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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

我国主要教育政策法规概要

曲正伟(东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本专题内容主要有三个:

(1)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2)当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3)主要的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要点归纳;

考试大纲对以上知识点的要求是以记忆为主。

根据大纲要求,本专题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和材料分析题。

考生在回答单选题时应注意仔细研读题干,抓住关键词,捕捉句中隐含的信息。

这部分考题大都是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应考者应扎根教材复习;在回答材料分析题应注意仔细阅读所给材料,从材料出发,用教材所学基本原理进行回答,注意具体材料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的题例对学员所需要掌握的各知识点做以介绍。

一、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理解教育法的含义以及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教育法概念的理解,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典型例题】

例 .保证教育法实施的是()。

A.道德B.社会舆论C.国家强制力D.自觉

【答案与解析】C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

(2)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制定机关不同。

(2)行为指向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典型例题】

例 .教育法是以强制的方式实施的,对待任何违反教育法的行为都没有逍遥法外的理由。

这说明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A.制定机关不同B.行为指向不同

C.表现形式不同D.实施方式不同

【答案与解析】D

二、当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和规章。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掌握我国教育法的六种表现形式,掌握每一种表现形式的制定主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以及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的效力关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

(二)法律

1.基本法律。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它调整的是教育方面社会关系的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也可以称之为“单行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以下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我国教育法体系主要包括:

教育专门法以及相关教育的其他法律。

如下图: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目前,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有效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制定,1993年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六)规章

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部门规章,二是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是教育法不可缺少的渊源。

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可以从以下表格中更好的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表1-2-1教育法的渊源

表1-2-2教育法的形式结构 

层级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典型例题】

例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D.刑法

【答案与解析】A

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的时间为()。

A.1980年12月4日B.1981年12月4日

C.1982年12月4日D.1983年12月4日

【答案与解析】C

例 .建国后,第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的教育法律是()。

A.《学位条例》B.《义务教育法》C.《教育法》D.《教师法》

【答案与解析】A

例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答案与解析】B

例 .下面没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B.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D.上海市人民政府

【答案与解析】D

例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部门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答案与解析】C

三、 主要的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要点归纳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重点掌握我国主要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地位和重要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时间:

 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是我国制定其它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重要条文:

1.教育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在第七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公益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机会均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终身教育原则。

《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3.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4.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5.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这就是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原则。

6.法律责任

(1)关于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扰乱教育秩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非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关于违法颁发教育证书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5)关于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教育法》还对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学活动,违法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违法招收学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及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考试等现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典型例题】

例.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

A.《义务教育法》B.《教育法》C.《教师法》D.《教师资格条例》

【答案与解析】B

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不得()。

A.赢利为目的B.牟利为目的C.营利为目的D.公益为目的

【答案与解析】C

例. 下面不属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规定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B.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C.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D.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答案与解析】B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时间:

 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地位:

 《义务教育法》在基础教育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重要条文: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典型例题】

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是()。

A.1986年4月12日B.1986年7月1日

C.2006年6月29日D.2006年9月1日

【答案与解析】D

例. 实施义务教育,()。

A.收取学费、杂费B.不收学费、收取杂费

C.收取学费、不收杂费D.不收学费、杂费。

【答案与解析】D

例.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

【答案与解析】B

例.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的首位工作是()。

A.智育B.德育C.体育D.美育

【答案与解析】B

例. 以下学校行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要求的是()。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C.开除违反班规的小学生

D.选用经过审定的教科书的

【答案与解析】D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位: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及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重要条文:

 这一部分将有专门内容加以解释,此处不多赘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地位 :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重要条文:

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5.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典型例题】

例.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是()。

A.《未成年人保护法》B.《幼儿园管理条例》

C.《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儿童权利公约》

【答案与解析】A

例.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

A.批评教育B.体罚、变相体罚

C.侮辱人格尊严D.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答案与解析】D

(五)《幼儿园工作规程》

时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共同构成对未成年保护的法律体系,也标志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已经全面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重要条文: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1)教育保护与从小抓起原则;

(2)预防与及时矫治原则;(3)综合治理原则。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2)不同社会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3.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不良行为的种类: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各主体的职责:

学校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样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除了家庭与学校,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从上述规定可见,社会环境的净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的种类: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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