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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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

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两层含义:

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

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

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

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2)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政治形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务:

一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二是总结审判经验;三是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四、法官制度

1、法官制度与法官职责

法官制度:

又称法官的人身制度,系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惩、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2年1月1日起旅行,将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2-12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的职责: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官任职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节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检察制度的含义:

指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及其活动原则的制度总和。

2、检察机关的性质

由国家性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活动原则

1、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2、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1)法制原则。

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的原则。

(2)检察独立原则。

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3)双重领导原则。

既受同级地方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检察机关的职权:

(1)审判监督权。

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包括对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的监督。

(2)侦查监督权。

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一种监督。

(3)执行监督权。

对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执行的一种监督。

(4)立案侦查权。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一种权利。

(5)公诉权。

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是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6)民事及行政诉讼参与权。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划分为两种,一是发挥检察职能的组织,一是发挥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检察组织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业务部门、综合部门。

四、检察官制度

1、检察官的含义:

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02年1月

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三节 当代中国侦查制度

一、侦查的性质和含义

1、侦查的含义

指刑事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字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侦查的任务:

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缉案犯;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防止和减少犯罪。

二、侦查的程序(或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案件的必经程序。

询问时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2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三、侦查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1)拘传。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2)取保侯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方法。

(4)拘留。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当代中国律师制度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律师法》,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二、律师资格及执业范围

1、律师的从业资格:

必须是我国国籍,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专业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2、律师的执业资格:

按规定程序,符合以下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下列人员,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也不发律师执业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和管理

律师执业证每年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注册一次,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再执行律师职务。

4、律师的执业各类分为:

专职、兼职、特邀律师。

《律师法》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律师:

(1)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现职人员;

(2)各级党委、纪检委、政法委的现职人员;(3)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级专职工作人员;(4)公证机关公证员;(5)监狱、劳教部门现职人员(6)工矿企业的保卫干部;(7)现役军人;(8)所在单位不允许从事兼职律师活动人员。

三、律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在司法部设律师管理司,下设管理管理处、管理科。

律师协会是根据律师鉴定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是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的任务: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

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应当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1)国资律师事务所:

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

(2)合作律师事务所:

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

(3)合伙律师事务所:

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

指的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五节 当代中国公证制度

一、公证与公证协会

1、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协会:

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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