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057521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0.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死刑保证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死刑保证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死刑保证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死刑保证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死刑保证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死刑保证书.docx

《死刑保证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死刑保证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死刑保证书.docx

死刑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案嫌疑人李怀亮被关12年被判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股城网讯:

死刑保证书?

什么是死刑保证书?

河南的李怀亮被宣告无罪,意义重大。

与赵作海等冤案纠正的原因不同,本案不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死者归来,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愿这是新的司法动向,即真正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不过,此前李怀亮被羁押12年,以及所谓的“死刑保证书”,还是令人感叹。

李怀亮死刑保证书

被刑事拘留将近12年的河南省叶县湾李村农民李怀亮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到今年8月6号,如果李怀亮不被释放的话,他就已经被关押整整12个年头。

2001年,李怀亮因涉嫌强奸杀人被羁押,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每次都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并仍被羁押。

昨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二、被告人李怀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被告人李怀亮当庭释放,现在闭庭。

昨天下午平顶山中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李怀亮一案。

法庭宣判后,李怀亮满脸泪水被法警带离现场。

李怀亮案件引起关注有两个原因,一是李怀亮因涉嫌强奸杀人,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并被羁押将近12个年头,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悬案”;二是因为一份“死刑保证书”,内容为平顶山市中院“承诺”判处李怀亮死刑,被害人母亲不再上访,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

平顶山中院院长解释“死刑保证书”

并非与当事人的协议

2001年8月2号,叶县邓李乡湾李村旁的沙河内发现女孩尸体,公安部门勘察为强奸杀人。

8月4日晚上,李怀亮被警方列入嫌疑对象。

8月7日,时年36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

从此,李怀亮的命运开始大起大落。

先是这次15年刑期的判决,随后判决被平顶山中院撤销,并发回重审。

继之,平顶山检察院介入此案,重新起诉到中院,中院2004年判处李怀亮死刑。

这份判决于2005年11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

2006年4月,平顶山中院再次作出死缓判决,当年9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

这样,李怀亮案件此案在11年后,仍没有走完它的司法程序,警方对证据的“补充侦查”,6年也还没有结束,双方当事人都为自己叫屈。

在前两年有媒体报道,这起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案件,出现了平顶山中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死刑保证书”。

昨天,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这样解释。

郭保振:

经过调查了解,所谓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号本案被害人的父母写的,要求我们平顶山中级法院审理,并且要求重判被告人,原话叫做“最好判处死刑”的一个诉求表达。

虽然使用了我们平顶山中院的办公用纸,但是它不是法院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字。

在人民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对被告人定罪,所以也不可能在没有开庭审判之前,承诺被害人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样的保证。

审判长:

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昨天,该案审判长杨红卫昨天也对法庭为什么对李怀亮案作出无罪判决作出了解释。

杨红卫:

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系,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也存在矛盾,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我们依法对李怀亮宣告无罪。

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听到判决结果非常激动。

王永杰:

判决结果我认为是刑事诉讼法的胜利,是给李怀亮一个很好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作为律师,也可以配合有关机关来查出真凶。

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希望有关机关依法进行。

李怀亮被关押12年:

没尽到养老义务对不起家人

庭审结束,李怀亮又被带到了他被关押近12年的看守所,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他将回到自己的家中。

很显然,他还不是太适应一下子成为自由人的现实,更不敢回忆自己的经历。

李怀亮:

不好熬,在这里边关的时间长了,这脑子浑得很。

如今,李怀亮家的老屋房顶上长满了杂草,三面院墙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倒塌,院子里杂草丛生,长时间无人居住。

在屋内,陈旧的桌椅、床还摆在原来的位置,堂屋右侧的墙上,还挂着李怀亮两个女儿小时候的照片。

据村里人讲,事发后,为了给儿子申冤,李怀亮的母亲2011年5月因劳累过度去世。

李怀亮的妻子外出打工再也没有回来,家里撇下两个不到

10岁的女儿。

因父亲的事,姐妹俩经常遭到别人欺负,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几年前姐妹俩先后嫁人。

这些事,让在看守所里的李怀亮愧疚不已。

李怀亮:

没有尽到养老的义务,对不起我父母,对不起家里人。

如今,李怀亮无罪释放,他要开始计划下一步的生活。

但在昨天宣判之后,此案中受害者的家属却情绪激动,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难以接受。

对于他们而言,如果李怀亮不是凶手,那么11年前,到底是谁强奸杀人,这个未解之谜又何时能够水落石出呢?

