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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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矿井火灾不仅烧掉大量的资源、材料和生产设备,而且由于封闭火区,将会冻结煤炭的可采储量,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

同时,火灾的燃烧消耗了风流中的氧气,使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下降,并且产生大量的热能、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严重威胁着井下矿工的生命安全。

1.1事故类型

矿井火灾分为因火灾和外因火灾两种。

1.2危险性分析

引起火灾的基本要素:

可燃物、热源和氧气。

根据引燃物的不同,分为自燃起火和外因火灾。

外因火灾发生的条件是可燃物、氧气和引火源。

因火灾发生的条件是可燃物、氧气和可燃物氧化后热量聚集。

火灾的燃烧消耗风流中的氧气,使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下降,产生大量的热能和一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火灾可能产生火风压,引起风流紊乱、逆转,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生命安全。

矿井火灾如果发生在容易积存瓦斯的采空区、巷道高冒区时,可能产生诱发瓦斯爆炸的危险,可能造成井下人员和救护队员伤亡。

1.3火灾事故易发生的季节

外因火灾在天气干旱的冬季易发生火灾;因火灾发生与季节无明显关系。

1.4火灾事故预兆

1.4.1煤炭自燃的外部征兆

(1)总结矿井煤炭自燃的征兆是:

先来气(水蒸气)、后来味(煤油味、汽油味和煤焦油味);先发汗(水珠)、后发干(温度升高后水分被蒸发);不是着火,就是冒烟。

(2)井下火区附近的空气温度以及从火区流出的水的温度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温度。

(3)巷道壁帮出现水珠,是煤在低温氧化过程中产生热量,由于热量的集聚,提高了煤体的温度,使水分蒸发,因而巷道中的湿度增加,水汽凝集在空气中呈现雾状,在支架和巷道壁表面形成水珠,一般把这种现象叫巷道煤壁"出汗"。

但应注意,有这种现象的地方不一定都是煤炭自燃的初期征兆,因为在冷热两股气流汇合的地方,也会在巷道中出现雾气和"出汗"现象。

(4)在巷道中如闻到煤油、汽油和松节油气等芳香族气味时,尤其当闻到煤焦油的恶臭时,表明煤炭自燃已发展到严重程度。

(5)煤炭自燃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导致氧气浓度降低,使人产生闷热、憋气、头痛、四肢无力、疲劳等症状。

(6)开采浅层煤时,可看到从地表塌陷裂隙中逸出水汽并能闻到煤焦油味;冬季可以见到地表塌陷区的积雪先融化。

(7)压入式通风的矿井,如在采空区发生火灾,征兆不明显,不容易及时发现。

为了尽早而准确可靠地发现井下自燃火灾,应及时在井下取空气样进行化验,分析空气成分的变化,如发现一氧化碳及乙炔、乙烯等,且是持续存在的,其浓度随时间逐渐增加,则可断定煤炭已自燃。

1.4.2外因火灾的征兆

(1)安装胶带运输机的巷道出现烟雾,烟雾的上风口一氧化碳浓度增加,其它气体浓度异常。

(2)运输机下浮煤较多的巷道出现烟雾,烟雾的上风口一氧化碳浓度增加,其它气体浓度异常,局部温度升高。

(3)机电硐室出现烟雾,烟雾的上风口一氧化碳浓度增加,其它气体浓度异常,局部温度升高。

(4)绝缘老化、漏地现象频繁,负荷过大,温度升高的电缆和其它电气设备。

2处置基本原则

2.1井下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迅速佩带自救器撤离灾区,利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矿调度室汇报。

2.2当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事故的汇报后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火势较小,容易控制,且无爆炸危险(如火灾未发生在巷道高冒区、采空区)则现场人员应利用供水管路、灭火器或其它可能利用的工具直接灭火。

(2)电气设备及油类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油类着火时禁止用水灭火;

(3)若火势规模较大不能直接灭火时,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停止灾区供电,按矿井应急预案规定的顺序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投入工作,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召请矿山救援大队,派救援队员进入侦察灾情、灾区救人,根据灾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救援队现场抢险救灾直至灾情消除、恢复正常生产。

2.3正确选择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处理火灾时的通风方法有:

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火烟短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

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的选择通风方式,对于灭火事关重大。

2.4采取正确的防止火风压的产生及其控制措施

2.5进行严格的处置过程事态控制,救护队员中要指派专人检查瓦斯,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要立即撤出救护队员,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矿井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组成。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3.2.1指挥机构

发生矿井火灾事故时,现场带班干部和班组长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自救和互救,同时要立即向矿总调度室汇报,总调度要按照应急程序和有关规定快速逐级上报,矿立即启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在发生生产事故时,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职责:

