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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国境内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劳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018年新增)

  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2018年新增)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018年新增)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区分纳税人的标准包括:

“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标准

生产型:

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

80万元以下;

营改增应税行为:

500万元以下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特殊情况

⑴个人(非个体户);

⑵非企业性单位;

⑶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⑴为必须,⑵⑶可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计税规定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登记的不可逆性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知识点、征税范围

(一)销售及进口货物

  1.货物: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

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销售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2)邮政特殊服务

  (3)其他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通话;出租带宽等

  

(2)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4.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2】“疏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5.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注意1】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同时“融资租赁”仍需进一步分为“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前者适用17%的税率,后者适用11%的税率。

   6.现代服务(生产性)

税目

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课外阅读】“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的“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教材无此表述但将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全部归类为物流辅助服务亦不太合理)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注意1】“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注意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注意】“广告的制作、发布”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1】“物业管理”属于“企业管理服务”

【注意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均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除上述八项以外的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8.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四)“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五)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1.传统范围内的特殊项目

  ⑴“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⑵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⑶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⑷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⑸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课外阅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⑹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注意】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也要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例:

燃气管道初装费)

  ⑺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11%)

  【注意】若只印刷,按“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

(税率17%)

  ⑻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2.“营改增”范围内的特殊规定

  ⑴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⑵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两个条件。

知识点、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17%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1%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11%

  

(1)货物(2018年调整)——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记忆提示】低税率四大类: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1】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注意2】执行低税率粮食及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包括面粉),不包括再加工的产品,如淀粉、方便面、速冻水饺。

  【注意3】“农产品、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易成为命题点。

  

(2)服务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记忆口诀】光棍们,“房地产”是“交友”的“基础”。

  3.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0”

  

(1)纳税人出口货物(包括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①跨境应税行为“0”项目

服务项目

具体内容

国际运输服务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记忆提示】现代服务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服务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项目

服务项目

具体内容

运输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服务;

(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现代服务

(1)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7)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知识产权服务;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③鉴证咨询服务;④专业技术服务;⑤商务辅助服务;⑥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生活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注意】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1.3%

  

(1)小规模纳税人:

除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

  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目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电影放映服务;

  ③仓储服务;

  ④装卸搬运服务;

  ⑤收派服务等。

  【记忆提示】快递员从“仓库”中“搬”出快件坐“公交车”去“电影院”“派送”。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5)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

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1%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1%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应税项目

计算方法

销售旧货

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1)小规模纳税人

(2)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3)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的2车1艇

(4)购入固定资产时取得普通发票

购入时抵扣过进项税

按17%的税率征收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运费1

  运费2

  运费3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

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记忆提示】税法是讲理的,只要是“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就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1+11%)或(1+6%)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

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理解】偏低调整是防止少纳增值税;偏高调整是为了防止出口虚报价格,骗取退税款。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注意】考题中,必须按上述“顺序”判定销售额,不能直接组价。

  4.组成计税价格

  

(1)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增值税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取得时

逾期时

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

白酒、其他酒

×

啤酒、黄酒

×

  【注意1】“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超过“1年”的。

  【注意2】与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2)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在“备注栏”注明,不算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②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同会计处理

  【注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例外)。

  (4)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⑶农产品的抵扣政策(2018年调整)

  ①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抵扣政策:

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抵扣

  

  ②用于农产品非深加工业务——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1%税率货物”(如将农产品清洗、封装的简单加工业务)以及“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如餐饮服务)等。

  抵扣政策:

  Ⅰ.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Ⅱ.从执行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Ⅲ.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金额)×11%

  ⑷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⑴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既纳税链条终止)

  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举例】某企业购入一栋楼房,即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某企业购入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⑵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注意2】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⑶营改增特殊项目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⑷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⑴直接转出——知道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举例】某企业上月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100万元,已认证抵扣。

本月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10%。

  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⑵计算转出——不知道税额,则先算出税额还原成“⑴”

  ①存货:

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转出比例

  【举例1】某企业上月外购一批水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已认证抵扣。

本月将该批水泥的30%用于建设职工食堂,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7%×30%=5.1(万元)

  ②服务(以运费为例):

进项税额转出=运费×11%×转出比例

  【举例2】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库存原材料毁损30%,材料总成本105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5万元。

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5-5)×17%×30%+5×11%×30%=5.265(万元)

  ③购入“免税”农产品:

  Ⅰ.用于深加工业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3%)×13%×转出比例

  Ⅱ.用于非深加工业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1%)×11%×转出比例

  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下同:

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注意】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举例4】某企业于2016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100万,增值税为17万,2017年12月因管理不善烧毁,烧毁时已计提折旧20万,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20)×17%=13.6(万元)

  4.认证及抵扣期限(2018年调整)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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