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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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讲义

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

(1)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讲人:

宫滨

  目录

  1增值税及增值税机理

  2征税范围的界定

  3销项税额的若干事宜

  4进项抵扣的若干事宜

  5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6增值税发票管理

  7营改增应对准备工作

  8营改增纳税筹划

  1.1.2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

就是把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中支付的税金纳入进项税可抵扣范围,降低了企业税负。

  1.2.1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试点政策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产生过程图:

  

  1.2.3增值税的特点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4.实行税款抵扣制

  1.2.4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的关系

  交叉征税(又称双层次征收):

如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

  

  平行征税(只能选择其一):

如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1.2.5如何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

  价外税为税金包含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中的税。

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实际收到的销售价款或支付的采购成本中含有增值税,因此在确认收入或成本时,需要把增值税扣除。

例(假设增值税税率适用17%):

税种类型

销售合同额

收入

价外税金

增值税(价外税)

100,000.00

85,470.10

14,529.91

营业税(价内税)

100,000.00

100,000.00

 

  1.2.6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是企业由于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承担的增值税税金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含税,要换算为不含税)+(3)消费税税金

  1.2.7进项税额

  概念:

进项税是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

2项

计算抵扣:

2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取得)

外购免税农产品(采购方开具)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海关取得)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从运输方取得)

  1.2.8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共10项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抵扣

  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上述第3~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8.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9.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1.2.9认证和抵扣时限(2010年1月1日后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1.2.10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实际成本×税率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2.11增值税纳税人—概念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现在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2.11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划分目的

  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两个标准

  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划分种类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注: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部分

  具体认定标准(试点企业政策)

认定标准

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1.2.11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2.11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1.2.12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目前

 

试点地区

 

“十二五”结束

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

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建筑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娱乐业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

  注:

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

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1.2.12增值税征税范围—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8种)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1.2.12增值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概念:

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概念: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行 为

判 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

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

税务机关核定

  1.2.13增值税税率

  税率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事项

增值税试点前

增值税试点后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17%

部分特别规定的货物

13%

13%

实行简易征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6%

4%、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出口货物、部分国内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货物)

0%

0%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交通运输业服务

 

11%

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6%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1.2.14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类型:

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

  减税、免税类型列举

  1)试点前增值税优惠项目(19项)-仍保留

序号

减免税范围

减免税类型

特别说明

1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免税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免征增值税

3

农业生产资料

免税

 

4

军队军工系统

免税

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

公安司法部门

免税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

 

7

电力

免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即征即退

 

  试点前增值税优惠项目(19项)-仍保留(续)

序号

减免税范围

减免税类型

特别说明

8

医疗卫生

免税、6%征收率

 

9

修理修配

免税

承揽国外飞机维修、铁路系统内部维修

10

煤层气抽采

先征后退

 

11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免税

 

12

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征收率为4%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

13

进口仪器、设备:

用于科研、试验、教学

免税

 

1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免税

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4个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

  试点前增值税优惠项目(19项)-仍保留(续)

序号

减免税范围

减免税类型

特别说明

15

软件产品

免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划分依据为软件所有权归属

16

债转股企业

免税

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

17

供热企业

免税

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

18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19

增值税的起征点(个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

5000-20000

按月计征

300-500

按次计征

  1.2.14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类型列举

  试点后增值税优惠项目-新增(适用试点地区企业)

序号

减免税范围

减免税

  类型

特别说明

1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零税率

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2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3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5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

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2.15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注意:

并非按项目一一对应抵扣):

  

  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除外)。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

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1.2.16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2.16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注意】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报缴税款期限:

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3.进口货物: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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