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25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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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259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渝煤监办〔2011〕259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渝府〔2011〕41号)、《关于全市电力电煤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1-78)、《关于印发全市电力电煤保障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全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确保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能源需求猛增,外购电、外购煤更加困难,市内煤炭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目前,全市744个煤矿中,有654个煤矿处于建设阶段,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快煤矿建设项目进度,是提高煤炭供应能力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市政府保煤保电综合调控措施的必然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存在施工条件复杂、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显得十分重要。

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对所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安全负总责;勘查单位对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成果负责;项目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负责;评审中介机构和专家对评审结论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安全和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技术资料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上报市主管部门。

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已核准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核准的建设规模继续完善煤矿建设程序,未核准拟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市有关要求进行核准;区县(自治县)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府[2009]2号)规划的能力进行核准,除此之外的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市有关要求进行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

三、加强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厚度0.5米及以上、地质条件简单、中等复杂的倾斜、缓倾斜、近水平的煤层应实现机械化采煤;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范围、一套生产系统生产。

严格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建设相关文件和标准要求,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四、实行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

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应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开展清理,分类处置。

符合开工条件的应健全和完善项目建设档案,明确开工时间、开工条件、安保措施等作为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并进行有效整改,否则取消建设资格。

拟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组织、技术、安全等保障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按分级管理要求向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科学合理组织建设项目施工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才能施工,不得边修改边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

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余通风方式的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在二期工程内必须形成由地面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六、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相应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市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按监理职责规定检查工程施工情况。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

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能严格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没有按要求完成建设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通过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但未设计“六大系统”的,应及时补充设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七、加强煤矿建设质量监管

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建设,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办公设施,确保煤矿建设质量监管到位。

市煤矿建设质量监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煤矿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煤矿建设质量矿区站对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煤矿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对本区县(自治县)所属煤矿建设项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现场质量技术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质量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计量检测仪器受控和使用情况、质量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的监督抽查,督促引导企业逐步完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从管理源头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煤矿建设资质登记备案管理

各有关单位对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凡在市辖范围内从事煤矿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煤矿建设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其业绩、资质等相关材料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对未登记备案的煤矿建设服务单位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对登记备案的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业绩考核档案。

对违规单位和人员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取消登记备案的处罚。

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市煤矿建设项目自建施工队伍基本条件。

自建施工队伍管理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建设项目,由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区县(自治县)所属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具有相同类型项目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施工。

区县(自治县)所属1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建、扩建与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主体工程应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施工,同时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九、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加强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

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

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应对其所属矿井建设项目开展联合试运转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履行实质审查职能,经审查合格后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煤矿建设项目开展联合试运转,由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煤炭企业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

十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竣工综合验收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应对其所属矿井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与竣工综合初步验收。

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煤监局

重庆市发改委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安监局

重庆市煤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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