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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案例题

案例1:

警察该不该为居民代买早点

2002年冬天的一个早晨,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电话。

对方说,他是一个工人,因前一天晚上加班太累了,不想起床,但肚子饿了,指挥中心能否派一辆警车帮他代买一份早点,并送到他家门口。

考虑到公安部门曾经许愿:

有事找110,有困难找警察。

该市110指挥中心最后还是派警察帮这位工人代买了一份早点。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市民议论纷纷。

观点之一:

这件事体现出警察与人民之间的深厚感情;

观点之二:

警察这样做是不务正业。

政府职能是否存在错位(公共产品理论)

案例2:

保护河流的清洁

清洁的河流,对下游众人有利。

问题是,保护河流的清洁是一种什么样的服务?

是私人物品?

或是公共物品?

首先,很难实施排他——一旦给某人提供了清洁的河流就很难排除其他人的享受,所以非排他性显然是满足的;

其次,多一个人享受这清洁的河流,似乎没有增加提供这种服务的人的成本。

所以,这种服务具有非竞争性。

可见,这种服务是一种纯村的公共物品。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这类服务是私人不愿意提供的,而必然由政府提供。

但是,下面的安排是真实的:

某地方政府把一段河流的养鱼权卖给了某一个渔民,渔民就由积极性看护这段河流,使得向河流的排污大为减少,从而保持了这段河流的清洁。

案例分析:

渔民的养鱼权成为私有后,排污者向河流排污,必然影响这位渔民的利益,于是他就有积极性打这个官司,从而河流排污者遇到了制约力量。

而这段合理的养鱼权不是私有,而是一群渔民共有的时候,没有人有积极性去打这些官司。

案例3:

公厕经营模式比较

案例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以何种方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与服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浪潮下,各地都进行公厕民营化尝试,下面是两个不同公厕管理经营模式。

模式一:

武汉火车站公布拍出天价

武汉市武昌区城管局在公共卫生领域走产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将公厕经营权进行招标,为配合公厕经营权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了《实施办法》,投标者首先须缴纳17%的风险抵押金,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随时接受环卫部分的专业质量检查。

2002年8月29日经过138次竞价,武昌火车站口公厕的中标价为46.95万元/年;

2003年8月再次招标,武昌火车站口公厕的中标价为62.15万元/年;火车站另一公厕拍得40.1万元。

模式二:

苏州公厕一律免费

自2003年1月1日起,苏州287座公厕全部实现24小时免费开放。

免费开放后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水平管理?

同年,苏州将其中的38座的保洁、维护、管理权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其中对公厕的保洁、维修等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要求,如“一客一洁”、接受定期检查、只能收取代售的一份一角的手纸外不可再有其它收费等。

首轮开标,有29座找到了“管家”,其中22座为个人中标,标的基本上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

案例评析

公共厕所是否是公共产品?

公共厕所是否应收费?

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何在?

两种模式都是通过招标方式出让公厕的管理权,前者可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且还或获取一些收益;而后者仅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

前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后者是以公共服务为宗旨。

两种模式孰优孰劣?

厕所作为一种社会所必须的公共设施,原来是不需要收费的。

免费是因为有人出资的缘故,这个出资者通常是政府。

政府并不是盈利的实体,它的钱来源于民众缴纳的税收。

既然民众缴纳了税收,政府就应该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源,保证环卫局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但是,应该的并不等于现实的。

现实中,免费使用的公共厕所长期失修,设施陈旧简陋,肮脏不堪。

不仅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中国城市的形象,并妨碍旅游业的发展。

这是因为,公厕免费的结果往往就是公共经济学中所说的“公地的悲剧”,即人们会过度地使用这些厕所,不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想上就上,导致公厕破败不堪。

有时财政、环卫等政府部门不断增加投人费用,但无济于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城市陆续实行厕所收费制度。

这种制度实行以后,绝大多数收费厕所的设备和卫生状况明显好于其他不收费的开放式厕所,外界对于中国城市的印象也有所改观。

其实,公共厕所收费与私人厕所收费是两码事。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减少“过度使用”造成的厕所损坏。

私人厕所经营,如果收费太低,人不敷出,它就会停止营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成本。

而面对私人厕所,使用者也会选择,如果收费太高,他就会不去使用,或者减少使用次数。

公厕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对于抑制“过度使用”是非常有用的,一方面,增加了使用者的成本,使其减少使用频率;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使用公厕较少的人来说,也较为公平。

因为,使用次数多的人,缴费也多。

事实上,这种收费与公厕的经营成本并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其目的并不是补贴公厕经营的成本,而是为了减少“过度使用”,只要达到了减少使用拥挤的程度,就不用再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收费标准。

案例4:

治安能承包给私人部门?