网友热议

还有多少冤假错案需要平反,太多的人因此失去自由甚至生命,他们的家庭从此不再有奔头,“浙江女神探”聂海芬、“死刑保证书”等事件层出不穷,看似搞笑,但几令你绝望。

向一切刑讯逼供的警察,牵强附会判案,乱采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宣战!

还有,那疑似正义的“双规”......

12年!

什么概念?

抗日加内战!

一个人的战争!

公民要发声!

人民要公平。

死刑保证书实属可笑,关押十一年方获无罪。

法制不完善导致了受害者从一家变为两家。

里面说嫌犯曾经被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的,被判了15年啊,然后最近才被无罪释放。

人生有几个15年啊,人家也是有父母、妻子和子女,一句对不起,一句无罪就可以让别人白白浪费了15年吗?

我希望17以后能认真办理案子,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要做个好警察。

公检法的问题我已经不想评价了,大家都懂。

我奇怪的是,没人觉得这原告很恶搞吗?

为什么咬定嫌疑人是杀人犯?

不去为死者申张正义,而是像恶狗一样咬死一个算一个,这是干嘛呢?

法律的主要目的到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安定的,还是用来报复的?

原告的目的到底是惩处真凶还是先杀一个解恨?

各种真凶逃之夭夭,公检法有很大的包庇嫌疑!

无辜冤枉的人这些年怎么过的,他的孩子是怎么长大的吖!

他的亲人又是怎么熬过来的。

荒唐的悲剧。

篇二:

“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获得国家赔偿98万元

新华网郑州12月17日电(记者双瑞)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

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请求。

平顶山中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

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李怀亮家的老房已久无人住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翻拍)。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

尽管李怀亮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

妻子重新回到身边,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

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此前报道为379.67万元)。

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

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

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

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

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

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

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

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

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

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

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

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

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

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

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

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

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

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

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

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

篇四:

从死刑保证书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强原则

从“死刑保证书”案浅谈刑事诉讼中补

强证据规则

摘要:

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法律对几类言词证据明确限制其证明力的法则。

证据补强规则以自由心证原则、人权保障理论和证据裁判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保证实体真实,防止误判以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死刑保证书”案,涉及了证据法律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很多方面,本文就以此案为切入点浅显地探讨正证据法律制度中的证据补强规则。

关键词:

死刑保证书证据补强规则司法公正

案例回顾与分析

案件发生在2001年8月二日的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当天晚上13岁小女孩郭晓红(化名)去村北沙河滩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郭晓红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并于当晚报警。

8月四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晓红的尸体,尸体身赤裸,警方认定其为遭他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调查后,因同村村民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警方将其拘留。

2003年九月十九日,叶县法院根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到李怀亮自己承认杀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怀亮判刑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李怀亮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

2013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怀亮曾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

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

此外,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多种证据也与李怀亮的特征不符,如现场提取的脚印以及血液,均与李怀亮的的特征有明显差距。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仅仅依靠李怀亮的有罪供述而做出其有罪的判决,而忽略其他证据,是不符合证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的。

具体而言,不符合证据补强规则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不能仅仅依靠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依靠证据补强规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告李怀亮无罪,既保障了李怀亮的人权,又有利于司法公正。

因此,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定的了解和探讨。

证据补强规则的涵义

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缺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介意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补强规则是一项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就不能直接定案。

证据补强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证据补强规则最早是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在英国它被称为“佐证(corroboration)规则”。

具体时间源于十七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发生一起强盗

杀人案件,法官依据被告人自白判处其死刑。

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不久,被认为遭到杀害的被害人从国外回来。

自此开始有人主张,凡杀人案件必须有被害人的尸体才能做出有罪判决。

此后,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刑讯逼供和口供主义的反思,口供补强逐渐作为一项矫正口供缺陷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法律机制保留下来。

