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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个人消费,支持国民经济进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及中国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按期限和额度内循环利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有ⅩⅩ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必然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按照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肯定。

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信用品级肯定。

AAA级:

最高60万元;AA级:

最高10万元;A级:

最高5万元;BBB级:

最高1万元;BB级:

最高5000元;B级:

最高3000元;C级:

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肯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

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ⅩⅩ银行依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需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ⅩⅩ银行签定《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能够质押的权利包括: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ⅩⅩ银行签发的个人按期储蓄存单和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

质押权利必需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需经评估并办理抵押记录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ⅩⅩ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抵押评估、记录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ⅩⅩ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出租给他人利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和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ⅩⅩ银行保管。

ⅩⅩ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ⅩⅩ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的、毁损的,ⅩⅩ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办法,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能够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能够是自然人。

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与ⅩⅩ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数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需具有相应的信用品级。

           第五章 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条 借款人向ⅩⅩ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ⅩⅩ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和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信用额度的,ⅩⅩ银行要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品级评定,采取自然人担保的,ⅩⅩ银行要对保证人进行信用品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ⅩⅩ银行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回答借款人。

同意给予额度的,应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额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偿还方式、罚息、质押或抵押物处置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借款人应在接到ⅩⅩ银行通知后10日内办理手续,签定《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定《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物记录和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利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

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二十五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ⅩⅩ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利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必需持个人身份证件和与ⅩⅩ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填写《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约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ⅩⅩ银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合同、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ⅩⅩ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

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

  一、ⅩⅩ银行按照借贷两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

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从头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ⅩⅩ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ⅩⅩ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依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历时刻计算。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ⅩⅩ银行同意后能够办理展期手续。

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八章 额度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对利用信用额度的借款人,ⅩⅩ银行将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积分情形,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一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三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数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ⅩⅩ银行办理抵押、质押记录注销手续,借款人与ⅩⅩ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

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ⅩⅩ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ⅩⅩ银行并征得ⅩⅩ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ⅩⅩ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ⅩⅩ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办法: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

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ⅩⅩ银行依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一处分质押权利,第二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ⅩⅩ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Ⅹ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ⅩⅩ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由于ⅩⅩ银行的过错致使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ⅩⅩ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借贷两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ⅩⅩ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管理,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按期限和额度内循环利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有ⅩⅩ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必然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按照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肯定。

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信用品级肯定。

AAA级:

最高60万元;AA级:

最高10万元;A级:

最高5万元;BBB级:

最高1万元;BB级:

最高5000元:

B级:

最高3000元;C级:

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肯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

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ⅩⅩ银行依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需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ⅩⅩ银行签定《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能够质押的权利包括: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ⅩⅩ银行签发的个人按期储蓄存单和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

质押权利必需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需经评估并办理抵押记录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ⅩⅩ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理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抵押评估、记录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ⅩⅩ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出租给他人利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和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ⅩⅩ银行保管。

ⅩⅩ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ⅩⅩ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毁损的,ⅩⅩ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办法,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能够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能够是自然人。

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ⅩⅩ银行要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数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需具有ⅩⅩ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第五章 额度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 ⅩⅩ银行应指定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受理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客户领导应向客户介绍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置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ⅩⅩ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ⅩⅩ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网点的初审。

营业网点的客户领导应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不是具有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不是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不是一致。

初审合格的,将原件退还客户,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于原件一致”的戳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封包送贷款经营部门进行资信调查。

  第二十三条 资信调查。

借款人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借款人身份的调查。

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

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调查借款人原有银行债务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三、对担保情况的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保证方式担保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四、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对申请信用额度或保证额度的,要按《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进行信用品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结束后,客户领导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审批表》,经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额度审批。

较小的额度由贷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的额度由贷款银行全部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超过贷款银行审批权限的,还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借款人作出回答。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签定。

贷款取得批准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定《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定《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记录和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额度贷款台账的记录。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经营部门应及时记录《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和与ⅩⅩ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向贷款行提出贷款支用申请,填写《中国ⅩⅩ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以下简称《支用单》),营业网点经办客户领导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在《支用单》上签署审批意见,肯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从受理贷款之日起到作出回答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ⅩⅩ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利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三十二条 贷款账户的开立。

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和《支用单》,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送营业网点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贷款划转至借款人在ⅩⅩ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中。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入转变状况、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市场价值转变。

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留。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回收: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

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

  一、ⅩⅩ银行按照借贷两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

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从头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ⅩⅩ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ⅩⅩ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依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历时刻计算。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经ⅩⅩ银行同意后能够办理展期手续。

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回收等利用情形,应及时在《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上记录。

       第八章 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贷款行必需设专人负责借款人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贷款管理部门依照贷款金额减少借款人的可用额度。

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

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时,贷款管理部门依照归还本金的金额恢复借款人的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营部门按照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对银行的奉献等指标,计算借款人信用积分,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一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额度项下的贷款发生超期的借款人,ⅩⅩ银行冻结该借款人余下的贷款额度,直到收回超期贷款为止。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归还超期贷款后,银行要按照造成超期的原因从头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调低借款人的额度乃至取消额度。

  第四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数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ⅩⅩ银行办理抵押、质押记录注销手续,借款人与ⅩⅩ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

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ⅩⅩ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ⅩⅩ银行并征得ⅩⅩ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ⅩⅩ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ⅩⅩ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形,采取以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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