案例内容

浙东某县明伦村村民章伟忠,通过公开竞标,以2.52万元的价格获得该村2003年度安全防范工作的承包权。

根据《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协议书》,2003年明伦村治安刑事案件允许发案基数12起,每增加1起,扣1000元;每减少1起,奖200元。

年终测评,群众安全感、满意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00元;高于标准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100元。

案例评析

社会治安是否是公共产品?

治安管理能否由私人提供?

私人不具备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

治安管理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私人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过度市场化。

案例5:

经济学中的灯塔

案例内容

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

英格兰和威尔士主要的灯塔机构是领港公会。

它也是英国最主要的领港机构。

它经营疗养院,为海员及其妻子、寡妇、孤儿管理慈善基金。

它还负有许多职责,例如,检修“地方性的灯塔”,为法庭的海事案例听证会提供海事顾问和领港船长。

它是包括伦敦港务局在内的港口委员会的成员。

领港公会的成员在许多委员会(包括政府委员会)中供职,处理海运事务。

  领港公会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它大概是从中世纪经海员行会演变而来的。

1513年,一份要求成立行会的请愿书提交给亨利八世,1514年颁发了许可证书。

证书赋予领港公会以领港管理权。

这一权力和慈善事业在许多年中一直是领港公会最主要的工作。

直到很久以后,它才考虑到灯塔本身。

17世纪以前,英国几乎没有灯塔,即使到18世纪灯塔也并不多见。

然而,确实存在各式各样的航标。

大多数标志设在岸上,并非特意用于导航的。

这些标志包括教堂和尖塔、房屋和树丛等。

浮标和信标也作导航之用。

16世纪初,航标的管理和信标的提供由海军大臣负责。

为了提供浮标和信标,他指派代表向受益于这些航标的船只收费。

1566年,领港公会被赋予提供和管理航标的权力。

它们也负责监督私人航标的管理。

私人避免侵犯领港公会法定权力的办法是从国王那里获得专利权。

国王允许他们建造灯塔和向受益于灯塔的船只收取使用费。

具体的做法是由船主和货运主递交一份请愿书,声称他们将从灯塔获得极大的好处并愿意支付使用费。

国王有时可能授权他们使用专利权以作为他们为他效劳的回报。

后来,经营灯塔和征收使用费的权力由国会通过法令授予个人。

  灯塔使用费由所在港口的代理者(它可能代理几座灯塔)收取,这种代理者可以是个人,但通常是海关官员。

每座灯塔的使用费是不同的。

船只每经过一座灯塔,就根据船只的大小缴纳使用费。

每个航次每吨收费比率有一个通常的标准(如1/4或1/2便士)。

后来,刊载有不同航程所要经过的灯塔相应收费标准的名册发行了。

同时,领港公会实行了一项既能保住权力又能保住钱财(甚至可能赚钱)的政策。

领港公会申请经营灯塔的专利权,后向那些愿意自己出资建造灯塔的私人出租,并收取租金。

私人租借的先决条件是保证进行合作而不与领港公会作对。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19世纪初的情况,就可以理解私人和私人组织在英国的灯塔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1843年灯塔委员会在它的报告中声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2座灯塔(包括浮动灯塔)属于领港公会;3座灯塔由领港公会出租给个人;7座灯塔由国王出租给个人;有4座灯塔是起初根据专利权后来根据国会法令属于私人业主。

也就是说,在总共56座灯塔中,有14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

在1820一1834年间,领港公会建造了9座新的灯塔,购买了5个租给个人的灯塔(除了那9座新建的灯塔之外,又在伯恩汉新建了2座灯塔以替代1座买回的灯塔),购买了3座属格林威治医院所有的灯塔(它们是约翰·梅尔德伦爵士在1634年左右建造的,后根据他1719年的遗嘱赠送给格林威治医院)。

