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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

BeijingBuildingEnergy-Effiency&EnvironmentEengineering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北京市从事与建筑节能与环境建设相关的建筑保温材料研发与生产、建筑用新能源设备研发与生产、建筑采暖材料、建筑照明器材生产和销售企业、及相关科研、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首都地区建筑节能行业的健康发展,打造龙头企业良好形象。

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工作。

在政府和行业、企业、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树立首都建筑节能产品品牌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邮政编码10004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议活动。

第七条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评审。

第九条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等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及环境工程相关的技术研发、材料与设备的生产、流通、使用、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与建筑节能及环境工程行业有关的资深专家和知名人士,承认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成为个人会员;

(三)外省市在本市有经济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四)本会各分支机构的会员即为本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按章程规定选举的理事即是协会的理事。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服务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

(二)执行本团体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或所属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又不申诉理由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分支机构选派和协会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

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聘任

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协会的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事情可提前、延迟或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参加,其决议需经理事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

本团体根据发展需要成立协会分支机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设立理事会,并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提名产生。

按照本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应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改选与建筑节能协会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专业委员会)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上报上级协会批准;

(六)决定分会(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会长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含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四人组成,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协会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

分支机构会员、理事单位、副会长(副主任)、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由分支机构自行确定。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开展各项咨询和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进行管理,所有资产归协会所有。

分支机构向协会交纳固定的管理费用;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各分支机构不另设帐户,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必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的经济情况,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变更

(一)本团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代表大会决定;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变更由常务理事

会决定;

变更事项决定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终止

本团体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理事会审议后交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终止决定后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实施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团体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一届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说明:

1、“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成立同时将成立“供暖与空调”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届时一级协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将同时担任分支结构的副主任(副会长)。

分支机构其他成员的会费标准为:

理事:

5000元,会员:

2000元。

2、原“北京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采暖分会调整到“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

会员单位可加入“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供暖与空调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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