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抢险救援的工作、完善应急救援方案、发布抢险救援命令、根据抢险需要合理配置人、财、物资源、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核实遇险、遇难人员,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向上级救援机构发出救援请求。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现场保卫组、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事故善后处理组、医疗急救组、宣传组:

(1)现场抢救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按照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工作地点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负责记录、保存救援过程资料。

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参与和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

(2)现场保卫组

组长:

成员:

具体职责:

维护矿区和居民生活区的治安,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封闭相关场所,维护交通秩序。

杜绝无关人员进入事故救援现场,确保事故救援的顺利进行,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

组长:

职责: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所需各种物资装备、器材、人员和资金的调集和筹备。

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保证矿区的正常秩序。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4)事故善后处理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负责核实遇难者身份,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并通知其遇难者亲属。

安排遇难者亲属善后处理期间的生活和遇难者丧葬事宜,负责洽谈抚恤条件。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5)医疗救援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组织医疗救治。

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负责灾区消毒防疾,确保灾区饮食卫生。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6)宣传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协助现场保卫组维持矿区秩序。

编发事故简报,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7)专家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方案拟定。

搜集整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为指挥部提出建议意见及相关依据,参与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2抢险救灾人员岗位责任制

(1)总指挥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执行经救援指挥部研究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理措施的审定。

联系救援相关事宜,争取社会支援,下达抢险救援命令。

(2)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工作,检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3)有关副矿长

根据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所需人员及时调集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控制入井人员,协助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4)矿总调度室主任

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工作。

准确、快速地完成接警和正确下打接警后的初次反响调度命令,组织灾区人员撤离,进行自救互救及避灾。

按照报告程序,快速报告事故信息。

不断收集和处理事故灾情信息。

通知相关单位统计遇险职工人数,通知相关人员在调度室结集待命。

转达指挥部的各项救援命令,完成各项救援协调工作。

(5)矿山救援队负责人

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制定矿山救援队行动方案和处置措施。

具体指挥矿山救援队和辅助救援队执行救援行动。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它救援工作任务。

(6)矿总调度室和值班员

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情况,传达总指挥部命令。

了解并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灾难情况和救援情况。

整理抢险救援命令,工程(工作)进度等有关救援信息。

核实和统计灾区人数,组织灾区人员撤离。

召集有关人员在调度室待命和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完成总指挥赋予的其它任务。

(7)事故区(队)、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区队长、班(组)长是本单位(区、组)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作业和作业人员的应急管理承担责任。

负责本单位应急组织工作和应急责任制的制定,承担应急管理教育和宣传培训任务;发生灾难事故,现场跟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是自救、互救负责人,是避灾的现场指挥者;现场跟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和所有现场人员承担向调度室汇报灾情的义务。

要注意观察灾情的变化,查清灾区人员情况,组织灾区人员避灾和撤离。

向指挥部汇报灾区情况和事故前的相关现场作业情况;在灾情发生时,现场的瓦检员或其他现场的安全检查人员要协助现场跟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避险、避灾,查清灾情、判断情况、定期检查瓦斯和一氧化碳浓

(8)生产通防科负责人

提供通风系统图及瓦斯、其他有毒有害气体通风情况。

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密切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组织完成必要的应急通风工程和执行有关的通风应急措施。

通风部门的专职瓦检员和放炮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要协助现场跟班的生产单位区队长或班(组)长,查清灾情,提出现场避灾建议。

要立即向通风部门值班人员汇报事故情况。

提供灾区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完成灾区相关测量工作。

参与事故灾害初步评估、信息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的初步意见,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保卫部门负责人

组织人员维护事故矿井的秩序和治安,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施监护和控制,协助追捕逃逸人员等。

(10)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

协调并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参与应急救援方案制定、修定与实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11)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

积极准备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12)机电、安装部门负责人

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通风机、供配电应急安装工程,保证矿井主要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及时抢修和安装抢险救灾机电设备。

(13)医疗救治单位负责人

负责提供相关医疗救治。

组织医疗救治队伍,调集药品和医疗器材,实施现场伤员救治,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14)通信信息部门负责人

确保现场应急救援通信和电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

(15)劳资部门负责人

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和隐患的监控

4.1.1火灾事故的预警的方法

4.1.1.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火区监测系统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设置,并要求设置气体的告警值。

告警时必须在井下传感器和地面主机同时发出声光信号。

(2)设置了束管监测系统并进行气体分析,发现发火征兆要发布预警预报。

4.1.1.2人工系统

加强人工检测、观察和分析

(1)发现气体超限、温度升高等现象,通防部门要加强跟踪观察,进行气体分析,做出判断。

如确系发火征兆明显要做出预警预报,并采取应对措施。

(2)专职瓦斯检查员携戴标校合格的瓦斯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检仪器仪表的其它人员,发现矿井中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上述告警值时,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按《规程》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上述人员要继续对超限区域进行检测。