1820年的情况是,24座灯塔由领港公会经营,22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

但领港公会的许多灯塔原先不是由他们建造的,而是通过购买或租约到期而得到的(伊迪斯通灯塔就是一个例子,租约于1840年到期)。

1820年24座由领港公会经营的灯塔中,12座灯塔是租约到期的结果,1座是1816年由切斯特理事会转让的。

所以,1820年46座灯塔中只有11座是领港公会建造的,而34座是由私人建造。

由于领港公会的主要建塔活动开始于18世纪末,因此在早期,私人灯塔的地位甚至更为重要。

关于1786年的情形,D.A.史蒂文森写道:

“很难评价领港公会对当时英国海岸灯塔的态度。

根据它的行动而不是它的主张来判断,行会建造灯塔的决心从来都不是很坚决的:

1806年以前,只要有可能,它就把建造灯塔的权利租让给承租人。

在1786年,它控制着四个地方的灯塔:

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这两处用地方性的浮标使用税来管理),温特森和西西里(行会在这两处立塔是为了阻止个人利用国王专利权收取使用费谋利”)。

然而,至1834年,正如我们所见,领港公会经营着总共56座灯塔中的42座。

那时,议会强烈支持领港公会购买私人灯塔的建议。

这项建议由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于1822年提出。

不久,领港公会开始购买某些私人灯塔。

1836年,议会的法令把英国所有的灯塔授予领港公会,领港公会有权购买剩留在私人手中的灯塔。

这一工作到1842年完成。

从那以后,除“地方性的灯塔”外,在英国不再有属于私人所有的灯塔了。

  1823—1832年间,领港公会花费了74,000英镑购买了向弗拉索尔姆、费尔思斯、伯恩汉、北福雷兰兹和南福雷兰兹地方出租的灯塔。

1836年法令公布之后,购买剩余的私人灯塔花费了近1,200,000英镑,其中大笔费用是用来购买斯莫尔斯灯塔(租约还有41年到期)和其他三座灯塔:

蒂玛茅斯、斯伯思和斯克略斯(根据议会法令,它的租约还没有到期)。

案例评析

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

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

经济学家们通常似乎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准备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可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可能遍及赢利。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理的基础和限制”一章中写道: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

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

 

 ……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这一论断(即通过自由交换,个人总能够为他所提供的劳务获得适当的报酬)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

例如,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

大量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准备处,灯塔管理者却很难向它们收费。

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灯塔例子作为非补偿性服务的例子:

在那里,“边际净产出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出,因为它会给技术上很难向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带来额外的服务。

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比那些早期作家更直截了当。

在“政府的经济作用”这一节中,他写道:

“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

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

”作为“简明的例子”,他列举了国防、国内法律和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正的契约的执行,并在一个脚注中进一步写道:

  

这是政府服务的最新例子:

灯塔。

它们保全生命和货物。

灯塔管理者很难向船主收取使用费。

因此,这部高深的著作将说明:

“私人利益和货币成本”(正如一个想靠建灯塔发财的人所看到的)与真正的社会利益和成本(将被保全的生命和货物与

(1)灯塔的总成本和

(2)让更多的船只看到警告灯塔的额外成本相比较)是存在差异的。

哲学家和政治家一般都承认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存在外部经济差异”的情况下政府的必要作用。

后来,萨缪尔森再次提到灯塔“由于外部经济效应而成为政府的合理活动”。

他写道:

考察上面提到的为了警告礁石而设置的灯塔。

它的光亮有助于每个看到它的人。

企业家不会为了赢利而建造它,因为要向每个使用者收费会引起极大的困难。

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

  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一个早期作家没有论述过的论点)。

他写道:

  ……在灯塔的例子中,应该注意一件事:

灯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销售价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费这一事实使灯塔成为某种社会或公有物品。

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

为什么?

