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各章技能实战答案 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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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各章技能实战答案 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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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各章技能实战答案 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版.docx

《电子商务法》各章技能实战答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版

第1章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C2.A3.B

三、多选题:

1.ABD2.BCDE3.CE4.ABCD5.ABCDE6.ABCD7.ABCDE

四、判断题:

1.×2.×3.×4.×

五、简述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姚乐网购小猫的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而姚乐实际收到的猫却与卖家协商成交的猫严重不符,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

2.卖家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作为消费者的姚乐可与买方协商,要求卖方退钱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标的物。

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渠道。

但在该案中买卖双方是以QQ方式联系,这在证据搜集上存在一些难度,而异地网购更加大了维权的难度。

第2章数据电文法律问题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D2.C3.D

三、多选题:

1.ABCDE2.ABCE3.ABC

四、判断题:

1、×2、×3、√4、√5、×

五、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是否可以被法庭采信。

2.在本案中,尽管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但原告提供了划款凭证,被告亦承认收到

这40万元,原告已尽到举证义务;被告虽认为此笔款项是赵某归还以前的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可以认定这笔款项是赵某生前财产。

如果我是法官,判决王某归还赵某亲人40万元。

第3章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B2.B3.D4、C5、C6、B

三、多选题:

1.ABC2.ABCE3.ABC4.B,C,D5.A.B.C.D6.A.B.C.D.E

四、判断题:

1、×2、×3、√4、√

五、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功能等同原则既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其所涉合同标的为房产,我国相关法律排除了电子签名的适用。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如果我是法官,本案《房屋转让合约》中黄先生一方签名采用电子签名形式完成,被告本人未到场,亦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加之庭审中否认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4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A2、B3、C

三、多选题

1、ABCDE2、ABC3、ABCD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单方面提供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网站是否有权删除用户账号。

2.在用户注册免费邮箱的过程中,一般先出现的是用户服务条款,点击“我同意”后才能继续注册。

此服务条款符合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应属于电子格式条款。

在用户点击“我同意”后,网站与用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其中一款规定:

如果用户连续三个月未登陆邮箱,视为该用户自动放弃该账号的使用权,公司保留从系统中删除账号的权力。

该条款赋予了网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如果我是法官根据合同法可认定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网站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第5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A

2.C

3.C

三、多选题

1.ABCDE

2.ABCDE

3.ABC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2.史先生在申请游戏账号并参与游戏时,已经确认同意遵守XX游戏指定的用户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一旦XX游戏核查虚拟物品为非正当途径取得的,有权采取回收方式以维护游戏的正常秩序,相关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史先生在中国网络游戏网以1500元的明显低价购买价值8000元的装备,可以认定为非正当途径取得。

如果我是法官可据此判决驳回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6章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名词解释:

二、单项选择

1.B2.A3.C4.B5.A

三、多项选择

1.ABC2.ABCD3.ABCD4.BCD5.ABCD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审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首先,我乐网上明确标示该网站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并显示有相应的联系方式;其次,二被告未对网络用户所提供的涉案作品进行修改;第三,虽然在涉案侵权视频开始播放前显示有广告,但该广告系在影片内容播放前,由视频播放器自动加载,并非二被告针对涉案作品专门投放的广告,故不能认定二被告从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第四,佳华文化公司在进行涉案公证前并未向二被告发送通知,且涉案侵权视频目前已经从我乐网上删除。

基于上述情况,二被告已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项免责条件。

就本案而言,首先,佳华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系于2010年从境外引进的影片,并非处于热播期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其次,佳华文化公司在取证时是以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查找到涉案影片的视频并进行播放,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影视作品置于我乐网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二被告明显感知的位置;第三,虽然我乐网上有原创、影视等栏目分类,根据涉案视频播放时播放器上方显示的网页位置可以看出涉案电影存放在我乐网的电影栏目内,但相关栏目分类属于我乐网的固定设置,由此无法推定二被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或推荐。

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络用户在我乐网上传播了涉案侵权视频。

综上所述,二被告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对于佳华文化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侵权视频已从我乐网上删除,对佳华文化公司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不再进行处理。

第7章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名词解释:

二、单项选择

1.A2.A3.B4.C5.A

三、多项选择

1.ABCD2.ABCD3.ABCD4.AB5.AB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

是梅先生等在淘宝网上购买联通公司的“包年上网卡”上当受骗,联通公司以及淘宝网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2.我们认为:

