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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质量标准化,实现高效、安全、优质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及集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必须加强对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管理体系和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生产技术管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技术管理负总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技术业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部门技术主管对本部门技术业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技术人员有足够的精力搞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第八条生产准备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单进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监察部门和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以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为准。

第二章设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掘接替计划。

第十二条矿总工程师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采区、块段、工作面设计任务书,生产技术部技术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填写地质资料提交通知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部地质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地质说明书。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技术组根据地质专业提供的地质说明书,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设计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设计,并提出设计方案,方案中应包括通风、机电等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采区及工作面设计中,煤巷支护形式采用锚网索的,必须编制《煤巷锚杆支护设计》。

支护设计采用工程类比法,应以科研单位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为依据,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第十五条采区及工作面初步设计后,矿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生产技术部技术组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施工联络巷、放水巷、探巷等辅助工程时,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部技术组根据设计方案及集团公司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形成采区、区段、工作面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

《XXX采区(块段、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其中采区设计说明书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设计人员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有关单位发《设计变更通知书》或《业务联系单》。

第三章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规定

第一节作业规程的编制规定

第十八条作业规程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是采掘工作面施工的依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

第十九条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要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矿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1个月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技术部提供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等相关设计资料;本煤层相邻工作面和邻近采区的矿压观测资料;施工区域隐蔽工程记录。

(二)地测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防治水设计等。

(三)机电部门提供的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四)通防部门提供的通风、安全监控、灌浆、防尘系统等

设计。

第二^一条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矿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业务联系单。

(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

(三)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等。

(四)经过审批的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五)安全制度。

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

巷道维修制、机电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瓦斯和煤尘管理制、爆

破和瓦斯检查制、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等。

(六)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组)的矿压观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以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和设计为依据,并参照有关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资料,女口:

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度,以及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相邻巷道的矿压观测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作业规程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作业规程应按章节顺序编制,采用计算机编辑打印,并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明,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图文清晰准确,图例和尺寸标注齐全。

(三)作业规程编制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编写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和掌握现场情况。

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并广泛征求本单位和矿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意见。

编制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区、队长、技术负责人签署,于开工前报矿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四条作业规程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一)凡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二)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三)凡属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中必须明确贯彻执行的条文,在作业规程中必须写清该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五条下列工程掘进施工,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

(一)装载硐室。

(二)炸药库。

(三)主石门。

(四)水平轨道、运输、回风大巷。

(五)采区进、回风石门。

(六)采区回风上(下)山。

(七)采区煤仓。

(八)安技调专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下列工程掘进施工,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但每项中的工程可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

(一)马头门及附属石同室。

(二)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

(三)水仓及附属碉室。

(四)清理斜巷及附属碉室。

(五)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

(六)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

(七)暗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碉室。

(八)采区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及附属碉室。

(九)采区运输上(下)山、通道及附属碉室。

(十)采区行人上(下)山及附属碉室。

(十一)岩石集中巷及其联络巷道。

(十二)岩石轨道巷及其联络巷道。

(十三)同一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回风顺槽、切眼、联络巷道等。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需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已视为单项工程中的附属工程;

(二)掘进施工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时;

(三)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米的上部和下部巷道。

(四)需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时;

(五)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六)掘进迎头发现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

(七)掘进巷道遇老空区时;补充措施,要附在原作业规程上。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一)石门揭煤;

(二)巷道贯通;

(三)高突区域、水患威胁区域;

(四)冲击地压、串联通风。

第二十九条生产技术部在开工前10天下发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由施工单位编制规程或措施;作业规程编制前,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书,机电部、通防部等在接到巷道开工通知书2天内,必须准备好规程编制所需的机电、通风方面的资料(包括图纸),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整理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3天内审批完毕并及时下发到各单位。

第三十条揭煤、贯通、过断层等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以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门下发的业务联系单为依据,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业务联系单的要求及时编制措施指导施工。

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内容:

(一)目录

(二)概况

1.概述

(1)巷道名称;

(2)掘进目的及巷道用途;

(3)巷道设计长度及服务年限;

(4)预计开、竣工时间。

2.编制依据

3.煤层及地质情况

(1)掘进范围内已有的采掘情况及邻近区域内实见煤层情况;

(2)巷道围岩、煤层特征;

(3)巷道煤(岩)层综合柱状图;

(4)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煤层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等情况;

(5)沿空掘巷时老空内的积水、瓦斯、火区等隐患情况。

(三)巷道布置及支护设计

1.巷道布置(附巷道布置平、剖面图、拨门放大图)

2.支护设计

(1)巷道形状及断面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

(2)临时支护形式、参数及其材料材质、规格选择、支护工艺要求(附支护断面图);

(3)永久支护形式、参数及其材料材质、规格选择、支护

工艺要求(附支护断面图);

①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最小和最大距离及平、剖面图;

②永久支护与工作面间的最小和最大距离及平、剖面图

3.巷道断面尺寸及允许误差要求(附断面布置图)

(四)施工工艺

1.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1)施工方法;

(2)施工程序(工艺流程)。

2.凿岩方式

(1)爆破方式;

