:

(一)审核各分子公司季度(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是否准确,有无故意调节指标情况,包括营业收入、管理费用比例、年度利润以及资金回收率等;

(二)审查各分子公司季度(年度)非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内部培训以及档案管理等;

(三)客观评价各分子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

第十条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人力资源部对高级管理岗位的调整,审计稽查部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组织审计人员在遵循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合理地评价高管任职期间公司以下经营情况:

(一)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投资与经营过程中决策是否正确。

(六)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其他审计工作

(一)参与投资立项的可行性分析、评估和论证,对投资对象、环境进行考察,对投资立项的项目经营情况和经营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检查归口部门推动各分子公司执行控股公司领导指示、公司层面会议决议等事项的完成情况。

根据落实结果、进度,对相关人员提出奖罚建议。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述:

包括审计目的、范围、依据等。

(二)审计综合评价:

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审计部门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三)审计发现及建议:

列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操作性、建设性的审计建议。

(四)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情况说明,或不能整改原因分析。

(五)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稽查部门进行的每一审计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

第八章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公司各项财经管理办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的综合分析能力。

(二)掌握从事内审工作所需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审计人员因不遵守以上规范,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分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应当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九章审计反馈及投诉

第十九条控股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及各分子公司对审计稽查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审计稽查部经理反馈意见,相关人员应对异议事项作出解释,双方应经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控股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及各分子公司有权对审计稽查部在执行审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上报执行总裁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稽查部应遵循客观事实,对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改善经营、创造效益之行为向控股相关部门和控股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经审批后反馈至控股人力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稽查部对被审计单位阻挠审计,不接受审计稽查的,可参照控股奖罚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审计单位不遵守控股有关规章制度等行为,审计稽查部应向控股相关部门和控股领导提出处罚建议,处罚标准以相关部门制度为基础。

具体如下:

一、对于被审计单位不遵守控股有关规章制度等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稽查部应通过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予以提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通知控股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可在其归口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

二、对于被审计单位不遵守控股有关规章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稽查部应通过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予以提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通知控股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制度进行处罚。

三、控股相关部门有义务协助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审计稽查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追踪落实,形成审计问题追踪表。

对于未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稽查部根据情况再次给出限期后,仍未能整改的,反馈至控股相关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由控股相关部门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对被审计单位予以处罚;同时,控股相关部门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力资源部可对其绩效考核予以扣分警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参照控股奖罚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XXX有限公司审计稽查部编制、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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