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诉讼观念到了近代,特别是十八世纪随着人权观念的逐渐兴起而越来越遭到驳斥。

证据补强规则恰恰从客观上起到保护被告人权、克服“口供至上”错误观念的作用,这可以看做是证据补强规则在产生后获得的又一重要功能。

再结合自由心证制度来看,防止误判这一证据补强规则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虚假口供造成冤假错案,按照自由心证注意达到内心确认的程度,如果判处有罪,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高度心证的程度,而如果光靠被告口供不能达到此基准又没有其他与此相符补强强化的证据,当然就不能判处被告有罪。

随着证据补强规则的法定化、强制化和程序上对被告人权保障的加强,即便凭被告口供能达到内心确信其有罪的程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仍然不能判处被告有罪。

这是,证据补强规则的愚弄与自由心证的程度无关。

由此证据补强规则形成了一条从实质上补强到形式上(强制性)补强的发展轨迹。

证据补强规则的作用及意义

正如上文案例所表明的,由于证据补强规则限制了部分有瑕疵证据的证明能力,从而避免了法官仅仅以靠瑕疵证据而认定事实,可以有效防止错误审判的做出。

此外排除了仅仅依靠口供就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有效预防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对于尊重隔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九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我国证据补强规则发展的现状及对其的建议

由于我国对证据补强的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略,没有具体细致的内容,具体到个别案件中,它的适用又是因时因地而异,构建细致的证据补强规则对完善我国的证据法规则体系理论和指导生动丰富的司法实践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有必要不断完善对证据补强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细致而可行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有法可依”。

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共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实现新刑诉法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依法

治国”的方略。

结语

“死刑保证书”案不仅是当事人家庭的悲剧,并且也是社会法制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立法者应当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者也应当严格执法,合理执法。

此外,社会工总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监督之中。

只有这样,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所加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才不是一纸空谈。

篇五: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

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

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2013年04月26日06:

24来源:

中国青年报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2001年8月2日晚上,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谁想这一去竟是永别。

当晚小蕊一直没回家,小蕊的家人也在沙河堤上寻找了一夜。

次日,与湾李村西邻的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这正是小蕊的遗体。

平静的村庄发生了命案。

接到报案后,叶县公安局的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

小蕊的尸体检验结论显示,她“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后入水”。

2001年8月4日,小蕊被害当晚同样到河堤上捉蝉蛹的村民李怀亮被叶县公安局带走。

同年的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执行逮捕。

受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李怀亮两个家庭,一个为了讨说法,一个为了求清白,共同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

这起案件的背后,又隐藏了涉案双方当事人怎样的辛酸与血泪?

历时12年的“悬案”

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记得很清楚:

“李怀亮是农历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带走的,被带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们送达了逮捕证,上面写着‘故意杀人和强奸’。

李爱梅称,李怀亮被带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闹,“到家里打砸,还打了李怀亮两个小闺女,见我们家的人就破口大骂”。

“当时想,要真是他干的,直接枪毙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应得。

”李爱梅说,但李家人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这里面有问题,一系列证据对不上我弟弟的号”。

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本村幼女小蕊,见四周无人,欲对该女强奸。

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该女脖子,拖该女到附近花生地,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

后将该女尸体抛入沙河水中。

2003年3月,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怀亮的众多家属旁听了此次庭审。

据调查,此次开庭是该案唯一一次公开庭审,随后的一系列庭审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李怀亮的家属也被拒绝旁听。

在这次庭审中,李怀亮称:

“案发当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见过小蕊,但我没有杀人。

李怀亮一审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

“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但李怀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

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此案并未发回到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而改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是于2004年7月8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该案起诉书的编号为“平检起诉(2002)4号”,也就是说,早在2002年,该案的起诉书就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了,但没有起诉,而是由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04年8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后来的判决书记载:

“李怀亮当庭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小蕊,并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

平顶山市中院未采纳李怀亮的辩护意见。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且赔偿丧葬费3000元。

此次宣判后,被告人李怀亮及原告郭松章、杜玉花均不服,分别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赔偿少”等为由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不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06年4月11日,对此案再次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李怀亮赔偿原告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10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