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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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模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20**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0**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Construction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lectricvehicles'charging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Construction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lectricvehicles'charging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DBJ50/T-xxx-20XX

 

主编部门:

XXXXXXXX

批准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重庆

前言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渝建[2014]371号)文件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充电设备功能;4.设计;5.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网址】)。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名录

1总则1

2术语2

3充电设备功能3

4设计5

4.1充电设备设置5

4.2标识标牌10

4.3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设计11

4.4监控及通信系统设计13

4.5配套设施设计13

5施工与验收15

5.1一般规定15

5.2充电设备16

5.3标识标牌16

5.4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17

5.5监控及通信系统17

5.6配套设施18

附录A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表19

本规范用词说明20

引用标准名录21

条文说明22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Chargingpilesfunction3

4Design5

4.1Chargingequipmentsettings5

4.2Logosigns10

4.3Distributionandlowvoltagedistributionsystem11

4.4Monitor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13

4.5Supportingfacilities.13

5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15

5.1Generalrequirements15

5.2Chargingequipment16

5.3Logosigns16

5.4Distributionandlowvoltagedistributionsystem17

5.5Monitor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17

5.6Supportingfacilities18

AppendixA:

QualityinspectionandacceptanceformofinstallationengineeringforChargingpile19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20

ListofQuotedstandards21

Explanationofprovision22

1总则

1.1.1为统一重庆市充电设备建设的技术要求,规范其整体布局规划、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推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率越来越高,充电设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配套工程,其建设也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促进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规范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文件要求,特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新建工程,已建停车位改建、扩建充电设备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重庆地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库(场)、社会公共停车库(场)和临时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建设,停车库(场)用于停车或安装充电设备的主体是停车位,因此为本规范统一用词采用停车位,涵盖了全部充电设备建设。

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原独立停车位改造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不扩大使用面积。

1.0.3充电设备建设工程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统一标识、优化分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补充电能的非车载充电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

条文说明:

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这两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用的插座,以及技术还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

充电设备按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地充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

俗称“充电桩”。

2.0.2公用充电设备 publicchargingequipment

用于社会公众使用的充电设备,服务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蓄电池充电。

2.0.3自用充电设备selfchargingequipment

用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充电设备,为其拥有的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充电。

2.0.4专用充电设备dedicatedchargingequipment

用于特定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使用的充电设备,为其拥有的专用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充电服务。

条文说明:

专用电动汽车主要是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公共安全的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

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共交通工具等。

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3充电设备功能

3.0.1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判断其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2非车载充电机在发生故障时具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3具有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

4具有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机的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手动复位。

条文说明:

非车载充电机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全性。

3.0.2非车载充电机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规定。

条文说明:

非车载充电机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

人机交互、通讯功能、记录、计量、刷卡付费、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求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

3.0.3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急停开关的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2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的功能,具有自检及故障报警的功能;

3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电源。

条文说明:

交流充电桩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全性。

3.0.4交流充电桩的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规定。

条文说明:

交流充电桩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

低压供电、监控、计量功能、历史记录与查询、人机交互、充电状态显示、语音求助、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

3.0.5公用充电设备宜具备充电设备扩展功能。

条文说明:

充电设备的功能较多,自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主要是满足特定车辆补充电能,功能可以简化,实际安装时,可根据需要增加部分扩展功能;公用充电设备是为车辆充电服务,既要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安全,又要保证充电时对电网的影响在可调节范围之内,因此公用充电设备具备的扩展功能应更加齐全。

3.0.6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备的专用充电设备应具备快充功能,宜同时具备慢充功能。

条文说明:

专用电动汽车必须保证其蓄电池充足的电能,在电能不足的情况下,紧急时能够迅速为蓄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专用停车位配置充电设备应具备快充功能;为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电池的使用寿命,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慢充。

4设计

4.1充电设备设置

4.1.1公用充电设备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城核心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

8;

2其他区域核心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公里,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

15;

3高速公路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用充电设备满足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宜小于12个;

4公用充电设备宜与加油加气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合建。

条文说明:

(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示范推广区范围对公用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及其与电动汽车比例要求。

(2)高速公路充电区服务距离结合国内地方出台的文件要求而规定。

《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中提出“京津冀区域内G1京哈、G4京港澳、G6京藏、G45大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初步形成连通北京、天津及河北主要城市,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京港澳高速北京至湖南段全长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

每个快充站将部署4台120千瓦分体式充电机,可同时供8台电动车充电,一般只需20分钟即可充电80%,可提供150至200公里续航里程。

京港澳高速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分别位于豫冀界、郑州东、安阳、鹤壁、新乡、原阳、新郑、许昌、漯河、驻马店、确山、信阳、灵山13对服务区(上下行),共计26座快速充电站。

京沪高速全线快速充电系统即将开通,全程1262千米,平均单向每50千米一座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乘用车为150~200公里、客车为200~400公里、货车为100~150公里、专用车为100~300公里;目前非车载充电机10~20分钟即可为电动汽车电池充电80%。

算例:

高速公路按电动汽车交通量10000辆/天,每天通行时间集中在16小时,充电15分钟、辅助5分钟,充电达80%以上,行驶160公里,50公里设一个充电区、计算得出每个充电区约同时满足70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考虑目前电动汽车保有量偏低,待后期随着保有量持续增高,充电和电池储能也会在技术上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用充电设备满足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宜小于12个。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中提出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充电设备与加油加气站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可以合建,因此主城区公用充电设备布置应结合加油加气站、公用停车位布置;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应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置。