(2)炮眼三视图、爆破说明书或机掘截深及截割方式等

3.打眼、装载与运输

(1)打眼方式;

(2)装岩(煤)方式;

(3)运输方式。

4.管线吊挂及轨道铺设

(1)断面布置(附管线吊挂及轨道布置图);

(2)管线吊挂标准;

(3)轨道铺设标准。

4.打眼、装载与运输设备及工具配备

(五)施工技术规定及质量标准

(六)生产系统

1.运输系统

(1)出货系统;

(2)运料系统。

2.通风系统

(1)局部通风设计;①局部通风方式;②风量计算;③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选型;④局部通风机位置及风筒吊挂等⑤其他通风设施。

(2)局部通风管理(附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控系统

(1)瓦斯检测;①甲烷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的配备和使用;②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③安全监控仪表的管理制度。

(2)安全检测系统图。

4.供电系统

(1)掘进工作面的供电设计;

(2)供电系统图;

(3)断电系统图。

5.压风系统

(1)压风管路的选型;

(2)压风管路的安装位置;

6.供、排水系统

(1)供水系统;

(2)排水系统。

7.综合防尘系统

(1)防尘管路的选型、安装和管理;

(2)主要防尘设施的管理;

(3)其他。

8.通信和信号系统

9.瓦斯抽放系统

10.综合防火系统

(七)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劳动组织

(1)工作制度;

(2)作业方式;

(3)劳动组织图表。

2.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八)支护质量检查与监测

(九)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准备

2.拨门、顶板管理;

3.四岔门管理;

4.“一通三防”管理;

5.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

6.机电管理;

7.运输管理;

8.防治水管理;

9.过断层管理;

10.过老空管理;

11.后路维护及改扩棚措施;

12.沿空留、掘巷管理

(十)煤质管理

(十一)避灾路线及路线图

1.避灾方法;

(1)发生火灾时采取措施及撤退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2)发生水灾时采取措施及撤退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2.避灾路线

(1)火灾、瓦斯及煤尘灾害避灾路线;

(2)水灾避灾路线;

3.避灾路线图。

第三十二条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

包括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煤层赋存、煤层顶底版、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影响回采的其他因素、储量及回采时间等。

(二)采煤方法包括巷道布置、采煤工艺、设备配置。

(三)顶板控制

包括支护设计、初次放顶、上下端头及运输、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顶板控制、矿压监测。

(四)劳动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五)生产系统

包括运输、“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安全监控、排水、供电、通信照明等。

(六)煤质管理

(七)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一般规定、顶板管理、防治水、爆破及爆炸材料管理、

“一通三防”、安全监控、运输、机电、其他。

(八)避灾路线及路线图。

第三十三条维修巷道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巷道的名称及用途;

(二)维修巷道的失修情况及围岩性质;

(三)修护巷道的形状和断面尺寸的要求;

(四)修护方法及工艺流程;

(五)劳动组织;

(六)板管理措施;

(七)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八)避灾路线。

第二节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规定

第三十五条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地质、测量、机运、通风、调度、动力、安监等部门(或专业)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共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进行会签,由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一并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严格执行专业会审制度,会审时必须有主管技术员参加,否则,不予审批,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措施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凡涉及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前,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前两天将电子版送交生产技术部预审,并由生产技术部发布在矿内网上供各专业提前审阅。

作业规程(措施)审批时间由技术部提前一天通知各参与会审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影响生产责任由缺席者及其单位承担。

紧急或应急措施随报随批。

第三十八条审批人员对报批的作业规程(措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审阅,严格把关,提出会审意见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审批过程中,要作好详细的“审批意见”记录,填清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及每个人的意见等,参加审批人员必须签字认可,最后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

第三十九条作业规程(措施)参与会审单位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作业规程会审人员资格要求:

会审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是技术科(区)长或技术主管参加会审,若技术科(区)长或技术主管不在矿(指出差、外出学习等情形),可以指派其他有工程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参加。

(二)措施会审人员资格要求:

原则上由会审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科(区)长或技术主管参加会审,也可由技术科(区)长或技术主管指派其他有工程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本专业2年以

上)参加

若规定审批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有资格的人员代其审批,并向规定审批人员说明。

如遇紧急或应急措施,各单位审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由总工程师直接签字生效,如总工程师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签生效。

第四十条作业规程、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重新编写,并罚款施工单位技术主管100元,影响施工责任自负。

(一)未按规程(措施)编写规范要求进行编写的;

(二)违反国家或上级及恒源公司、矿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编写没有针对性、条理不清、语句不通顺、前后互相矛盾的;

(四)图纸、计算或应用数据错误的;

(五)无目录,排版混乱,字体不一致的;

(六)出现页码混乱或无页码的;

(七)不使用A4纸的;

(八)出现错、别字或掉字现象达三处及以上的;

(九)附图不正确或不清晰的。

规程(措施)在审批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5条以上,或提出的意见与规程(措施)中的规定有较为明显的矛盾,或审批人员认为规程(措施)编制不合格,该规程(措施)均必须重新编制、重新审批。

