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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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实用版
YF-ED-J477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实用版
InOrderToEnsureTheEffectiveAndSafeOperationOfTheDepartmentWorkOrProduction,RelevantPersonnelShallFollowTheProceduresInHandlingBusinessOrOperating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文件名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实用版
日期
20XX年XX月
版次
1/1
编制人
XXXXXX
审核
XXXXXX
批准
XXXXXX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实用版
提示:
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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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矿用爆炸物品及爆破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成 员:
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经营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调度所长、技术科长、公安科长、财务科长、工资科长、计划科长、供应科长、采掘区区长。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放炮员、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通风区成立放炮队,按规定配足人员。
二、基本规定
1、矿必须有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
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3、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4、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5、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
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
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
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井下设置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07条规定,其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其中炸药不超过400公斤。
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
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
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爆炸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爆炸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
6、爆炸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
装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
7、电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8、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
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应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9、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
非爆炸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10、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领退、电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
1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炸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四、爆炸材料管理
1、装卸、运输
㈠爆炸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
各矿应对爆炸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
㈡地面装卸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⑵、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⑶、禁止爆炸材料与其它货物混装。
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炸材料。
⑹、装卸爆炸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㈢装卸爆炸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
㈣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
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㈤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护送人员和爆破工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㈥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用同一列车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车辆同电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㈦人力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⑵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⑶电雷管必须装在电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药包内运送。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⑷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⑸一人一次运送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10kg
拆箱运送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
㈧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
㈨报废的爆炸材料需升井时,通风区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副井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炸材料带到地面。
2、电雷管的导通、编号
⑴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⑵电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电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工作台上存放的电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⑶电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
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电雷管。
⑷退库的电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⑸电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⑹电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
每个爆破工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电雷管编号。
⑺电雷管编号要清晰、便于识别。
每次编号电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
⑻爆破工调离,其原退库的电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
该爆破工的编号应作废。
3、发放、清退
⑴爆炸材料必须按计划发放。
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炸材料需用量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批准。
爆破工必须持已审批的领料单和爆破工合格证领取爆炸材料。
⑵库管员要坚持五不发放原则,即:
无审批的爆炸材料领料单不发放;爆破工不对号不发放;电雷管不导通、未编号不发放;没有炸药包、电雷管盒不发放;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炸材料不发放。
⑶爆炸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⑷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
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炸材料。
⑸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电雷管又领取炸药。
爆破工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电雷管。
⑹爆破工领完爆炸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炸材料库,不准在爆炸材料库附近逗留。
⑺爆炸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后,班组长负责清点数量,经核实无误后,入箱加锁,并在爆破材料领退记录本上签字。
现场每班爆炸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
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电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
库管员根据爆破工的实际领取爆炸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电雷管数量。
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炸材料、刮去电雷管编号及在爆炸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4、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⑴所有爆炸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
⑵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通风、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⑶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炸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各矿要制定爆炸材料丢失具体处罚标准。
⑷私藏、私带、盗窃爆炸材料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5、检查与销毁
⑴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⑵爆炸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⑶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炸材料,都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
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公斤或电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炸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⑷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必须送交爆炸材料生产厂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