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

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

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科斯对上述论点进行了逐一反驳。

概括起来,前述经济学家认为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灯塔,原因是不可能让受益的船只支付使用费,私人建设灯塔不可能赢利;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之比,若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应由政府来建设。

科斯的结论是私人可以建造灯塔。

从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中,还可以看到:

政府也是经济人,并不是公众的代表者;

案例六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

2003年6月,建设部等4部委要求所有城市必须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些地方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排放垃圾的实际数量,而是统一每人每月多少元,把垃圾费搞成了人头费。

这样,多扔垃圾与少扔垃圾负担是一样的。

(2)发放补贴

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发放相当于外部边际收益数量的补贴。

一些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就是因为他们的科技成果具有正外部性。

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也是为了矫正正外部性。

缺陷是受政府财力的制约。

(3)政府规制

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个人或企业从事的具有外部性的经济活动。

如勒令厂商安装防污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等;

禁止砍伐原始森林等。

实施专利制度,让应用新技术的人向发明新技术的付费。

案例七:

DDT污染处理

1938年瑞典化学家米勒合成了DDT,1942年开始大量生产和使用。

它对于消灭农业和居家害虫能发挥神奇的作用。

1948年米勒获得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

然而,这是一种难降解的有毒化合物,长期使用会在环境和生物体内积累。

正因为它的负外部性,许多国家已在20世纪70年代禁止使用DDT,我国也在1983年停止使用DDT。

污染许可证

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立一个“污染许可证拍卖局”。

该局的任务是:

首先,根据这一地区的最有污染水平确定污染许可证的数量;其次,向污染者拍卖这一既定数量的污染许可证,并规定,只有购得许可证的人才有有权进行一定数量的污染。

最后,如果原先确定的最优污染水平本身发生了变化,则通过增加或减少污染许可证的办法来加以控制。

有了污染许可证,才有了后面的排污权。

政府规制针对性强,见效快。

但是也有缺陷:

污染者认为只要在排污量范围内,就不必治污;

由于企业之间或地区之间外部边际成本不同,统一规定排污标准难以实现效率;政府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进行干预,也会导致寻租现象。

案例八:

“官倒”现象

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重要物资都是由国家按计划价或调拨价统一调拨的。

改革开放以后,企业超计划的产品可以按市场的协议价自行出售。

同一产品的市场价比计划价高很多。

比如,1985年钢材的计划价只有市场价的1/2。

如果有人拿到调拨钢材,然后把它拿到市场上去出售,就获得了利润。

但是一般人是拿不到调拨物资的指标的。

所以,能够靠从事这种倒卖活动赚大钱的人多数都是“官倒”。

案例九:

郑筱萸权力寻租

2007年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两罪成立一审被判死刑。

腐败犯罪被判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官员

收受贿赂达649万元

三项玩忽职守,核发药品批准名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药品进口许可等方面降低审核标准

由于拥有强大的审批权力,仅2004年,国家药监局竟受理了10009种新药审批,平均每天审批29种之多。

而同年美国药监局仅受理了148种新药申请——案例评析:

寻租源于政府部门与官员个人的权力,管制创造了稀缺资源价值

由于仿制药过多,常常出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争夺一个批文,而最终审批权在药监局,批给谁不批给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批人员手中的权力。

“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要尽快拿到批文,最便捷的办法就是行贿”。

国家药监局附近的宾馆里住满了来自全国各地制药企业的人,带着巨款等着召见。

很多人一等就是二三十天,只为把钱送进这些“监管者”的口袋,以尽快拿到批文——案例评析:

权力寻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近几年,药品价格虚高,药品安全事故频发,“药祸”不断,“奥美定”事件、“齐二药”事件、“欣弗”等公共用药安全事件,让公众越来越怀疑药监系统的能力,质疑药监系统的黑幕。

————案例评析:

监管者变异为设租者产生的问题

案例问题:

权力寻租产生的根源是制度的漏洞,如何解决权力的两难矛盾?

案例十:

税收实例

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却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其他15个税种均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开征。

这些税出现在我们生活的哪些地方呢?

