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标准规范.docx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标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标准规范.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标准规范.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10/12927042-5b12-4533-a1ba-5eaedabb1aed/12927042-5b12-4533-a1ba-5eaedabb1aed1.gif)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标准规范
前言
本原则第4.1条、第4.2条和第9章为强制性,别的为推荐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原则,原原则GB5294-与本原则不一致,以本原则为准。
本原则起草时重要根据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并参照ICRP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普通原则》和IAEA安全丛书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原则》等资料约关于内容。
本原则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
程荣林、王建超。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Specificationsofindividualmonitoringforoccupationalexternalexposure
GBZ128-
1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职业照射中外照射(如下简称"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原则、办法、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基本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Z/T151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原则所排除照射和已规定予以豁免实践或源产生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所有照射。
3.2个人监测individualmonitoring
运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进行测量,以及对测量成果解释。
3.3最低探测水平(MDLminimumdetectablelevel)
在辐射监测中,用于评价探测能力一种记录量值,指在给定置信度下,一种测量办法可以探测出(检出)区别于零值最小样品贡献。
3.4异常照射abnormal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成员所接受也许超过为她们规定正常状况下剂量限值照射。
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3.5参照水平referencelevel
为决定采用某种行动而规定水平。
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定任一种量都可以建立参照水平。
达到或超过该水平时,则应采用某种相应行动。
这种行动可以是把测量值记录存档,或进一步调查,乃至进行干预,相应参照水平分别称为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3.6名义剂量notionaldose
个人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丢失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用其他办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剂量估算值。
4总则
4.1监测原则
4.1.1任何放射工作单位都应依照其从事实践和源详细状况,负责安排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职业照射评价重要应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本。
a)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也许受到明显职业外照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也许超过5mSv/a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b)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测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1mSv/a~5mSv/a范畴内工作人员,应尽量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c)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也许始终低于法规或原则相应规定值工作人员,可不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4.1.2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4.2监测量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所要测量量是个人剂量当量Hp(d),d指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面深度。
依照d取值不同,Hp(d)可提成:
a.Hp(0.07),合用于体表下0.07mm深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皮肤。
b.Hp(3),合用于体表下3mm深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眼晶体。
c.Hp(10),合用于体表下10mm深处器官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合用于有效剂量评价。
4.3监测类型
4.3.1常规监测
常规监测是为拟定工作条件与否适合于继续进行操作、在预定场合按预定监测周期所进行一类监测。
常规监测与持续操作关于,此类监测是要指明涉及个人剂量水平和场合逗留满意度在内工作条件,同步也是为了满足审管规定。
拟定常规监测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性质、所受剂量大小、剂量变化限度及剂量计性能等诸多因素。
常规监测周期普通为1个月,也可视详细状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2任务有关监测
任务有关监测是为用于特定操作提供关于操作和管理方面即时决策支持数据一类监测。
它也能证明操作与否处在最佳状态。
4.3.3特殊监测
特殊监测是为阐明某一特殊问题而在一种有限期间所进行一类监测。
特殊监测本质上是一种调查,常合用于关于工作场合安全与否得以有效控制资料缺少场合。
此类监测旨在提供为阐明任何问题以及界定将来程序详细资料。
