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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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切实做好汛期各项救灾应急工作,确保灾害发生时,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单位有力、有序、有效展开救灾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我省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救灾预警响应:

启动流程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

省民政厅厅长

决定进入救灾预警状态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1.审核评估结果和响应建议

2.向厅长和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报告

省民政厅救灾处

省减灾备灾中心

1.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2.与气象、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沟通确认

3.收集整理多源信息

4.综合多源信息,开展预评估

5.提出响应建议,制定救灾预警方案

6.报告分管救灾工作副厅长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等有关部门

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处、减灾备灾中心24小时待班。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及时上报灾情动态。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市(州)、县(市、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通知可能发生灾害区域附近的市(州)、县(市、区)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协调当地铁路、公路等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保证救灾物资随时调运;

(3)向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由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决定。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由救灾处会同减灾备灾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决定。

二、灾害应急响应级别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对应启动不同级别的救灾响应:

项目 

因灾

死亡

(人)

转移

安置

(万人)

倒塌

房屋

(万间)

干旱

缺粮缺水

(万人)

地震、火山灾害

四级

20~30

5~10

~1

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80~100万人。

1.死亡:

15~20人

2.紧急转移安置:

5~10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

房屋:

~1万间

三级

30~50

10~30

1~10

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100~150万人。

1.死亡:

20~50人

2.紧急转移安置:

10~30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10万间

二级

50~100

30~80

10~15

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150~200万人。

1.死亡:

50~100人

2.紧急转移安置:

30~80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

房屋:

10-15万间

一级

100人以上

80万人以上

15万间以上

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200万人以上。

1.死亡:

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

8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万间以上

其他情况启动条件:

1.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四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地震灾害为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四级救灾应急响应:

启动流程

四级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1.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2.统筹部署救灾工作

3.向厅长和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省民政厅救灾处

省减灾备灾中心

1.确认灾情,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2.分析评估灾情

3.提出响应建议

4.制定救助方案

灾害发生

灾情

(三)应急值守

响应启动后,救灾应急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处、减灾备灾中心24小时待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厅长、分管厅长及其他厅党组成员,抄报省政府分管省长、副秘书长、民政部救灾司,抄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沟通情况,并向民政部救灾司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综合其他涉灾部门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视情况组织减灾委专家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

(5)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2.应急救助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建议派出省减灾委救灾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3)及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有关灾情信息报厅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厅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5)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吉部队紧急运送救灾物资;

(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灾后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分管副厅长决定。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三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三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地震灾害为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三级救灾应急响应:

启动流程

三级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1.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2.统筹部署救灾工作

3.向厅长和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省民政厅救灾处

省减灾备灾中心

1.确认灾情,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2.分析评估灾情

3.提出响应建议

4.制定救助方案

灾害发生

灾情

(三)应急值守

响应启动后,厅应急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厅长、分管厅长及其他厅党组成员,同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副秘书长、省应急办、民政部,抄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省政府其他涉灾部门沟通情况,并向民政部救灾司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组织省减灾委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

(5)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2.应急救助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建议派出省减灾委救灾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3)及时与省政府其他涉灾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有关灾情信息报厅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厅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5)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吉部队紧急运送救灾物资;

(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灾后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3.救灾捐赠

救灾处负责,慈善总会配合,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物资需求;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分管副厅长决定。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二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二级救灾应急响应:

启动流程

二级

 

省民政厅厅长

1.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2.统筹部署救灾工作

3.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1.审核灾害程度

2.确定响应建议

3.抓好救灾工作落实

4.向厅长和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报告

省民政厅救灾处

省减灾备灾中心

1.确认灾情,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2.分析评估灾情

3.提出响应建议

4.制定救助方案

灾害发生

灾情

(三)应急值守

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厅长、分管厅长及其他厅党组成员,抄报省政府分管省长、副秘书长、民政部救灾司,抄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2)灾情发生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组织省减灾委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

(5)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2.应急救助

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

(1)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3)建议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抗灾救灾工作组;

(4)及时与省政府涉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5)有关灾情信息报救灾分管副厅长和厅长审阅同意后,交厅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救灾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6)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救援工作;

(7)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8)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吉部队紧急运送救灾物资;

(9)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灾后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经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0)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3.救灾捐赠

救灾处负责,省慈善总会配合,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动员全省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物资需求;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后勤保障

救灾处会同省民政厅信息中心(原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2)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决定。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六、一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0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

启动流程

一级

分管副省长

1.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2.统筹部署救灾工作

3.向省长报告

省民政厅厅长

1.审核灾害程度

2.确定响应建议,并通报给省政府应急办

3.统筹部署救灾工作

4.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1.审核灾害程度

2.明确响应建议

3.抓好救灾工作落实

4.向厅长和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报告

省民政厅救灾处

省减灾备灾中心

1.确认灾情,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2.分析评估灾情

3.提出响应建议

4.制定救助方案

预警及灾害发生

灾情

(三)应急值守

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政部报告,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

(2)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有关处室和单位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3)建议省政府派出由省领导带队的省政府抗灾救灾工作组。

(4)及时协调和协助厅领导对灾情响应和有关救灾工作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协调与灾情应急响应有关的厅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省委、省政府、民政部以及省减灾委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协调办理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有关决定事项,督促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就救灾工作交办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有关领导批示、指示和厅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办理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各类文电、会议通知等。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6)灾情发生24小时内商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吉部队投入兵力参与救灾物资运输。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定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8)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视情况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驻吉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信息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统一对外发布灾情,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及时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经厅领导审核后,通报给省政府应急办,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

七、各地值班

进入汛期后,各地民政局进入24小时汛期应急值班状态,并及时向民政厅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方式。

附件:

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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