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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制度

 

“诚信计生”活动相关保障制度

 

龙井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为育龄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人口计生委各科室、站、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办理事项时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在办理时限内以最高的效率办结,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因各科室、直属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办事人认为各科室、直属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投诉。

第八条 局长对本局实施限时办理制度负总责,负责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行政机关限时办结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违反限时办理制度的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制度是计生局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能、兑现向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社会公开承诺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应负责任的制度。

服务承诺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一条服务承诺的工作目标:

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条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接待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做到不让到计生窗口办事的人员受到冷落,不让工作事项受到延误,不让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凡是对来访或办事的群众,认真接待,提供热情服务,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语”,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耐心解答,不推托和误导;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要热情帮助联系,与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

(二)依法执政,文明执法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决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办事程序公开

公开对服务事项的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工作效率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审批,若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时限办结,能缩短时限的尽量缩短办结时限;若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根据便民利民、优质、快速、高效的原则,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诺的办理时限办结,凡能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能简化程序办理的,依照有关法规迅速办理。

责任追究制

为建设诚信机关,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环境,现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对象

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和局属单位人员。

第二条责任追究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失信、不践行承诺、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诚信机关建设有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部门和本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的,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致使服务对象未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的;

4、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吃拿卡要,克扣群众,被群众投诉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6、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群众上访、越级上访的;   

7、违反诚信机关建设其他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现问题的。

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给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经局班子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分别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凡被举报人或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在了解核实后,年终评先进时视为“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度评选优秀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优秀共产党员、文明职工等先进个人资格。

并每次扣发年度奖金500元。

三是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四是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人口计生系统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的受理

1、首问负责制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各乡(镇)街计生站、局属各单位。

2、首问负责人:

最先受理咨询、投诉、业务办理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3、首问负责制受理内容:

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本单位各项工作业务的办理,上级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咨询和投诉等。

4、首问负责人受理形式:

接阅来信、接听来电、接待来访等。

第二条首问负责工作制度

1、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投诉人提出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科室、本单位、本局系统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负责人应当主动热情地接待,并按局统一制作的受理记载表格做好记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

2、凡属于本人、本科室、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本着“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原则,能立即答复或办理的,当场答复或办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3、不属于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要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告知受理部门。

4、对问题比较复杂,本科室、本单位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5、首问负责人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对待每一次来电、来访。

在答复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准确答复。

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和有关领导,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的督查

1、局成立检查室,负责对全局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通报,同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内容。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首问负责人行政处理,且每发现一次扣除首问负责人目标考核分5分。

(1)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投诉的人态度冷漠、刁难、扯皮、不认真记录,甚至发生口角而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拒绝受理或借故拖延办理时间的。

(3)对问题处理不当,造成重复投诉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背原则、政策、程序答复或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受理过程中有其他不良现象的。

诚信计生村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村务公开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2、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情况;

3、《再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4、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5、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5、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标准及征收情况;

6、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审批结果;

7、新婚、出生情况;

8、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项目及程序;

9、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及奖励政策;

10、县、乡、村咨询、举报电话;

11、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村务公开工作要求

1、村级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负责村务公开,村专干具体负责制作、填写村务公开栏;

2、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近期需要公开的内容;

3、村务公开内容做到全面、准确,变更及时;

4、动态公开内容要在办结后3日内公开;

5、群众对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村两委、计生专干必须认真调查、取证、研究,发现错误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向群众反馈;

6、对因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而造成后果或群众反映意见后拒不纠正的,追究村支部书记和计生专干的责任。

诚信计生民主监督制度

第一条村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及诚信计生公开的内容,在公开栏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每半年向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半年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意见,并在收到群众举报意见后三日内将情况调查清楚,上报乡镇计生站处理,将处理后的结果向群众及时反馈;

第四条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做好来访记录;

第五条举报人必须遵照事实进行举报,举报人实行实名制,以便奖励,村民委员会对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对群众和代表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并有处理结果;

第七条做好民主评议工作,对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反馈;

第八条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群众意见征求和评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广泛征求群众对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

第二条 在村、屯设立群众意见箱;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使群众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和办事程序;

第四条 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把群众的意见、建议、批评落到实处,通过评议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五条 设立计划生育民主评议、评估组,对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反馈。

第六条 公开各级计生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七条 在履行承诺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及意见。

第八条定期不定期发放群众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形成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

诚信计生效果评价制度

村每季召开一次诚信计生小组成员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诚信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印发《诚信计生评议表》,对诚信计生组织和诚信计生小组成员进行效果评价。

第一条对诚信计生组织效果评价内容:

1、村务公开是否做到全面、准确、变更及时;

2、服务承诺是否达到群众满意;

3、各项奖励政策是否兑现及时;

4、《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卡》、《再生育证》发放是否及时;

5、行政执法是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6、对群众投诉意见是否及时处理。

第二条对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效果评价内容:

1、是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2、是否履行村规民约;

3、是否积极参加计生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

4、是否积极支持、配合计生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5、是否积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帮助;

6、是否为其他计生诚信小组成员和群众在生产、生活、劳动上出现困难时提供帮扶、帮助。

群众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 任何人对在我市居住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违反《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行为,均可举报。

举报事宜必须坚持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便查处。

第二条举报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以便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必须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姓名、地址、违法事实、现居住地。

第四条 根据举报情况,每例奖给举报人人民币100——500元。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名举报人举报,奖励最先举报人(以邮戳或电话记录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电子信箱和走访的方式向舒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

举报电话:

3259786

电子信箱:

ljjsjtfk@163.com

地  址:

第七条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应为举报人保密。

对泄露举报人及案件有关情况,将根据案件的泄密情况,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自愿结为夫妻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及时办理《再生育证》应尽快补办。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依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主动自觉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第五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第六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事件,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的,不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正确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如当事人拒不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及村级给予的优惠政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对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村民充分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

3、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100元,村民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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