4.1.2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设置的比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置比例

建设项目

主城区

其他区县城区

乡镇

一次配建比例(%)

具备安装条件比例(%)

一次配建比例(%)

具备安装条件比例(%)

一次配建比例(%)

具备安装条件比例(%)

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库(场)

≥20

100

≥15

100

≥10

100

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库(场)

≥10

≥50

≥10

≥30

≥10

≥20

其他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库(场)

≥10

≥30

≥8

≥10

≥5

≥10

公交及出租车场站

≥10

≥50

≥10

≥30

≥10

≥20

停车库(场)

≥10

≥30

≥8

≥10

≥5

≥10

停车换乘(P+R)停车库(场)

≥10

≥30

≥8

≥10

≥5

≥10

条文说明:

(1)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要立足于电动汽车产业现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2)国际能源署(IEA)对该机构于2009年11月发布的面向2050年的《电动汽车(EV)与混合动力车(PHEV)技术路线图》进行了更新,新计划提出,产业界和政府联合努力,到2020年实现全球EV和PHEV销量至少达到每年500万辆,到2050年占到轻型汽车销量的一半以上。

3)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要求:

1)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考虑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2020年规划,一次投入100%建设可能性较小,反之,100%预留,并未要求一次建设比例,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已有部分用户购买电动汽车无法实现充电,其原因主要是充电设备配套的电源提供和线路走向无法落实,因此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本次要求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库(场)不仅要具备安装充电设备条件,同时要求一次同步建设比例。

(3)“具备安装条件”指充电区整体规划,预留配电室(包括变压器、高低压设备)空间,预留配电室至各个充电区电缆敷设通道,预留末端配电箱(柜)安装位置,并预留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一次配建”要求“具备安装条件”所要求的项目均应实施,供配电系统均应安装到位,用户安装充电设备时,只需从末端配电箱(柜)接线即可。

(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规定“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

公交车和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推广项目,备受大众关注,而用户购买电动汽车充电主要以住宅、单位配建充电设备为主,因此住宅、单位(特别是办公类建筑)、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充电设备比例应适当提高。

1)各大新能源推广城市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制定的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要求见表4.1.2-1。

表4.1.2-1全国部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政策

地区

建设要求

部门

时间

南京

《2015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计划》1、政府机关停车场、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2、鼓励现有已规划建设停车设施的居住小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南京市住建委

2015.1

上海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2、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

2015.5

广州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1、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2、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结合实际需求条件建设充电设施;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一般指单位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配置充电桩。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6

北京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1、新政策规定新建小区配充电桩的停车位要占到18%,用电方面也需要提前预留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5

合肥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1、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

2、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

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3、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4、鼓励已建、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增建充电桩。

市规划局、市科技局

2012.6

西安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1、新建的各类停车场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5

2)办公类建筑作为单位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其配套的停车位应积极为员工设置充电设备,但电动汽车用户在相同条件下主要以住宅自用充电设备为其补充电能,办公类建筑配建的充电设备作为辅助充电用,因此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比例应比住宅类低,可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进行设置。

3)公交车与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要产品,目前保有量和比例均位于所有新能源汽车的前列,因此其场站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一次性设置比例适当提高,同时考虑重庆地区山地特点,专用的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目前满足不了全部车辆停放,一般都是密集停放,如100%预留充电设备安装条件,势必影响车辆正常停放和周转,因此其设置比例适当比住宅类建筑低。

4)停车库(场)涵盖了社会公共停车库(场)、各大旅游景点停车库(场)、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独立停车库(场)等。

路边临时停车位可根据投资运营主体,参考停车(库)场要求设置充电设备。

(5)为鼓励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主城区和周边及郊县,见表表4.1.2-2。

充电设施投入按实际需求量配置,地区划分参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0〕68号)。

同时考虑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初期充分发挥充电基础设施的示范作用,重点在主城区内环与外环之间的新城区进行优先布局,特别加强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大学城等新区布局。

表4.1.2-2主城区区域范围

主城区区域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

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

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

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

4.1.3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专用充电设备,应专充专用,不能用作他用。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专用电动汽车电力充足,在不足的情况下能够迅速补充电能,避免由于发生突发事件后专用电动汽车无法使用,因此用于停放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必须设置专用充电设备,且充电设备只能为这些特定车辆充电,不允许其他车辆停放及充电。

如:

警车停车位只允许停放本部门和其他同类部门的警车及充电,不允许除警车之外的其他车辆停放及充电。

4.1.4电动汽车停车位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规定。

条文说明:

电动汽车停车位包括各类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区、以及路边分时停车位,该类停车位上的充电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规定,工业建筑内设置充电设备,需要结合具体生产工艺,在满足工艺流程、安全便捷的条件下,可参照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规定,综合考虑其布置方式。

4.2标识标牌

4.2.1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及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在出入口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牌,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电动汽车停车位的停车库(场)可在停车库(场)标牌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牌。

条文说明:

目前停车库(场)出入口都仅有停车库(场)的标牌,没有设置标牌,电动汽车车主不能判断停车场是否能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并补充电能,不便于电动汽车的推广运用。

因而规定在停车库(场)标牌处同时设置醒目的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牌,用于提示电动汽车车主。

4.2.2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及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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