4.4监测程序
a)监测筹划制定,特别要规定监测类型和范畴;
b)监测办法选定;
c)监测仪器准备,涉及仪器选取、调试、校准和维修;
d)监测实行,涉及监测数据判读和初步解决;
e)剂量成果计算和评价;
f)监测记录及其保存;
g)对上述程序实行全面质量保证。
5监测办法
5.1光子辐射
5.1.1对于单一成分已知能量γ或X射线,可用无能量鉴别功能普通个人剂量计测定
个人剂量当量。
5.1.2当遇到如下状况时,应使用能量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测定个人剂量当量:
a)单一成分未知能量γ或X射线;
b)各种成分已知能量γ或X射线;
c)各种成分未知能量γ或X射线。
5.2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
5.2.1对于弱贯穿辐射(如β射线和低能X射线)不明显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普通可只监测Hp(10)。
5.2.2对于弱贯穿辐射很明显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应使用能辨认两者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或用躯体剂量计和四肢剂量计分别测量Hp(10)、Hp(3)和Hp(0.07)。
5.3中子和γ射线混合辐射场
5.3.1中子剂量与γ剂量比值无论为多大,且此比值与否已知,原则上都应使用能分别测量中子剂量和光子剂量鉴别式个人剂量计,测定中子和光子个人剂量当量,然后计算总剂量。
5.3.2中子剂量与γ剂量比值不超过10%且该比值已知时,也可只用光子剂量计测定光子剂量,然后依照光子剂量监测成果和两者比值计算总剂量。
5.4不均匀照射
从事也许受到复杂和非均匀照射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在身体也许受到较大照射部位,或与重要器官相相应体表部位佩带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或足踝剂量计等),例如在进行密封源操作时,需要在手指上此外佩带指环剂量计。
5.5异常照射
5.5.1在预期外照射剂量大大超过剂量限值状况下(例如从事有也许发生临界事故操作或应急操作时),工作人员除应佩带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或事故剂量计。
5.5.2当工作人员受到事故照射或应急照射时,除了依照其佩带剂量计所提供成果外,估算事故剂量还应参照其他办法测得剂量资料,例如受到中子照射后工作人员体内感生24Na和38Cl,头发和羊毛衫中32P,或其他感生放射性核素测量资料。
此外,基于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生物剂量计也是有价值。
事故剂量估算原则参见国家职业卫生原则GBZ/T151。
6个人剂量计
6.1基本性能规定
a)应只对欲测一种或几种辐射响应,且其响应应不受诸如温度、湿度、灰尘、风、光和磁场等环境因素,以及诸如电源电压波动和频率涨落等作业因素重大影响。
b)应具备能覆盖监测范畴宽量程。
对于常规监测,量程上限普通应达1Sv;对于特殊监测,量程上限应达10Gy。
c)监测Hp(10)时,对于常用X或7射线,测量能量范畴普通应宽至20keV~1.5MeV;对于那些也许产生高能γ或X射线场合,能量上限应达9MeV。
监测Hp(0.07)时,测量能量范畴应宽至10keV~1.5MeV。
d)应具备足够高敏捷度,或足够低探测下限。
e)因能量响应和角响应共同引入误差应不不不大于30%(95%置信度,下同)。
f)在一种监测周期内累积剂量损失应不不不大于10%。
g)应具备容易辨认标记和编码。
h)剂量计应具备足够好机械强度,且其大小、形状、构造和重量应不得影响个人工作。
6.2佩带规定
6.2.1对于比较均匀辐射场,当辐射重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普通在左胸前;当辐射重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
6.2.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场合(如医院放射科),普通应藉佩带在围裙里面躯干上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实际有效剂量。
当受照剂量也许相称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此外佩带一种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某些剂量。
只有当受照剂量很小且个人监测仅是为了获得剂量上限预计值时,剂量计才可佩带在围裙外面胸前位置。
6.2.3对于短期工作和暂时进入放射工作场合人员(涉及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她们剂量资料。
6.2.4当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保证活动发放质量控制个人剂量计时,放射工作人员有义务按规定将其与常规监测个人剂量计同步佩带在同一位置。
6.3校准
6.3.1应使用适当人体模型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校准。
6.3.2应定期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校准。
6.3.3校准用原则源或参照辐射,其标定发射率量值应能追溯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原则。
7剂量评价
7.1实用量至防护量转换
7.1.1辐射安全分析或剂量评价应根据吸取剂量研、当量剂量HT或有效剂量E等防护量。
7.1.2在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中,由一系列测量直接得到仪器响应进而经校准和计算获得个人剂量当量Hp(d)是实用量,为用于辐射安全评价,应将Hp(d)转换为防护量。
7.1.3转换办法
a)在γ或X辐射监测实践中,当人员年受照剂量低于限值20mSv时,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个人剂量当量Hp(l0),可以以为是既不低估也但是分高估有效剂量值E。
b)在年剂量监测成果超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时,应进一步估算重要受照器官或组织当量剂量HT和有效剂量值E。
这时,可运用各种局部剂量计分区测得重要受照器官或组织当量剂量HT,再按下式估算有效剂量E:
......................
(1)
式中:
E:
有效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WT:
组织权重因子;
HT:
重要受照器官或组织当量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7.2剂量评价普通原则
7.2.1当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不大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剂量成果。
7.2.2当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成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
7.2.3当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不不大于年限值20mSv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