以普通市民一个月的主要消费开支为例,看看衣食住行中,含了多少税。

●增值税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市场上的零售价格已含增值税款,计算增值税时应对含税价进行还原,而非直接用零售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如购买食品花费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1000/(117%)×17%=145.3元

●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有不同;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算基础为不含增值税款。

如购买甲类香烟一条,应缴纳消费税为200/(117%)×0.56=95.73元,另外因每支香烟还要缴纳0.003元,故一条再缴0.6元,总计96.33元。

●个人所得税

如果税前工资是10000元,个人所得税则采取累进税率,即应税额为6500元(3500元起征),需缴745元

●附加税费

指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费基础上再缴:

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5%河道管理费1%。

如外出吃饭花费1000元,其中含营业税50元,那么附加税费是50×(7%5%1%)=6.5元

●车辆购置税

排量1.6以上和1.6以下(含1.6)是不同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分别×10%、7.5%;计税价格是指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格款和额外费用,不包括17%的增值税款。

如购买20万元排量2.0的国产车,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00000/(117%)×0.1=17094元。

●关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即到岸价,例如100元)×关税率(10%)=10元

外部性案例:

【案例分析】十一:

麻溪江污染问题如何解决?

【案情描述】

江苏吴江市盛泽镇与浙江嘉兴市仅一河之隔。

自1993年以来,嘉兴北部水域连年遭受上游的污染。

污染源主要是盛泽镇的纺织印染产业。

2001年11月21日,嘉兴数千村民筹资百万元,动用8台推土机、数万只麻袋,自沉28条水泥船,断河抗污。

麻溪江污染问题先后通过三种办法解决。

办法一:

两地政府协调

在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下,江浙两省举行了协调会,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江、浙两省四方达成了调解意见。

吴江市逐步落实重点企业限产、停产整改方案和污水排放总量削减方案;

嘉兴市拆除拦在麻溪江的大坝。

调解意见的落实情况怎样呢?

吴江市认为,他们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嘉兴市却认为,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属重度污染。

2002年,王江泾镇监测站的水质一直低于五类标准。

2003年以来又发现,盛泽镇有些企业故意避开两地环保部门每个星期四的联合监测时段,选择在双休日或者下雨天间歇性排放。

但是嘉兴方很难掌握证据。

办法二:

诉诸于法律

鉴于盛泽企业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嘉兴市的47家养殖户便将盛泽镇的21家印染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总额为710万元。

2002年12月16日,嘉兴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养殖户胜诉;2003年8月,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官司打赢了,可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办法三:

推行“有偿排污权”制度

2004年以来,吴江市政府着手对印染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产权剥离,成立市场化的“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对镇区7座污水处理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行。

由于规定“多排污水多付费”,促使排污企业减少废水排放量,降低排污浓度。

从2002年8月起,27家排污企业还请来“减污”专家,改造生产过程。

【案情分析】

1、发生麻溪江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为什么通过谈判和诉讼方式不解决问题?

3、嘉兴市和苏州市的协商为何也不解决问题?

4、能否由中央政府出面从江苏省征集一笔经费补贴给浙江省?

5、推行“有偿排污权”办法为何取得了成功?

案例十二:

关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大小的争议

案例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我国宏观税负与国际水平比较属于较低水平。

(依据如上)。

但从企业微观层面上看,普遍反映微观税负偏重

不少观点认为中国目前宏观税负已超标,面临着巨大的减税压力。

早在2005年7月,美国《福布斯》杂志就曾做过一个全球税负调查,以税负痛苦指数作为衡量各国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标志。

该指数的计算方式是把一国主要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而得,中国该项指数高达160,仅低于法国位居全球第二,按此结论,中国的税负甚至远远高于传统北欧高福利国家。

案例评析:

“宏观税负”指标不可比!

国外政府财政收入中,非常大一部分是社会保障税。

以美国为例,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收入18699亿美元。

其中,社会保障税(个人、公司)高达7511亿美元。

而我国这项则不属于税收收入,不纳入预算内。

我国预算外、制度外收入的存在,使得表面上宏观税负水平失真,实际负担要原高于表面数字。

案例研究十三:

卷烟厂缘何成为纳税大户?

——析论税收的转嫁与归宿

一、基本情况

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5年的纳税百强企业,名列冠亚军的虽然是石油集团,但烟草行业却占据35家,几乎将近“半壁江山”。

纳税百强企业去年共缴税约人民币(下同)1800亿元,其中35家卷烟厂所缴付的税金,总共是750亿元,单是获得季军的玉溪红塔烟草集团,就交了近100亿元的税。

据了解,中国的烟民人数,保守估计达3亿多,是世界第一的抽烟大国。

截止2005年,中国共有卷烟企业123家。

共上缴税收2400亿。

二、案例评析

从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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