淘宝网在此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梅先生等人是否使用了支付宝进行付款

(1)如果是使用支付宝付的款,可以要求退款,避免损失。

在此情况下淘宝网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如果是使用银行卡直接支付,则淘宝网的责任要小得多。

严格上讲,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分析: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是电子商务领域一个比较突出、也是很有代表性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交易平台的定性。

如果将其归为销售者、商场或是传统的拍卖行,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恐怕他们就都难辞其咎,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如果将其归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即ICP的一种,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除非出现反动、色情等明显禁止传播的内容,在出现其他侵权信息的情况下,如果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基本的义务(如要求卖家不得出售侵权产品、出示其相关身份信息等)或在有人拿出明确证据通知其某些内容属于侵权时其马上停止发布相关信息,则应该可以免责。

目前,在我国对该领域还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只能援引其他领域侵权责任承担的做法。

根据实际情况,较多人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更偏向于信息服务,这样,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弄清其上每一件产品的合法来由(除非是一般人依据常识可以一目了然的),确实有点强人所难。

 

第8章电子商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B2.B3.C

三、多项选择

1.ABCDE2.ABCDE3.ABCDE

三、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

淘金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威力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

(二)项规定: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威力虎公司系第3031093号“威力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是上诉人既无证据证明案外人侵犯了其享有的第3031093号“威力虎”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为侵犯其第30310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了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

(二)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淘金公司使用“威力虎”关键词在谷歌网上进行搜索推广的行为只是起到初步显示淘金网内搜索结果以及淘金网中商家销售产品情况的作用,该使用行为的目的是方便公众接受互联网信息服务。

相关公众在谷歌网上搜索“威力虎”后,通过搜索结果进入淘金网的过程中,能够明确认识到其使用的淘金网的信息平台服务,且容易区分该服务的来源不同于淘金网中众多商家提供的“威力虎”产品的来源。

因此,上诉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淘金公司在与第3031093号“威力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威力虎”商标,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从而侵犯了其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此外,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威力虎”注册为域名,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通过关键词搜索进行“威力虎”商标产品的电子商务,侵犯了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9章特定领域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B

2.B

3.B

三、多选题

1.ABC

2.ABCD

3.ABCD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中张颜拍得的三台电脑有效。

2.审理:

一方发出邀约,一方又作出承诺。

这是一个合同。

网络公司通过网络拍卖电脑,通过确认的方式张颜拍得三台电脑。

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所以,张颜拍的三台电脑有效。

网络公司应承但缔约责任。

可以判令网络公司及时要求给付张颜拍得的3台电脑或者相应费费用,赔偿电脑贬值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10章电子商务安全法律问题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B2.C

三、多选题

1.ABC2.CD3.ABCD4.ABC5.ABCD

四、判断题

1.√2.×3.√4.×

五、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审理:

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

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被告人吕薛文违反这一规定,利用其掌握的知识入侵广州主机、蓝天BBS主机信息系统,取得控制该系统的最高权限,实施了增设最高权限的帐户和普通帐户,对广州主机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删改、监测,3次修改广州主机的最高权限密码等3种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是以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一部分。

被告人吕薛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帐号和密码进行修改、增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吕薛文在广州主机系统中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则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吕薛文的行为已经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广州主机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吕薛文入侵广州主机后,成为该主机除网管员以外唯一获得最高权限的人。

尽管吕薛文矢口否认私自修改过广州主机的root密码,但是在网管员将吕薛文告诉他的root123密码设置为另一密码,而他设置的这一密码随即就被改回为只有他和吕薛文才知道的root123密码,这一情节足以证实修改密码的人不能是其他人,只能是吕薛文。

  被告人吕薛文掌握并修改了广州主机的密码,致使网管员也不能进入主机系统进行管理工作。

在此情况下,吕薛文将自己修改的密码告诉网管员,使网管员能够继续操作主机。

这一行为只是减轻了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本质,更不是为网管员提供帮助。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吕薛文及其辩护人关于修改密码是经网管员同意的,进入信息系统是为了学习,且没有破坏该信息系统,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可以判决:

  一、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缴获被告人吕薛文作案用的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11章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B2.A3.A

三、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1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有效国际商务渠道,而确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乙公司提供的4份电子邮件如何进行认定。

 

2.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

二审可以这样审理:

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可以否认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因此当事人只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

如果乙公司在应诉时能够通过公证机关取证,并制作出公证文书,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样会大大有利于法官对电子邮件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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