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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例3·10:

故意向围观人群扔毒药瓶致一人死亡如何确定心理态度?

一、案情简介

谭某于某日中午与妻子吵架,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

谭某对妻子进行辱骂,其妻一气之下从室内拿出一瓶“1605”剧毒农药.并揭开瓶盖。

声言要喝下农药死在谭某面前。

谭某见此情景,急忙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顺手向屋外扔去,结果将瓶中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一名幼女中毒死亡。

二、观点分歧

在本案中,谭某致幼女死亡,其主观上抱有何种心理态度,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过于疏忽大意过失。

判断一个行为的心理究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

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

本案中,谭某由于当时情势比较紧张,一时疏忽,一急之下忘记自己扔出去的是毒药,根据其已经明知是毒药,谭某应该有这个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但是,由于过于疏忽没有预见到,所以是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谭某主观上是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认为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最后还是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谭某在往外扔毒药时,肯定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围观的人产生危害结果,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结果致一幼女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过失。

案情概括:

谭某于某日中午与妻子吵架,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

谭某对妻子进行辱骂,其妻一气之下从室内拿出一瓶“1605”剧毒农药.并揭开瓶盖。

声言要喝下农药死在谭某面前。

谭某见此情景,急忙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顺手向屋外扔去,结果将瓶中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一名幼女中毒死亡。

同意第二种观点,其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本案中,谭某基于当时的环境,情急之下只可以扔出去毒药,其已经明知是毒药,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他本来应该有这个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肯定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围观的人产生危害结果,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结果致一幼女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过失。

 

案例3·11:

向被超车辆打方向盘致被超车辆内的人员死亡如何确定心理态度?

一、案情简介

卡车司机唐某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唐某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几,该车又超过了唐某,唐某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唐某车左侧时,唐某想吓一下吉普车司机。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一人死亡。

唐某驾车逃走。

二、观点分歧

唐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观点认为唐某主观上是过夫。

本案例唐某交通肇事案中,唐某的主观罪过是问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案情可知,唐某对吉普车司机并无宿怨,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只是因后者超车而一时不满,从其行为之际的言词内容来看,唐某仅仅出于吓唬对方的意图,并无伤亡的意识,出现伤亡是不愿看到的,也是违背其意志的,所以对于伤亡结果的出现,唐某持有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是出于故意。

唐某在超车时,故意把方向盘向左边一打,他对于自己的车可能碰到吉普车,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再向左打方向盘从而可能翻下路基,都有认识。

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所以是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

案例概况:

卡车司机唐某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唐某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几,该车又超过了唐某,唐某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唐某车左侧时,唐某想吓一下吉普车司机。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一人死亡。

唐某驾车逃走。

二、同意第一观点。

唐某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首先,成立间接故意的要求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但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要求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

四、从案情可知,唐某只是对后者超车而一时不满,从其行为之际的言词内容来看,唐某仅仅出于吓唬对方的意图,而采取这种行为,其意志是不希望出现伤亡结果的,所以伤亡结果的出现不符合唐某的意志,唐某持有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案例3·12:

高空抛物致楼下人死亡如何确定心理态度?

一、案情简介

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

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一点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仍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

二、观点陈述

我方观点认为某乙的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首先从故意和过失的大方向上来看,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从某乙的主观意图来看,他显然预见了高空抛物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可以判定其为故意;其次

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来看,某乙只是想“制造一点影响”,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放任高空抛物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是间接故意,应按间接故意判处。

案例3·13:

从十楼往下扔石头致人死亡如何确定心理态度?

一、案情简介

某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夜晚,在打扫卫生闻时发现一块砖头没有什么用了,某丙又想偷懒,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

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一个人,阴森恐怖,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个地方扔石头下去肯定没事,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头扔下去。

没想到这时有一对恋人在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

2、观点陈述

我方认为某丙的心理态度为自信过失。

首先从故意和过失的大方向上来看,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某丙意识到高空抛物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却因为不当的估计了楼房的另一侧的吊死过人的事件对此地行人的影响,属于自信过失的情况,应按自信过失判处。

案例3·17:

邱某烧蚂蚁洞引起爆炸而伤害到他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过失?

一、案情简介

邱某家蚂蚁泛滥成灾,几经施药无效,邱某之子张中(13岁)在其家中附近发现一个大蚂蚁洞,大量蚂蚁从洞中涌出,邱某知道此事后,从家中拿出一小桶柴油往蚂蚁洞里倒,然后用火柴点火未着,她的儿子又回家取来两张报纸,点着后扔进蚂蚁洞中,“轰”的一声,蚂蚁洞被炸开,已燃着柴油溅落在张的同学李杰身上,引起衣服着火,造成李杰周身皮肤80%有2—3度烧伤。

经检查,蚂蚁洞内存有沼气,因而点火引起爆炸。

二、观点分歧

我们认为,邱某的行为是出于过失,即其主观上存在罪过。

邱某在实施“拿出一小桶柴油往蚂蚁洞里倒然后用火柴点火、后来用两张报纸点火”的行为时,就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下面围观的人伤害的后果。

而且这种预见能力是常人都能具备的。

所以,邱某的行为是出于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5条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被称为无意识的过失。

关于过失犯的认定,除了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为条件,除此之外,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有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邱某的行为具备了危害法益的实行行为以及避免该危害发生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所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过失。

案例3·18:

因争吵而打司机一巴掌致其死亡如何确定心理态度?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无业,家庭主妇)某日乘坐公交,途中由于公交司机未让其从前门下车,便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争吵中刘女士打了公交司机一巴掌后离去。

半小时后,公交司机头晕呕吐,送医后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公交司机是因刘女士打其巴掌j导致脑出血死亡。

二、分歧观点

我们认为,刘女士掌掴公交司机是出于故意,但其并不能预见掌掴行为会导致公交司机死亡,其行为是意外事件,不够成犯罪。

按照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构成意外事件的条件是:

1、行为人人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2、死者的死亡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某种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原因。

关于是否是过失的认定,依照刑法第15条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被称为无意识的过失。

这里的“没有预见”,只是表面的责任因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因素。

而“应当预见”实质上是指“能够预见”,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包括对能够预见的对象以及是否能够的预见的判断。

而刘女士对于公交司机的死亡并没有可以预见的判断,她并不能预见她的行为会导致公交司机死亡,所以刘女士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这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3·20:

将公共汽车司机的包误认为是下车乘客落下的而拿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

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

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

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

二、观点

我们认为,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本案中甲误以为提包是乙所有的,然后将其拿走,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即甲误把包当做是乙所有的并将其拿走但实际上包是司机的。

根据法定符合说认为,几时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

所以本案在侵占罪与盗窃罪中,应成立轻罪即侵占罪。

案例3·21:

因果关系具体进程认识错误如何确定心理态度?

一、案情简介

陈明夜晚在郊外开车赶路的时候,看到他的仇人陈振骑着自行车同向行驶,当时就起意杀害陈振,开车猛然撞向陈振,将陈振撞倒在地,陈振当时就不省人事。

陈明以为陈振当场死亡,于是就将其拖到马路边的一条河里抛尸。

后来经过司法鉴定,陈振肺里有泥沙,表明陈振是溺死的,而非直接撞死的。

二、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中,肺里有泥沙表明在水里陈振尚有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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