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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府发30号文件

广安区府发【2014】30号文件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健康、有序、阳光的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区本级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2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投资额在20—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二)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

  (三)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文件以及项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等。

  (四)项目业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七条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

  

(一)工程预算的审核。

项目业主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日内,将立项批复等批准文件、投资计划文件或区级领导批件、经有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项目预算书、有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地勘报告等相关资料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

项目业主应当将区财政局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二)工程竣工决(结)算的审核。

需财政评审工程竣工决(结)算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

  (三)预评审资料送审前,项目业主必须组织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专业人员对施工图和工程预算进行对照审查、修改完善。

项目业主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因报送资料不实、设计精度不够造成图纸及工程预算出现明显错误和偏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增加额度较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实行资料签收、办理公示、限时评审、专家会审、分级审批等制度。

  

(一)工程预算评审送审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区财政局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并签收登记,每周一将送审的项目评审进展情况上报区政府,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二)区财政局对预算送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在200—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以上时间不含征询送审单位意见时间)。

  (三)对区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询意见,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定期召集财政、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对所有结算项目、10%的预算评审项目进行专家会审,对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五)经财政评审后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按程序报批。

财政评审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审签,1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签。

  (六)中介机构审核的评审项目出现误差率超过±5%重大偏差的,区财政局减半支付中介评审机构该项目的评审费;全年出现3次及以上误差率超过±5%的重大偏差的,区财政局终止委托业务,并解除合同。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及比选

  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全面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进行比选。

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变更为比选方式的项目,仍然应当采用除固定价比选以外的其他比选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比选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在广安区公众信息网和广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信息,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由项目业主和监督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在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监督下参照《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广安府发〔2013〕37号)抽签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施工;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方式由分管副区长审定。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参照《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区委发〔2011〕7号)的要求,按照“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确定承包人、签定承包合同并组织实施和验收结算。

经集体决策如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固定价比选或抽签招标,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凡自行组织招标的,须在广安区公众信息网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三条发改、国土、住建、水务、交通等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招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向有关单位移送严重违纪违法线索。

  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为一体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招标的原则,不得采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项目一经批准,必须及时开展招标工作,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特殊等为由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规定。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市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披露信息的;

  

(二)必须立即实施、否则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的抢险救灾项目;

  (三)扶贫移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民办公助项目中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工程所在地村民参加建设并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联合体)依法能够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提供该项目融资担保。

严禁以垫资施工为目的,以BT、BOT的名义,实际上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的各种规避施工招标的行为。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否则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产品使用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除了中、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

(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外公告。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均含《合同文本》)对外公告前,必须由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送区发改局审查备案登记,并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备案。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文本式样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号令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本式样按照《广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计算机评标系统的公开招标工程)》执行,交通、水利等工程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文件文本式样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比选)。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专家抽取管理。

  

(一)严格控制抽取区域。

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广安市范围内抽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川东区域内抽取。

不是抽签招标的项目,凡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川东区域内随机选择2个城市随机抽取专家,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全省范围内(川西、川南除外)随机选择2个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二)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制度。

严禁缩小区域范围抽取专家,但可根据项目特殊性、关注度以及投标人数量,适当扩大区域范围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具体由现场监督人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有关业绩、废标理由同时在省、市、区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确定。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经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凡经监督部门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1—3年内,广安区境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

投标人是中标候选人的,没收的保证金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一、第三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经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否则,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将合同草案(附招标挂网的合同样本)送项目审批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将合同副本送项目审批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并送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查。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应当按照固定价比选办法进行比选。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中,应当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范围、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工程量增减、安全管理等方面,按照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

财政、审计部门对工程计量、造价、资金运行等实施全程监管。

  第三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存在重大过错和缺陷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并禁止其1-3年内在广安区境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严肃追究其责任。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第三十四条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业主单位,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给予退还。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证施工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集中检查或不少于三次的非定期抽查。

  第三十五条实行“黑名单制度”。

在广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不诚信库”(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系统)专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我区或其他省市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招标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对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不诚信库专栏中予以公示。

实现不诚信库与电子招标系统对接运行,凡进入我区不诚信库的企业或人员,按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区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项目施工依法实行监理制。

监理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严格按规定实施监理,监督其他从业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安全监督、工程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变更工程以财政评审为准)。

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召集发改、财政、行政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且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按规定及时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不得随意进行施工变更,加大项目投资。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或施工变更的,必须从严控制工程增加额度,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拟增加工程量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申请,设计、监理签署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认可。

  

(二)拟增加工程量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申请,设计、监理签署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及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现场研定。

  (三)拟增加工程量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须将工程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和变更预算情况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申报后3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拟增加工程量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管副区长、项目业主、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现场研定。

  拟增加工程量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项目业主、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现场研定。

  拟增加工程量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项目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项目业主、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现场研定。

  (四)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50%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调查并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第四十一条从严核定变更工程造价。

按程序认可的变更工程,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审定后7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经有资格人员编制的变更工程预算书、设计变更图、原工程财政评审函、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

对变更工程定额子目,区财政局按照原工程预算评审时采用的定额和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后,再按项目中标总价与投标最高限价的比例进行核定。

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变更工程未经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先行施工。

项目业主不按上述程序报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或先变更后报批的,政府不予认可,区财政局不予评审、不予拨款,区审计局不予审计。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按程序核定增加工程量财政评审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20%,其中符合单独招投标条件及规定的工程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20%及以上的,发改部门(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进行稽察,形成稽察报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

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区财政支付中心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项办理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拨业务,以转账形式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纳入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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