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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

“外购”改“设厂”方便又实惠

二、案例来源:

《税务筹划》

三、案例适用:

第七章第一节企业设置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虹桥实业股份公司要紧生产高科技环保设备。

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已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进展成拥有固定资产4.31亿元、年创利2.1亿元的股份制企业。

2000年初,公司决定上马扩产污水处理技改项目,打算投资2.52亿元。

但在投资这一项目时,公司遇到设备采购、税款抵免的难题。

有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

“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连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筹划分析:

 虹桥公司的技改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并已取得当地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

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虹桥公司能够享受10080万元(252000000×40%)的所得税优待。

按照推测,公司只需3年就能在“新增税款”中抵免完所得税优待。

然而,该项目所涉及的要紧设备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必须向国外购买,而如果购买外国的设备,虹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待。

如果不直截了当向国外购买成套设备,而是购置分析仪器等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的零部件,其他大量的配套设施则采纳国产设备来自行加工组装,只需人民币1.68亿元,能够节约投资成本8400万元。

然而,公司购置的分析仪器、国产的配套零部件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国产设备”要求,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待。

能否找到一个既能享受税收优待,又能适应工程技术要求同时降低投资成本的两全之策呢?

  虹桥公司拥有全国一流的科研所,有自制许多高水平设备的生产能力。

注册税务师给虹桥公司出了一个主意:

成立一个设备制造厂。

因此,虹桥公司投资组建了一家设备制造厂——长源机器设备制造公司,由长源公司按虹桥公司的技术要求向国外购买分析仪器,采购其他辅助实施,组装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设备再销售给虹桥公司。

如此,虹桥公司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条件,在适应环保技术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税收优待。

纳税核算

  该项目按打算在3年内投资完成。

虹桥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从长源公司购置的设备金额均为8400万元(含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应纳的所得税款(未抵免前)分不为840万元、1680万元、3920万元、6300万元。

3年内,长源公司购置的原辅材料每年均为5600万元(含税),公司利润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33%。

  长源公司3年累计应纳税费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400×3÷(1+17%)×17%-5600×3÷(1+17%)×17%=1220.5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20.51×(7%+3%)=122.0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400×3÷(1+17%)×10%×33%=710.77(万元)

  制造公司应纳税费合计=1220.51+122.05+710.77=2053.33(万元)

  虹桥公司能够享受的所得税优待

  1.虹桥公司2000年购置设备8400万元,能够在2000年至2004年抵免所得税3360万元(8400×40%)。

  2000年“新增税款”=本年应纳所得税-1999年应纳所得税=1680-840=840(万元),能够抵免840万元,尚有2520万元可在以后年度抵免。

  2000年,实际缴纳所得税=1680-840=840(万元)

  2.2001年购置设备8400万元,虹桥公司能够在2001年至2005年抵免所得税3360万元。

  第一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1年应纳所得税-1999年应纳所得税=3920-840=3080(万元),大于3360万元,虹桥公司能够抵免2520万元。

至此,第一次购置设备3360万元全部抵免完。

  第二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1年应纳所得税-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3920-840=3080(万元),小于3360万元,虹桥公司只能抵免1400万元,尚有1960万元(3360-1400)在以后年度抵免。

  2001年实际缴纳所得税=3920-2520-1400=0(万元)

  3.2002年购置设备8400万元,虹桥公司能够在2002年至2006年抵免所得税3360万元。

  第二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2年应纳所得税-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6300-840=5460(万元),大于1960万元,虹桥公司能够抵免1960万元。

至此,第二次购置设备3360万元已全部抵免完。

  第三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2年应纳所得税-200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6300-0=6300(万元),大于3360万元,虹桥公司能够一次性抵免第三次购置设备3360万元。

  2002年实际缴纳所得税=6300-1960-3360=980(万元)

  至此,虹桥公司的10080万元税款全部获得抵免。

  虹桥公司为了享受税收优待而专门设置了一个将进口设备和其他辅助配套零部件转换成“国产设备”的长源公司,增加了各种税费2053.32万元,及一定的开办费用、人职员资和利息费用等。

然而,虹桥公司却获得10080万元的税收抵免优待,同时,节约的投资成本大致相当于8400-2053.32=6346.68(万元)。

六、筹划点评:

  关于同一项目分年度购置国产设备享受税收优待的情形,企业应当注意三点:

  一是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企业享受所得税优待,应以享受税收优待后的应纳税额作为基数。

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企业的利润为亏损,则基数为0;

  二是运算顺序应为国产设备先购置先抵免,分不运算;

三是由于制造公司(长源公司)与股份公司(虹桥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股份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对设备进行合理定价,既不能因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有意压低设备价款以减少制造公司的增值税额,也不能因为多抵免所得税而擅自抬高设备的价款。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

厂址不同,税收有不

二、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第2627期

三、案例适用:

