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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防止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标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中华人民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建筑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建筑企业(下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已承包的工程工程中非主体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其中,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为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根底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为劳务分包。

第四条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本市对分包活动实行依法监督、统一管理。

第六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称市市场站),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办监管的内容是:

(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

(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分包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市市场站监管的内容是:

(一)核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二)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躲避招标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对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效劳。

第二章分包原那么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对单项分包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企业。

其中单项分包合同额在20O万元

以上(含ZOO万元)的工程,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工程中局部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假设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分包企业除可在承当的专业施工中使用局部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二条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以下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工程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屡次催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平安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本钱价。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平安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平安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分包工程的投标;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平安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

第四章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工程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需要分包,应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拟分包工程的内容、范围、数量以及发包方式、招标方式等,经核准前方可实施。

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出具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

知书;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直接分包的申请,报市招标办备案;

(二)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分包合同须使用公布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四)分包企业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达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二)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三)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四)总承包企业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送市招标办备案后,由市招标办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六)分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其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参照《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武建招办字[xx〕1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本暂行方法规定的,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劳务分包管理xx-09-2112:

36|#2楼

一、进场要求

1、营业执照。

2、经过年审的资质证书。

3、平安资格许可证必须是市一级及各区县劳动局颁发的。

4、法人委托书。

5、人员花名册及内容(姓名、年龄、籍贯、号码)

6、施工周期超过30天,必须办理工地出入证(照片一张、复印件、费用5元/人)

7、进场的工机具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

8、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平安包保责任书,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动火必须到平安组办理动火手续。

9、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平安帽,现场内禁止吸烟,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系挂好平安带。

10、搞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脚下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1、发生违章经教育、纠正不整改的单位,总包单位将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停工,严重者将终止合同。

12、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管理,自觉出示证件。

二、组织管理

1、进场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相符。

2、经本工程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系统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不得兼其他职务。

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

3、现场体检不合格及经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必须清退出现场。

4、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不经我工程部批准不得更换,其有事离开现场必须经我工程部施工员批准。

5、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平安员、质量员、文件收发员、测量人员、试验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工程部要求,否那么每缺l人对分包队伍罚款500元/人。

6、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平安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对经常不在现场的人员罚款300元/人,累计受到3次罚款者清退出现场。

分包队伍必须补足管理人员,素质必须到达工程要求。

7、分包队伍的任何人员必须尊重总包单位、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得无理顶撞。

违者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人次,并对分包队伍处分500元/次。

8、分包队伍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违反管理程序或规定时间,不服从总包工程管理者,对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处300-1000元/次罚款,累计出现3次将分包队伍驱逐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另换其他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分包队伍施工连续2个月达不到工程部要求或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同样驱逐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

9、分包队伍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我工程部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人,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人。

10、分包队伍必须依据工程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报工程工程施工部检查备案,否那么罚款500元,并勒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齐全。

11、分包队伍不得拒收、拒签我工程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否那么罚款200元/次。

如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12、工程部的任何罚款无须分包队伍签字确认,我工程所发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13、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工程工程施工部批准,然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4、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及报表。

15、任何施工现场布置必须有方案、有方案并经工程部批准前方可实施。

16、任何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现场管理

1、所有分包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戴平安帽、并随身携带出入证件。

2、现场内的布置必须经过我工程部审批,所有标牌、标志的张贴悬挂,由工程部根据公司规定制作。

3、所有分包队伍施工管理人员须着装整洁,头发理顺,注意举止行为。

4、分包队伍对公司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有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否那么我工程部拒收。

5、施工现场内严禁任何人使用明火或开小炉灶。

违者罚款300元/人。

6、进入施工区域戴好平安帽,并符合规定,违者罚款10元/人次。

7、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小便50元/人次,大便200元/人次。

8、保护现场内的平安、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有关标牌等,违者罚款50元/人,并负责赔偿损失。

9、现场内严禁乱抛垃圾、烟头、水果皮、废纸等,否那么每起罚款50元/人。

10、必须保证所张贴悬挂标牌的完好,标识的颜色清晰无褪色。

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必须堆放整齐。

11、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带有金钱性质的赌博,酗酒行为,否那么对分包队伍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四、施工管理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成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

2、所有分包单位施工前报详细的分项工程总进度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的每月24日由分包工程经理(队长)报下一个月的月进度方案,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随时调整总进度方案;

3、所有分包单位在施工前,报相应的各种资质证明一份,(包括:

厂家资历一套、平安许可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所有资历符合要求前方可进场施工;

4、所有材料(原材或半成品)进场后,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向分管技术负责人书面报验,并附相应的材质证明资料原件一份(包括各种材质证明、合格证、准用证、材料检验报告、厂家试验报告、厂家评定资料等)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进货检验,合格并作好书面签认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5、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做复试或见证试验的材料和工序,由分包单位取样,但必须在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

6、坚持“方案先行”,分包单位施工前,首先由技术负责人上报具体的施工方案给分管技术负责人,工程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7、分包工程的各工序完成后,分包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分包质检员按照工程资料报验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质检员验收,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签认前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8、所有分包队人员不得直接找监理、甲方、设计报验,所有检验、试验等均由工程总包单位报验监理、甲方、设计;

9、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设计问题,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分管技术负责人反映,由分管负责人与设计、甲方、监理联系,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更改、洽商等,均由工程资料室按照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发给各相关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

五、平安生产管理

分包队伍的班前平安教育:

由分包队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应到工程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转交平安总监。

(其他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列举)

六、质量管理

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点控制在6%以内,依次验收成优率100%;因此各分包单位必须依据此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且报我工程部确认,方可执行。

无此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1、任何施工之前分包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并报工程部备案,否那么将罚款50—100元/次。

2、工程质量管理原那么:

分级控制,分段监督,统一申报。

即:

分包队伍质量控制,工程部质量员进行质量控制。

分段监督就是施工操作阶段由分包队伍质量员监督,施工过程中,工程部工程技术部的负责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工程部质量员把关验收。

统一申报就是由工程部向监理方、甲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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