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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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汇总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总则

1.1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期货交易场

所进行。

1.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交易所

2.1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

2.2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

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3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4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

2.5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2.6风险管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2.7采取紧急措施,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2.8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

3.1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2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决定。

3.3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

1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3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3.4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2月);②变更业务范围(2月);

3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日决定);

45河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2月);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日决定)。

3.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1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

以上;

3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4.1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②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单位和个人。

4.2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4.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5.期货业协会

5.1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5.2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

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5.3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4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

解;

5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6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7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8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5.4在调查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限制当事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

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5.5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

5.6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

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5.7逾期未改正,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

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

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5.8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9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5.10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

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

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5.1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给予纪律处分,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期货公司违规(欺诈客户)-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50万)以下;期货交易所-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12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操纵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5.14交割仓库有指定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5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

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16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

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5.17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8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9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

1.1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1.2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2•保障基金的筹集

2.1启动资金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

2.2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1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

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0.2%。

的比例缴纳;

3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2.3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保障基金

2.4暂停缴纳保障基金情况:

1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3.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3.1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3.2运用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

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3.3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

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3.4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4.保障基金的使用

4.1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个人投资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

部分按90补偿;

(二)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

4.2期货公司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

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

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总结

1.1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1.2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组织机构

2.1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2.2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3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2.5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2.5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2.6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2.7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2.8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公司制交易所

3.1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

3.2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副

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3.3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

务。

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3.4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

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本业务规则

4.1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1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②可流通的国债;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4.2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4.3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1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2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4.4交易的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

4.5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勺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4.6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

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4.7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5.监督管理

5.1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2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1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2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1.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

1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②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1.2持有5河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3没有较大数额未清偿债务;

4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6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7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1.3持有期货公司5河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①项至第③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1.4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1.5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5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8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

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9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1.6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提交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1.7期货公司发生低于5%殳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1.8期货公司变更住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1.9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4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1.10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2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公司治理

2.1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3.期货经纪业务

3.1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3.2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3.3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4.资产管理业务

4.1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②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4.2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5.监督管理

5.1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5.2持有期货公司5河上股权的股东、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自开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5.3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法律责任

6.1期货公司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

款。

6.2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3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持有期货公司5河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

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

(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申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1.2申请一般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

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专学历。

1.3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

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④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1.4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③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1.5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1.6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经理层人员定条件外,还应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

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1.7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1.8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或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管,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9在期货监管职能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管的,可以免试取得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10不得申请期货公司高管的任职:

①取消职务、撤销资格、被开除未满5年;②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未满3年;

3不适应人员未满2年;④证监认定其它

2.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2.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高管)由证监核准;一般董事、

监事和财务负责人、营业负责人有所在地证监派出机构核准

22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

2.3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高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任职手续。

30个工作日内未

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2.4免除高管,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5免除首席风险官,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6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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