第七章第一节企业设置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某县是一个木、竹资源专门丰富的农业县。

近日,一个浙江老总张某来到该县,并对该县的树木、毛竹资源进行了全面考察后,决定投资兴建一个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筹建木竹制品有限公司的事进展比较顺利,只有选择厂址的咨询题令张某犹疑不决。

一种意见是将厂址定在县城的工业园区,另一种意见是定在木竹产区的甲乡。

建议将厂址定在县城邻近的工业园区内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园区内对招商引资的企业有各种优待政策,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善;二是外来投资企业比较集中,便于治理和服务;三是人流、物流、资金流比较集中,有利于企业产品销售。

建议将厂址选在木竹产区的甲乡的理由有四点:

一是乡政府对外商来投资和县里一样也有优待政策,基础设施也还不错。

二是便于确定与当地木竹承包专业户长期的供货关系。

三是有利于降低企业产品成本。

该乡富余劳动力比较多,工资相对比较低;乡里离县城有40公里,将木竹就地加工后生产出成品然后运抵县城比将木竹原材料直截了当运抵县城加工可降低运费支出。

四是就地办厂,能增加当地就业机会,能得到当地政府和老百姓的支持。

通过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析,投资商张某真是犯了难,一时难以下决心,这时张某想起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五、有关政策法规:

一是按照《都市爱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即在县城工业园区办厂应缴纳的都市爱护建设税税率是5%;在乡村办厂应缴纳的都市爱护建设税是1%。

二是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都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在县城工业园区办厂要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乡村办厂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筹划分析:

张某罢了三笔账:

第一笔是工资账。

企业估量招收职员100名,如果在县城工业园区办厂,平均月工资为1000元;如果在甲乡办厂,平均月工资为800元。

如此工资这项支出全年相差24万元。

第二笔运费账。

假定在县城工业园区办厂,全年物资运费总支出为100万元;那么在甲乡办厂,全年物资运费总支出会减少1/4,即为80万元。

第三笔是税收账。

确实是按照投资规划,企业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建筑物投资300万元,全年估量实现增值税100万元。

如果厂办在县城工业园区,应缴纳都市爱护建设税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2元/平方米运算)7000元、房产税2.52万元(300×70%×1.2%);如果公司办在乡里,应缴纳都市爱护建设税1万元。

如此一年的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3种税相差7.22万元;同时还将涉及所得税税前工资调整和企业所得税。

通过综合分析和算账,投资商张某最后作出决定:

把木竹制品有限公司设在木竹产区的甲乡,即要紧厂区、治理机构设在甲乡,同时在县城工业园区内设置库房和业务办事处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如此既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支出,又发挥了园区的辐射效应。

由此可见,税收在企业选择厂址有时会发挥专门大的作用。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

50亿税收优待是如何取得的?

----看一汽大众的税务筹划

二、案例来源:

《税务筹划》2004年第5期

三、案例适用:

第七章所有章节

四、案例内容:

一汽大众是中国一汽集团与德国大众公司合资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它要紧生产奥迪、宝来、捷达以及高尔夫牌小轿车。

一汽大众成立于1991年,差不多有十几年的历史,截至2002年年底,德国大众公司的中国国内合资品牌车(包括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在我国国内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在40%~50%,是我国轿车市场的领跑者。

本文按照公布资料对一汽大众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浅层次的分析,相信从中能够初步领会到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技巧。

选址方面的筹划

从一汽大众对设置地址的选择看,德国的大众公司在与中国一汽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之初选择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该开发区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在区内的外资企业除享受法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优待外,其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待税率,单此一项就会为合资公司带来庞大的税务收益。

盈利期间的所得税筹划

1)一汽大众公司于1991年2月6日正式成立,自1998年开始进入获利年度。

1998、1999两年,按照有关政策公司合计免征企业所得税7.3亿元;2000至2002三年属于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5%/2,共计减征企业所得税29.3亿元。

2)在生产环节,一汽大众公司向外方股东德国大众公司支付了巨额的技术转让费。

按照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该类技术转让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差不多税率为20%。

按照中国与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所得税能够减按10%税率征收,一汽大众公司由此累计享受的税收优待约2亿元。

3)一汽大众在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综合利用共计享受税收优待近0.8亿元。

从上述资料来看,一汽大众在生产环节几乎利用了我国所有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待政策,同时取得了不错的筹划成效。

流转税方面的筹划

1)由于一汽大众生产的环保型小汽车均符合减征30%消费税税收优待范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批复,2000~2002年,该公司生产的奥迪、宝来、捷达等符合欧洲Ⅱ号排放标准的环保型小汽车共获准减征消费税10.8亿元。

2)在增值税方面,一汽大众公司由于享受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超税负返还越3.5亿元。

编者注:

