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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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

摘要:

为此,笔者结合丰都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工作的现状,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危害性、逃逸行为人的逃逸心理原因等方面的一些简略分析,提出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方面的粗浅见解,交通肇事逃逸案是一种特殊的交通事故,就其肇事逃逸案件行为人逃逸的心理原因来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现场访问,是就交通事故这个特定时间和空间内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的查访和询问工作,对及时了解和掌握逃逸案件的有关情况、迅速制定追逃方案、追击肇事逃逸嫌疑人、堵截肇事车辆、及时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便捷的交通运输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断增加的机动车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但人们的需求增长较快,道路资源的通行能力提升则相对较慢,二者之间的矛盾凸显,致使交通事故频发,且一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经济赔偿而选择潜逃隐逸,这种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仅加大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难度,更为严重的是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因得不到及时处置而扩大,使许多事故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伤势加重甚至死亡,人为地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也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为此,笔者结合丰都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工作的现状,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危害性、逃逸行为人的逃逸心理原因等方面的一些简略分析,提出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方面的粗浅见解。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特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交通肇事逃逸现状及原因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预防对策。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概念

1.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的概念已有明确的界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第八十五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逃逸主体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逃逸者明明知道自己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如果肇事者根本没有发觉或者根本不可能发觉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三是逃逸行为一般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四是肇事逃逸行为人实施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肇事后迅速逃离现场,或者在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离,或者逃离一段距离后又返回现场了解情况,或者逃离一段时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上述分析,本人认为所谓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就是指肇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出于逃避法律追究和承担责任的目的,故意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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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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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素?

(1)交通事故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

由于巨大噪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确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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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当事人为抢救伤者、报案等目的而驶离现场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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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逃离了事故现场。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前并未逃离,而是事后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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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成因?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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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层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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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行善还是作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因素。

特别是人在独处时的所作所为,最能体现其道德水准,现如今机动车数量猛增,驾驶人的数量急剧增多,构成成分非常复杂,成大众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说为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出现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土壤,对于道德水平本来就不高的人而言,一事当前,其不良道德心理就会抬头,只顾自己私利,不管他人死活,其在权衡利弊时道德的天平就很容易向自己眼前的利益这边倾斜,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肇事后就极有可能作出逃逸的行为。

因此,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的道德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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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层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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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道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量刑过轻,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逃逸者。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目前对交通肇事逃逸案,最多只考虑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没有考虑间接故意行为,只要不死人,不论伤多少人,损失多大,量最高的刑期也只有7年以下,主管机关和办案干警无时不被“人情风”、“关系网”等困扰着,有时“纸条”、“电话”直接干扰对肇事者的处罚,使得对肇事逃逸者的处理出现畸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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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层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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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环境治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道路纵横交错,点多、面广、线长、情况复杂,成为摆在交通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管理牵涉面相当广泛,难免会有“短板”和疏漏,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反映在管理上,似乎与对驾驶人的日常组织管理不够严,肇逃案件侦破率不够高,宣传教育的深广度不够到位,管理措施不够得力等诸多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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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侦查技术层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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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技术手段落后,查破不力是产生逃逸案件的原因。

目前,我国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公安交警部门的装备比较落后,没有配备高性能的交通、通讯和痕迹检验等必备设备,从而导致信息不灵敏、反应不迅速、证据不足,望“逃”兴叹。

加之管理手段落后,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举报、破案奖惩制度落实不到位,使得办案民警存在对肇事逃逸案查破不力,破得了就破,破不了就挂起来,没有把此项工作列入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指标,造成破案率低,逃逸案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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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

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来已经损害了事故受害方当事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肇事当事人如果再故意逃离现场,不仅会加大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增加财产损失、加重自身责任,并且会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危害极大。

1.1交通肇事逃逸加大受害者的人身伤害

平常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当场死亡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事故仅对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伤,如果受害方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一部分重伤者的伤残程度是极有可能降低的,最起码不会有生命危险。

但是,由于肇事逃逸者置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及伤者伤亡于不顾,从而使部分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使伤残的程度进一步加重,甚至导致死亡。