4.1.1.3加强瓦斯检测

上述人员发现矿井中瓦斯浓度达到断电值时,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实施断电程序,并要求停止超限区域的一切作业并撤离人员。

上述人员要继续对超限区域进②调度室负责人要根据井下人员的汇报,要立即核对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恢复到要求的正常状态。

如出现严重超限,或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快速增大,要立即汇报矿技术负责人,采取进一步的预防处置措施。

4.1.1.4火灾隐患排查

按照、外因火灾的预兆,进行常态化、制度化隐患排查,发现发火征兆要尽快分析,做出判断,及时发布火灾信息。

4.1.2火灾事故的预防

4.1.2.1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用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下运输使用蓄电池机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3)井下皮带运输机必须使用阻燃皮带,皮带机安好后一定要进行试运转,如发现皮带机运转不良,机械摩擦严重等现象,不得投入运转。

同时皮带头应设砂箱、灭火器、不少于20m长的胶管。

(4)皮带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要认真负责,及时清理机头及皮带道的煤尘,在皮带机头处交接班。

(5)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并遵守《规程》有关规定。

(6)井下电器设备和矿灯严禁失爆,在维修电器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

在井下不准打开灯头维修矿灯。

(7)采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8)严格入井检身制度,不准携带烟火及易挥发的油类入井。

(9)变电所必须使用固定防爆型照明设备,并设防火铁门。

(10)井下消防器材库、皮带头、机电硐室,均要设置消防设施(工具、砂箱、灭火器等)。

4.1.2.2自然发火事故的预防

(1)合理布置巷道:

采用岩石巷道。

开采自燃煤层,特别是自然发火严重的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平巷和集中回风平巷等服务时间较长的巷道,通常布置在岩石中,其距煤层的距离应根据岩性、矿山压力等来决定。

如果布置在煤层中,一是要留有大量的护巷煤柱,二是煤层受到严重切割,开采后,煤柱受压破裂,煤层与空气接触面增大,自然发火率增加;区段巷道分采分掘,减少联络道;区段煤巷采用垂直重叠布置。

(2)合理的采煤方法:

合理的采煤方法能够提高矿井先天的抗自然发火能力。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降低煤层自然发火的可能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少丢煤或不丢煤;控制矿山压力、减少煤柱破裂;合理布置采区;回采时应尽量避免过分破碎煤体;加快回采速度,使采空区自燃源难以形成;及时密闭已经采完的工作面和废弃的旧巷;注意选择回采方向,不使采区回风巷过分受压或长时间维护在煤柱里。

控制矿山压力、减少煤体破碎;控制矿山压力集中,不仅有利于巷道的维护,而且可以减少煤体的破碎,减少煤粉、碎霄的存在,防止漏风供氧引起煤的自燃。

(3)合理的通风系统:

开采自燃煤层时,合理的通风系统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自然发火的供氧因素,无供氧蓄热条件,不会发生自燃。

合理的通风系统是指:

矿井通风网络结构简单;风网阻力适中;主扇与风网匹配;通风设施布置合理;通风压力分布适宜,推广无煤柱开采;坚持正常的回采顺序。

(4)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落实到矿井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掘进、回采各方面采取防火措施:

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设计、回采、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通风、防灭火系统不完善,不得开采(或掘进);巷道高冒区、断层附近施工不得使用木垛,工作面回撤时,不得采用替棚法;严格落实防火观测制度,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工作面结束或过石门后及时封闭,密闭墙质量符合要求;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对井下易发火老空区进行连续监测。

4.1.2.3采掘期间预防煤层自燃

(1)掘进施工中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所有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保证风机正常运转;石门揭露煤时,必须采用锚喷支护,并采用U型钢支架做为第二次支护,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做为第二次支护。

(2)采煤期间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工作面在安装前,通防工区负责完善该工作面的防灭火供水系统,否则不准生产;工作面切眼不采侧在开采前应进行防火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处理时,需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工作面在推采过程中,上平巷上帮锚杆、锚盘不得回撤,以保护区段煤柱;上平巷自上肩窝处将背网剪断,使顶板冒落完全,减少漏风;四层工作面不允许留有顶煤。

4.1.2.4采场封闭的有关措施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以采面不出煤之日计算),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封闭,时间不得超过30天。

(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建筑防火密闭,后砌筑永久密闭,密闭必须留有观测管、压差计、监测管。