上述税款返还不应属于税务筹划范畴,这属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的额外收益。

另外关于小轿车的消费税减征方法在2004年差不多停止执行。

综合上述情形,一汽大众公司1998年以来已累计获得税收优待50多亿元。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企业的税务筹划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且所进行的税务筹划差不多上利用国家的优待政策取得;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一汽大众的税务筹划尽管从客观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然而其进行的筹划差不多上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立法意图,达到了国家引进外资,进展经济的目标;而且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税务优待的后续成效得到了体现,一汽大众2002年一年的税收就缴纳了50多亿元。

再投资的税务筹划

面对中国那个全世界进展潜力最大的汽车市场,一些知名厂商纷纷加大了投资中国的力度,面对猛烈的市场竞争,德国大众公司为了保持原有的市场优势,决定增资在中国设置新的生产厂。

通过几番猛烈争辩,大众汽车公司选择把新的工厂设在了长春市。

据媒体公布的资料,德国大众公司与一汽集团合资设置的新工厂,估量投资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约10亿欧元),新工厂将于2007年建成,届时年产将达到33万辆。

同时,一汽大众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也将从30万辆扩充到33万辆,新厂建设加上原厂扩能,将使长春市一汽大众的产量扩大一倍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规定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投资额的1/3以上,因此,一汽大众公司新厂的注册资本至少要34亿元人民币。

假定中外投资比例为6︰4,德方则需要投资13.6亿元人民币。

据讲,一汽大众公司新厂的德方新增资本,全部为该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的转增,且该部分未分配利润要紧来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这部分利润是一汽大众公司销售现有车型(如奥迪、捷达和宝来)赚来的,从中能够看到在国内轿车生产厂商纷纷降价的时候,一汽大众为何坚持不降价的缘故,那确实是利用该部分利润形成再投资的资本金。

按照我国税法,外方投资者利用起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再投资时,对该部分收益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40%退税的优待,而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中鼓舞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新增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运算并享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待政策。

从德国大众公司的新的投资方案来看,把新车型(如宝来轿车等)坚持在较高利润水平,用这笔利润来增资扩厂,再取得更加合理的投资回报,这种经营方略已不仅仅限于一种单纯的税务筹划,而是一种高层次的资本经营。

新生产厂的要紧生产品种为宝来和高尔夫系列小汽车,到2007年,年产宝来车可达14万辆。

从该方案来看,新厂的赢利水平将远远高于老厂的投资所得,其单独享受的所得税优待也是一个可观的数字。

有业内人士慎重评论:

“老百姓尽管对一汽大众的关注要紧在车型和车价方面,但从税收角度看,一汽大众的新、老厂投资建设几乎采纳了我国现行税法中一切能够利用的税收优待,并从中大受其益。

由此可见,一个企业合理选择税收政策是多么重要。

五、筹划点评:

从一汽大众的税务筹划手法看,我们得到的启发颇多:

一是税务筹划是利用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有关法规进行,如所得税减免、消费税减征、再投资鼓舞政策的利用,既能实现纳税人的筹划目标,又可实现税务法规立法的意图。

关于负责任的企业来讲,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是企业进展是统一的。

二是税务筹划的目标,不能把税负最低作为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的目标应该符合企业进展战略,即企业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一汽大众公司的税务筹划即体现了该原则。

三是税务筹划应该是全面、整体的筹划,从企业的设置之初到企业的再投资整体规划,不能从一点着眼,而是要与企业的进展战略相联系,如此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企业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从一汽大众再投资建新生产厂的做法能够略见一斑。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进展到今天,差不多成为企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成为提升企业收益水平的重要工具之一。

因此,税务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必须放在企业进展战略的范畴中去考虑,这将是税务筹划的进展趋势。

第二节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

盯住综合收益做文章

二、案例来源:

《税务筹划》

三、案例适用:

第七章第二节 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

按照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能够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也能够用两种方式经营:

融资租赁与东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经营租赁与东方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富达融资公司收回设备。

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富达融资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五、筹划分析:

方案一: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择从境外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

择从境内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28.5+30+22.5)]×5%=26.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万元)。

因此,尽管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能够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

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缴纳营业税=1530×5%=76.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因此应缴纳印花税=1530×l/l000=1.53(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采纳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六、筹划点评:

租赁作为一种专门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要紧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

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

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样收取较高的租金。

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专门类型的筹资方式。

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常价的90%。

租赁能够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

对承租人来讲,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幸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能够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

对出租人来讲,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能够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

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能够直截了当、公布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务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讲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节税的咨询题。

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能够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能够选择购买国内设备。

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扣除(不管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依旧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然而,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定存在差异。

出租方能够比较这两种情形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

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确实是讲不得扣除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因此,关于企业而言,是选择融资租赁依旧经营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能够对这两种方式条件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七、有关的税收法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管租赁的物资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咨询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因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运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咨询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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