1.2交通肇事逃逸加重肇事者责任

当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致使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更加扩大,有时候本是一般的违法行却升级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原本只需承担事故部分责任升级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将本是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加重自身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是具有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等恶劣情节,致使受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将承担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1.3交通肇事逃逸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需要投入一定的警力、物力、财力进行侦查破案,对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我国大部分地区本来就警力不足,加上每个民警手头案子多,根本无法在有效期限内进行处理。

特别是对跨区域的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则需要花更多的时间、警力、精力和财力来侦查和追逃,不仅会增大执法成本,更给侦破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者逃逸的心理原因

交通肇事逃逸案是一种特殊的交通事故,就其肇事逃逸案件行为人逃逸的心理原因来说,主要有侥幸心理、恐慌心理、畏罪心理、自保心理对立心理五种典型的心理原因:

(1)、恐惧心理:

因逃逸案都是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发生的,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矛盾和恐惧。

在目睹了事故严重的后果之后,迫使肇事者尽快在报案、抢救伤者还是逃逸这三者之间作出选择。

在害怕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赔偿,害怕吊扣、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害怕给家庭造成负担,害怕被害人家属无休止的纠缠等矛盾心态的驱使下,肇事者一时头脑发热会挺而走险采取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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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畏罪心理:

是肇事责任人惧怕因所负事故责任而担心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心理。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虽然是一种过失犯罪,但责任人除在经济上要受到重大损失外,最担心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

因而感到心理压力很大,不如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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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侥幸心理:

是肇事责任人对事故的侦查存在着主观自信,幻想能够逃避责任的心理。

一则认为自己的肇事行为诡秘隐蔽不至于留下证据和露出马脚;二则利用当前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相信同行人或知情者不会讲出实情和揭发,造成无人证明和不愿证明的状况;三则估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

1侥幸心理

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受害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肇事者不仅负有救助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受害人的法定义务,而且负有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的法定责任。

但由于种种原因,肇事者不想或者不愿意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而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选择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大多发生在夜间光线、能见度较差的时间段,或者发生在位置偏僻、人车较少的路段。

这样的时空环境会让肇事者盲目地认为不可能有目击者,即使有目击者,估计也辨识不清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的特征和细节,再加上当前社会一些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肇事者认为目击者也不会主动去揭发、举报。

部分肇事者想当然地认为公安机关不会那么重视该案件,不可能查明事故事实和掌握肇事证据,不一定能侦破案件,侦破了就承担责任,侦破不了就赚了,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没有必要去主动承担责任。

此外,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肇事逃逸者会选择不同的逃逸形式。

有的在肇事后会不顾一切全力逃跑,认为逃跑的越快,被抓到的可能性就越小;有的在肇事后会先观察有无目击者,有没有在事故现场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如果遗留证据过多而且明显指向自己,一般会先清理事故现场、破坏事故现场,甚至制造虚假事故现场后再逃逸;有的肇事后立即逃逸,逃跑一定距离后总觉得放心不下,然后再悄悄返回事故现场附近关注事态发展,确认不可能怀疑到自己后再次离开。

2恐慌心理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是由于驾驶人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抑或是操作不当等过失行为造成的,从道路交通安全的心理上来讲,肇事者的本意并不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毕竟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是不可估量和无法弥补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肇事者是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和心理预期的,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必然会导致肇事者产生恐慌心理。

尤其是一些破坏力较强的事故现场,人员伤亡、车辆损毁、财产损失的可怕场面会让绝大多数的正常人产生恐惧心理,更容易使肇事者情绪不稳定,心理压力极大,无法理智、冷静地对待事故后果,从而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和选择。

再加上,一些肇事者经济能力有限,害怕自己无力承担事故造成的高额赔偿费用,还有一些肇事车辆本来就属于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也没有按照规定参加保险或者保险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肇事者也会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产生恐慌心理。

在恐惧、慌乱心理的作用下,肇事者往往为逃避赔偿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更有甚者会做出更加偏激的行为,如机动车肇事者在撞到行人后,发现受害人还没有死亡,害怕其以后会指证自己,所以干脆再倒车回来压一次,然后选择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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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明.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心理探讨及对策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2007.

