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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文件

济银办发〔〕256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

金融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

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

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

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山东省金融网安全管理,保障各联网机构相关业务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修订完善了《山东省金融网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办法转发至辖

内相关金融机构。

—1—附件:

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

金融科技网络办法通知

内部发送:

各行级领导,各处、室、部、中心。

联系人:

周奉强联系电话:

(0531)86167510(共印2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11月14日印发

—2—附件:

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金融网(以下简称金融网)的管理,保

障山东省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有效地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及金融服务资源,促进全省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网是指用来在人民银行与社会各

界联网机构之间交换特定信息的计算机通信网络。

人民银行作为网

络核心与各联网机构连接,联网机构作为网络参与者连接到人民银

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联网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或人民银行制度规定必须接入金融网开展业务;联网机构根据自身

业务发展需要主动申请接入金融网。

第四条金融网按照功能分为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

核心网络

位于人民银行一端,接入网络位于联网机构一端。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是金融网的省级主管单位,人民银

行济南分行科技处是金融网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3—

(一)制定山东省金融网的相关制度;

(二)受理省级金融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入网申请;

(三)审批辖内金融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入网申请和连网申

请;

(四)受理和审批联网机构的有关变更申请;

(五)负责金融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端核心网络的建设、日常

运维及网络资源管理工作;

(六)检查山东省金融网联网机构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

是金融网的市级主管单位,各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是金融网的市级

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入网申请,初审

后报送上级行审批;

(二)受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连网申请,实地

核查后报送上级行审批;

(三)受理和审批联网机构的有关变更申请。

(四)受理连网机构的推出申请,并报上级行备案。

(五)负责金融网在当地的人民银行端核心网络的建设、日常

运维及网络资源管理工作;

(六)检查辖内金融网联网机构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七条各联网机构是金融网的使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机构的金融网网络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

行维护流程,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确保金融网安全稳定

运行;

—4—

(二)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或者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应急演练;

(三)负责本机构金融网接入网络的建设、日常运维工作。

第三章入网、变更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接入金融网(简称入网)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入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或人民银行制度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使

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技术要求。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管理要求。

第九条入网技术要求:

(一)接入网络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公众互联网连通;

(二)与人民银行通信的服务器或客户端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

公众互联网;

(三)接入网络与内部其它网络之间应有清晰的网络边界。

入网络能够是与内部其它网络物理隔离的独立网络,也能够是与内

外部其它网络使用硬件防火墙进行边界隔离控制的独立区域。

(四)原则上应采用人民银行指定的线路和运营商接入金融网。

(五)关键设备应实现热备份,关键线路应选用两家以上的运

营商。

(六)接入网络与核心网络互联时采用的网络路由方案原则上

—5—由人民银行确定。

应在具有网络路由功能的设备上配备严格的路由

控制策略,避免无关路由。

(七)接入网络使用的网络地址原则上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划编

码和分配。

应在接入网络的边界防火墙进行地址转换。

(八)接入网络应配备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符合本

机构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包括物理

安全、病毒木马防护、漏洞补丁更新、身份鉴别、密码设置更新策

略、安全审计、入侵监测与防范等。

(九)应按照最小授权原则对接入网络实施访问控制。

第十条入网管理要求:

(一)应禁止经过金融网传输与人民银行业务无关的信息。

(二)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入地点入网。

(三)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传输路径使用金融网。

联网

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经由其总部的金融网能够满足业务需求,应统

一经过其总部与人民银行通信。

(四)应制定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行维护流程,

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确保金融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开

展应急演练,或者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应采取属地接

入核心网络方式,如其它特殊需求(如网上银行系统接入、接入网

络所在区域与其它机构连接等情况),需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第十二条申请入网的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应向当地人民银

行提交书面入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6—

(一)申请书。

需写明接入金融网的原因,计划采用的网络技

术方案、网络管理措施和计划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网络

部门联系人等。

申请书必须为正式发文,不接受传真件、复印件、

扫描件等。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新增金融机构需提交)。

(三)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四)接入山东省金融网技术环境确认表(附表2)。

(五)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某项业务的批复或通知。

(六)山东省金融网接入(变更)申请表(附表1)。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

受理和审查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的入网申请。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向申请入网的金融

机构及其它单位反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审查结果:

(一)对于审查合格的,应明确告知网络接入地点、组网方式、

各项技术参数、各项入网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允许

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联系人员信息等;

(二)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应明确告知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第十五条入网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应按照相关

要求筹建接入网络(含申请开通运营商通信线路)。

接入网络筹建

完毕后,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连网申请。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申请连网的金融机

构及其它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条件的,上报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条件的,应在5个工

作日内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7—第十七条需要改进的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应在改进后重新

提交连网申请。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同意连网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

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机构开通网络。

第十九条联网机构变更以下内容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

变更申请。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予以答复,需

要报上级行核准的事项应及时上报。

(一)变更所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二)调整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设备、通信线路、IP

地址、路由策略等事项;

(三)其它人民银行规定应该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条联网机构不再具有入网需求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

申请退出金融网。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按职责分工报上级行备

案。

第二十一条联网机构进行计划内维护时,应按以下要求提前

通知或报批:

(一)如果预计对其它联网机构无任何影响,能够自行安排;

(二)如果预计需要人民银行配合相关工作但不会影响业务系

统运行,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银行;

(三)如果预计会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应按属地原则报人

民银行中心支行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要求联网机构配合进行网络变更时,应

提前与联网机构沟通。

—8—第四章运行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网机构的网络设备安放场所须符合机房安全

标准。

第二十四条未经人民银行同意,联网机构不得擅自中断网络

连接。

第二十五条联网机构发生影响金融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意外

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人民银行,并按照优先恢复业务系统运行

的原则予以处理,在排除故障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当联网机构发现本地网络中出现病毒、恶意攻击

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及时阻断病毒向金融网

的连接,并按照应急处理方案采取修复措施,以免因局部故障影响

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联网机构使用金融网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金融网从事任何违

法、违规活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联网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使用或管理

金融网。

对违反规定导致金融网遭受来自联网机构内部或外部网络

攻击的,或者导致人民银行及其它联网机构业务系统异常的联网机

构,人民银行将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网安全检查。

发现联

—9—网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予以批评,同时视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

或暂停网络服务:

(一)违反入网技术要求;

(二)违反入网管理要求;

(三)未按要求进行变更;

(四)擅自使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信息系统;

(五)违反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与其它政府部门经过金融网联

网时,应在联网前加强沟通,书面确认联网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各项入网技术要求,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金融网管

理办法》(济银发〔〕94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山东省金融网接入(变更)申请表

2.接入山东省金融网技术环境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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