(3)采场封闭充沙带和建永久密闭必须有设计和计划,设计要有说明书、平面图、结构图、图纸标好尺寸。

设计经区、矿审批后执行,并永久保存,以备查阅。

(4)回采工作面收尾时,随着支柱的回收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在保证工作面瓦斯不超限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作面供风量,防止采空区自燃。

4.1.2.5密闭、高顶管理规定

(1)采空区闭前巷道要及时进行维修,并对密闭进行喷浆;综合工区要由各包片副区长组织对采空区密闭至少每旬进行一次普查,对出现的隐患及时通知生产科安排处理,同时对有漏风隐患的密闭及时喷浆堵漏。

(2)要加强对巷道高顶防灭火管理,定期检查,确认有自然发火危险时,要采取钻孔注浆、包顶充砂或其它新型材料充填。

4.1.2.6建立监测系统和搞好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1)要在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安设一台一氧化碳传感器,用以监视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的变化,以便随时掌握工作面自然发火预兆,如发现一氧化碳有增加的趋势,必须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2)对采空区密闭和采煤工作面隅角,回风流都要实行日检查,如果发现有发火预兆,可随时取样化验分析。

检查和分析结果都要按地点填写到防灭火检查记录上。

(3)检查和分析容主要包括该地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闭外压差等。

(4)加强对密闭的管理,要建帐设卡,要建立说明板,检查板,并要定期取样化验,对其闭外空气成分、温度变化随时检查,并做好记录。

4.1.2.7隐患人工排查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火灾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

(2)建立束管监测工、通风设施工、防灭火工、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的应急职责,承担发现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预兆并第一时间汇报的职责。

如发现明显的事故征兆要协助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3)加强火灾事故预兆的巡回检查,排查火灾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要按照火灾事故预兆规定的容进行。

4.2预警行动

(1)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预报信息,按程序向相关领导报告:

矿调度室要根据火灾预测预报和预兆信息,按照《规程》要求立即查明原因,同时要立即向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汇报,研究和布置进一步的处置措施,发布预警信息。

(2)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处置方案,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

(3)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企业应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5)一旦达到事故标准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信息报告程序

4.3.1报警系统及程序

(1)矿预警和事故报告接警专用设在矿调度室,重大事故灾害的预防与预警的工作职责纳入矿应急管理系统中,矿调度室是预警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常设机构。

(2)调度员接到预警和事故报告汇报后,立即按照预警等级和事故响应等级,通知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

特别紧急的预警信息和事故报告要直接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预警基本情况包括:

事故预兆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预兆发现的简要经过;可能发生事故的发生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抢险处置情况等,必要时附现场简图。

(4)事故报告的容包括:

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灾害区域破坏情况、可能的影响围、波及的巷道、遇难遇险人数、已采取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措施以及现场通风系统、瓦斯涌出等情况。

4.3.2信息报告方式及处理

(1)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要立即转报分管矿领导。

对特别重大的隐患,调度室要立即转报矿主要领导并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和人员撤离,总调度室接到告警后要立即报告矿主要领导并按下述程序进行处理:

迅速组织救援;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断收集和整理灾情信息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上级单位。

4.3.3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

4.3.3.1通信联络(见附表)

4.3.3.2值班和通信方式:

矿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其他相关单位8~18点也必须有人值班,不得空班、漏班。

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及科(部、室)部门负责人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停机。

如有事离开矿机关所在地,必须委派相关人员作为应急事件处置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停机。

4.3.4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容

(1)对形式的预警和事故报告,矿总调度室值班要作好记录,力求记录准确、完整。

井下相关人员上井后要填写详细的报告,如瓦斯、煤尘、矿压、风速、二氧化碳、水位、涌水量等记录表。

(2)监测监控系统(含瓦斯监测监控、火区气体监测、地音监测、微震监测、水位监测、测水孔监测等)的报告以监测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不得对数据进行修改。

(3)预警预防及事故处置措施以矿领导签发的矿调度通知形式下达。

紧急情况时可先执行或口头通知,或口头通知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授权,事后需补签书面调度通知。

4.3.5出现明显事故征兆时应急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1)发现明显事故预兆时,现场人员都应立即向矿调度报告并将人员撤离至事故灾害威胁区域外。

(2)矿调度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汇报,并请求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处置。

(3)出现明显事故征兆现场的人员在立即报告和向外求援的同时,要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灾的一切准备。

5应急处置

5.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围,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矿山企业响应分级标准。

(1)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2)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 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4) 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5.2响应程序

5.2.1基本响应程序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事故信息分别报送属地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启动国家总局、省人民政府及以下各级政府《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及事故企业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事故,执行Ⅱ级应急响应。

事故信息分别报送属地省、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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