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079417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docx

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办法蕲春县建设局规doc

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蕲春县建设局

 

一、前言

二、蕲春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三、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核审制度

五、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方案

六、蕲春县建设局关于成立全县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七、蕲春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八、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九、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十、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十一、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告知制度

十二、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蕲春县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流程表

十四、蕲春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十五、蕲春县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十六、蕲春县规划管理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十七、蕲春县规划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流程

十八、蕲春县供水行政处罚细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十九、建设局墙革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十、建设局建筑稽查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十一、建设局装饰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十二、蕲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十三、蕲春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十四、蕲春县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前言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第一步矣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按照县纪委、县政府监察中心的部署和安排,于2009年2月20日制定了《蕲春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点。

成立了以局长叶祥新为组长,副局长梅金平、梅仕明、童雄生、何立清、姚安平、胡春华为副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四大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体系。

制定了《蕲春县建设局实施许可工作规程》、《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核审制度》,重大事项提交局党委集中讨论决策。

二是公平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

三是建立公开便民的行政许可体系。

四是建立高效和行政执法监察体系。

制定了《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方案》、《蕲春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告知制度》、《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对相关的4部法律46部法规、规章中涉及建设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梳理,共梳理建设行政处罚316项,从中选取了188项裁量幅度较大的涉及面广、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处罚项目,作为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监督制度和执行措施。

蕲春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局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股室和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业务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业务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业务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业务单位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业务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业务单位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业务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六条凡需由建设局初审的行政许可,各业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在建设局签署初审意见后,各业务单位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许可部门。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各业务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各业务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建设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各业务单位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盖建设局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建设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各业务单位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各业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各业务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受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各业务单位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业务单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到由建设局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各业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局审定,各业务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蕲春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各业务单位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设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各业务单位公章,共他的由该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建设局行政机关公章。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由各业务单位统一编号,并加盖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机关公章。

 

蕲春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责任意识,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行政部门执法权限:

蕲春县建设局是代表县政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局长是本部门执法活动法定代表人,对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其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其共同责任是:

1、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县建设系统正确实施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组织指导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系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将执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规范。

4、负责组织宣传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建设局各职能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法活动责任人,对本职能部门执法工作负责。

第三条县建设局行政执法机构和通过书面委托的执法单位具体实施建设行政管理,对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对建设局部署的行政执法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必须以县建设局名义,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行为代表县建设局。

凡导致诉讼案件,由受委托单位出庭应诉,造成经济损失,由其负责赔偿。

第五条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确需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的或其它重大行政行为的,执法责任人应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或法人代表提交行政执法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执法责任制措施。

(一)必须及时、准确、合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得徇私舞弊,违法行政。

(二)要对内对外广泛宣传贯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执法。

(三)各执法单位必须做到岗位责任明确,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各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严谨,行为规范,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力戒简单粗暴。

4、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六不”即:

不超越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打击报复,不故意刁难,不违反程序,不参与“三乱”。

第七条坚持档案管理制度,各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法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坚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审理活动中的错案,依照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核审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法文书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严禁私自修改执法文书内容,确需制订涉及政策、法规性文件,必须由建设局法制机构起草或参与起草,并报县法制办备案。

二、凡对违反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个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位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停产停业;5、降低资质等级;6、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的,必须报建设行政执法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以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凡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执法单位向建设局申报,其案件材料(一式两份)统一归口县局法制机构报建设行政执法审批委员会核审,由县局出具《强制执行申请》。

未经核审同意的案件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执法单位的处罚终结案件执行情况,必须报县局备案,由县局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

六、凡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严格按照《建设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行。

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工作执行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切实保护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法、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建设行政裁量行为,坚持从严治政为方针,监督制约为保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不断提升建设局形象,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制作程序严谨、执法有序的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科学民主的建设行政决策体系,公平规范的建设行政执法体系,公开便民的建设行政许可体系,公正务实的建设行政执法和监督体系,使行政权力的行使逐步做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三、工作范围

这次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范围要从涉及面广、群众普遍关注的建设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并适时将内容扩大到所有建设行政执法项目。

四、工作内容

(一)整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

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

(二)制订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将罚款幅度细分致级、致档,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即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建设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每一级别中再按照违法行为涉案数量、金额的大小细分致档。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处罚或不予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建立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通过蕲春电视台、《蕲春建设信息网》,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的形式把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4、建立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督制度。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蕲春县建设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蕲春县建设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7、规范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意见和办事程序(流程图)。

五、工作机构

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蕲春县建设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及实施标准和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蕲春县建设局关于

成立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腐败,经局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叶祥新局长

副组长:

梅金平副局长

梅仕明副局长

童雄生副局长

何立清副局长

姚安平纪委书记

胡春华自来水公司经理

成员:

尹小军规划管理局书记

王平办公室主任

张高松法制办

邱春秀县开发区规划分局局长

高永清蕲州城建分局局长

邓晓峰质监站站长

杨明友招标办主任

王良墙革办主任

邓小明装饰办主任

吕中成稽查大队大队长

蕲春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建设系统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单位和建设局业务股室(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单位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

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单位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

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

并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建设局,由建设局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

承办单位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

承办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

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蕲春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蕲春县建设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局属二级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建设行政执行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建设行政处罚和建设行政许可等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是否按规定实施;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八)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调查处理;

(九)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建设局纪检组和保卫股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对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五)投诉、举报案件不按时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调查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