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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赠与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特点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

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可以是票据权利,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

其中,有价证券的赠与要履行背书的法律手续才能成立。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赠与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不动产如房产、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辆的赠与,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点,也是它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2.是单务的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即使是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受赠人是纯粹的受益人,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地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而主张赠与无效。

  3.既是诺成合同又是实践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若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

因此,一般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

  

(一)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就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施的,因而可用口头形式。

非现实赠与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是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划分的,如果赠与人对受赠人在道德上有扶助的义务,如养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较困难而约定赠与一定财物的合同,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合同。

区分这两种赠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较强,即使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若是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记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三)特殊形式的赠与

  1.附义务赠与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

其特点是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属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赠与的,不具独立性;所附的义务具有合法性,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不予履行,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必须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但受赠人履行义务仅限于赠与物之价值限度内。

当赠与所附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的部分无履行的责任。

  2.混合赠与合同

  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没有给付的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也只是负担一定的义务。

而混合赠与合同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由于混合赠与中的受赠人须向赠与人一方作出一定给付,其受赠人给付的部分具有有偿性。

一般认为,混合赠与原则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就在于受赠人一方须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

然而,若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给付不对等部分并无赠与的意思,就不是混合赠与。

所以,混合赠与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赠与人无偿地将一定财产价值转移给受赠人。

  3.捐赠

  捐赠,又称捐助,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

捐赠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赠与人为某单位的利益无偿地将其财产捐赠给一定单位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如向某学校捐款。

有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即捐赠人在将其财产捐赠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捐赠人向某学校捐赠财产要求学校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奖学金。

还有为特定目的的募捐,这是指由一定单位或数人作为发起人进行的募集捐助活动,如募集救灾物资等,这种捐赠的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益人,而是给予募集人,由募集人间接转赠受益人。

  4.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

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

死因赠与是在赠与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若出现可由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

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

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合同法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四)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

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二赠与合同的写作格式

  赠与合同多采用条文式结构,其写作格式与合同的一般书面结构模式相同,也是由首部、正文、结尾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

标题即合同名称,写明赠与性质、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居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当事人基本情况是指要写明赠与人、受赠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正文

  正文即合同的主要条款,赠与合同要写明如下条款:

  1.赠与目的

  写明为什么赠与,例如奖学金赠与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积极进取,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

  2.赠与物品质与数量

  赠与合同的标的为赠与物,合同要标明具体赠与物的性质和名称,如房屋、货币、有价证券或专利权等。

  合同应具体写明赠与物的数量、品种、品质。

赠与物是货币、写明币种和数额;赠与物是实物,要写明该物的性状、数量和品质,如房屋应写明房屋的坐落、规格、面积、是否出租。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此条款要明确规定赠与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要写明是一次赠与还是定期赠与、履行地的具体名称。

  4.附义务赠与及违约责任

  附义务赠与合同要写明赠与人对受赠人所提的要求,即受赠人要履行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原则上受赠人没有合同义务,但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附设有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附设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赠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附义务合同中要写明受赠人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点:

  

(1)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在赠与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迟延履行时,受赠人仅仅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予赠与物,而不能请求赔偿其他损失或迟延的利息;在赠与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不能给付时,受赠人只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价金,而不能请求其他损害的赔偿。

赠与人若无故撤销赠与或迟延赠与给受赠人带来损失的,应予赔偿。

  

(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内容仅以赔偿受赠人因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受到的损害为限。

  (3)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原则上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若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方法。

  5.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物尚未给予时,赠与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但赠与人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6.赠与合同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被撤消的,撤消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7.争议的解决方式

  出现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8.其他约定事项

  根据实际情况,增添有关补充条款。

  (三)尾部

  尾部包括:

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双方的地址、电话、电挂、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公证机关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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