第四十一条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后,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并在一天内发放到相关单位,然后将发放记录交到生产技术部。

发放不及时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四十二条作业规程(措施)批准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存在错漏之处确实需要更改的,应在生产技术部的组织下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收集各单位持有的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进行更正,涂改更正之处应加盖编制技术员印章。

擅自更改作业规程(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四十三条作业规程和措施每一季度进行编制质量评比一次,获得前三名的一次给予500元、300元和200元的奖励。

对于负责任的审批人员每季度奖励300元。

第三节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作业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向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贯彻,并保证每月不少于1次。

(一)贯彻作业规程的单位,必须建立规程(措施)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规程(措施)名称、贯彻日期、参加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字,未参加人员名单及补充贯彻情况等。

(二)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的工程,当再次恢复施工时,必须有复工报告,可以沿用原作业规程,但必须重新贯彻执行。

当施工队伍复工调整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总工程师批准,在生产技术部监督下交接有关技术资料,并有移交清单。

原则是谁施工、谁贯彻、谁负责。

若因停工时间过长,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编制补充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三)规程(措施)贯彻后,必须对所有上岗人员和管理干部进行考核且考核合格,并经被贯彻者本人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者请假缺考者必须进行补充贯彻和补考,经考核合格且本人签字后,方可参加作业;未参加考核及考核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考试试卷单独保存,考试成绩记入规程(措施)贯彻记录中,规程(措施)贯彻签字及考核成绩记录附在作业规程(措施)后备查。

(四)区队长、技术员、安监员、放炮员由矿安监部门负责,会同生产技术部、通防部门进行考核且考核合格,并经被贯彻者本人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

考核成绩记录分别附在施工单位、技术、安监、通防部门各自持用的作业规程之后。

(五)作业规程必须每个月贯彻学习一次,并有贯彻记录。

第四十五条施工中发生和遇到冒顶区、破碎带等隐蔽工程和隐患,必须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做好原始记录,报矿生产技术部。

第四十六条矿每月组织技术、安监、调度、通防、机电、运输等部门对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

第四十七条作业规程必须定期复审。

每月7日前,矿总工程师应组织矿技术、安监、调度、通防等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依据地质预报、现场具体情况等,对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措施进行全面复审,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形成复审意见及记录,并进行贯彻学习。

第四十八条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

第四十九条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按规程措施的规定施工已不能保证施工人员安全时,有权责令停头,并督促规程措施编制人员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措施。

第五十条上级单位或矿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自己安排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第五十一条矿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将规程和补充措施、巷道支护形式、规格及隐蔽工程、重大隐患等整理成册,交生产技术部存档备查。

否则,技术部门有权对该工程不予验收。

第四章掘进现场技术管理

第一节巷道开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巷道开门严格按设计施工。

施工单位技术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开门专项措施,编入作业规程或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巷道开门前,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先对开门地点附近巷道进行加固。

第五十四条巷道开门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有区队长现场指挥,矿安监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

第二节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设置专门的临时支护,临时支护管理规定另附。

第五十六条爆破法施工的岩石巷道,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第五十七条架棚支护巷道放炮后及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支架进行处理,处理支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处理完毕后才能进行其它工作。

第五十八条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设计进行巷道支护。

当地质条件、巷道围岩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支护方式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之后执行。

第三节锚杆(锚索)支护巷道管理规定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进行锚杆(锚索)支护,提高质量、

保证安全,促进钱营孜煤矿锚杆支护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进行锚杆(锚索)支护,提高质量、

保证安全,促进钱营孜煤矿锚杆支护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条锚杆支护设计

(一)锚杆支护设计采用以工程类比法为主的“动态信息法”,即在采用工程类比法的基础上,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地质力学评估、初始设计、锚杆支护与围岩稳定监测和信息反馈、修改完善设计、再进行锚杆支护与围岩稳定监测和信息反馈、再次修改完善设计。

(二)锚杆支护巷道开工前30天由地质专业提供巷道顶、底板岩层10米范围内的预想剖面图,依据地质专业岩性预想剖面图,设计巷道合理的层位。

(三)锚杆施工规定:

顶部永久支护锚杆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由外向迎头顺序施工,每排内锚杆必须由中间向两帮顺序施工。

顶板永久支护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200mm。

(四)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原则上不破顶掘进,围岩破碎时可采用拱形断面,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条件下,巷道设计高度和宽度可预留一定的变形量,其变形量应在设计或规程措施中作出规定。

(五)锚索必须生根在坚硬、稳定的岩石中最小长度不小于1m,施工单位根据顶板岩性可适当调整锚索长度,并详细记录在锚索施工台帐上。

(六)锚索不得替代锚杆参与主体支护,即锚索应打在两排锚杆之间,不得打在锚杆位置代替锚杆使用。

(七)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100kN。

(八)复杂地质条件及特殊地点的巷道:

复合顶板、断层等构造带附近、综采开切眼、沿空掘巷、大跨度硐室、三四叉门、皮带机头机尾巷、车场等扩宽段,破碎、易风化、潮解、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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