3畏罪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八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罚力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比较严厉的,尤其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和量刑更为严厉。

由于这个原因,肇事者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般会先权衡自己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和承担怎样的责任,再加上恐慌心理造成的不理智状态,往往更会盲目扩大自己的责任和罪责,使畏罪心理更加严重,进而实施逃逸行为以逃避法律制裁。

(4)、对立心理:

是肇事责任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相信的心理,产生这种心理一般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肇事责任人曾因违法肇事受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会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进而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产生不满;二是对社会不满,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偏激,处理任何事情都以敌对心理作为最基本的处事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愚昧的对立心理驱使下,不顾一切后果,一逃了事。

五、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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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症下药,研究对策,强化措施,积极预防,加大其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一)从现场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肇事现场的痕迹物证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由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因为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首先接触到的往往就是肇事逃逸现场,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和判断,可以判断和认定肇事车辆和肇事者,明确肇事逃逸的方向和路线,为案件侦破工作提供侦查方向和线索。

利用轮胎印迹判断逃逸方向和车辆种类,利用现场遗留物判断和认定肇事车辆,通过法医物证认定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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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现场访问入手开展侦查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现场访问,是就交通事故这个特定时间和空间内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的查访和询问工作,对及时了解和掌握逃逸案件的有关情况、迅速制定追逃方案、追击肇事逃逸嫌疑人、堵截肇事车辆、及时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定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根本。

交通肇事逃逸常常要占据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留下许多目击证人。

因此,侦破逃逸案要深入到周围群众中去,扩大侦查范围和视线,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

同时,向群众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肇事逃逸带来的危害性,取得群众的协助和支持,使广大群众懂得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破案线索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义务。

对举报和协助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有功群众可以制定措施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遏制和打击此类案件的社会氛围。

(三)把握时机及时开展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是侦查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一项紧急侦查措施,也是及时破获肇事逃逸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追缉是指在判断肇事车辆逃逸的方向的基础上,及时出动侦查力量,沿着肇事车辆可能逃跑的路线进行寻找和查缉;堵截是指在掌握肇事车辆大致特征的基础上,在其可能经过的路口、收费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处部署警力设卡拦截。

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追缉和堵截往往同时采用。

[]当具备追击堵截的时间条件、逃逸方向和路线条件以及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特征条件时立即开展追击堵截工作。

四)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追逃

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发展,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提供了新的利器,也给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思路和新方法。

目前,被广泛运用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的信息化技术手段主要有:

公安内网、视频监控网络和电子通讯信息。

6抓好源头管理教育,积极主动预防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是主体。

公安交管部门要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协、交通安全学校为依托,强化驾驶员的源头管理教育,特别是要切实严把初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关”和理论、技能的考试“关”,保证驾驶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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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法制和安全观念,从根本上清除导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的思想因素,使其认识到逃逸对受害人,对自己乃至社会造成的危害。

7、建立侦破逃逸机制,加大从严查处力度

公安交通部门要专门成立侦破逃逸案件专门力量,集中优势警力,组织攻坚克难。

平时要根据不同车型,建立车灯外罩、挡风玻璃、轮胎花纹印模、车型外照、车辆高度等资料数据和注意对各种油漆片样收集整理,以形成一套备用侦察资料。

对于及时侦破的案件和未能及时侦破的案件,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和丰富侦破逃逸案件的智能。

同时,对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及提供有利于侦破的信息的群众,要做好奖励兑现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办案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打击逃逸案件的积极性的提高。

另外,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使交通肇事逃逸者成为“过街老鼠”,同时对交通肇事者从严从重处理,大力整治导致事故多发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重点整治超速行驶、酒后驾车、毒后驾车、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行为,从严管理,从严查处,有效遏制导致事故多发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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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较高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交通肇事逃逸发案率,尤其是大量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笔者作为在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见习的一名学员,结合见习中我县交通事故分析阐述了肇事逃逸案件的危害性和特点,指出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逃逸行为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之处,分析了肇事逃逸行为人逃逸的典型心理原因,进而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预防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时机实施追缉堵截、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侦破逃逸机制,加大从严查处力度、抓好源头管理教育,积极主动预防多方面的侦查预防对策,以期对提高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乃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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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论是对整篇论文主要研究成果的总结。

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应用前景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可阐述本课题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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