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DOC 6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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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DOC64页)

部门:

xxx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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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

(试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

前言

本规则是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经验,结合高速铁路建设大量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特点,根据需要修订而成。

本规则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要求、管理组织、房建设备管理、房建设备检查、房建设备维修、房建设备大修、供暖管理和附则。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

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

康高亮、吴景海、赵建华、李敬学。

本规则编制单位: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赵建华、李敬学、王敏、余洋、田荣、张亚静、赵世磊、温静、吕轶娜、韩群英、李勇、韩春梅、孙红峰、米宏广、董城、陈劲松、马静波、于星亮、陶勇、潘国华、沈磊、宋怀金、郭盛、史宪晟、闫剑宇、赵英超、金辉、陈顺生、李志、于德才、米建设、刘剑锋、杨俊康、张广志、赵敏、涂明华、傅海东、席平、董光、张枫。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

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徐尚奎、赵奕、卫瑞明、韩志伟、张大伟、杨庆山、宋继、谭月仁、张广平、刘燕、沈榕、傅锋、吴细水、刘丙强、万坚、郭占伟、许建明、徐其瑞、杨忠吉、刘开建、吴桂丽、宋喆、杜勇、周伟、张培良、高祥、孙锦红、李润毅、张李华、赵树忠、李占武、程国林、李成、谢芳敏、何晨曦、朱化诚。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术语-2-

第三章基本要求-4-

第四章管理组织-5-

第五章房建设备管理-6-

第一节工作要求-6-

第二节设备分类-7-

第三节管理分界-7-

第四节技术状态评定-10-

第五节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12-

第六节建筑限界管理-13-

第七节技术资料管理-14-

第六章房建设备检查-16-

第一节检查方式-16-

第二节检查周期及要求-17-

第七章房建设备维修-18-

第一节维修分类-18-

第二节检修-18-

第三节综合维修-18-

第四节维修内容及标准-19-

第五节维修工程验收-20-

第六节维修机具-21-

第八章房建设备大修-22-

第一节大修范围-22-

第二节大修周期-22-

第三节大修计划-22-

第四节大修设计-23-

第五节施工管理-24-

第六节质量控制-24-

第七节大修工程验收-24-

第九章供暖管理-27-

第一节供暖工作-27-

第二节供暖设备大修维修-27-

第十章附则-30-

附表一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31-

附表二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32-

附表三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33-

附表四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34-

附表五房屋、构筑物承重结构检查周期-36-

附表六房屋、构筑物非承重构件检查周期-37-

附表七暖通及给排水设备检查周期-39-

附表八电力设备检查周期-40-

附表九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41-

附表十房屋、构筑物综合维修周期参考表-42-

附表十一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43-

附表十二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54-

附表十三客货共线铁路、高速铁路维修主要工机具设备明细表-5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铁路运输房建设备(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铁路运输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房建工作,强化房建专业化管理,做好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为铁路运输提供可靠保障。

第1.0.2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恢复或改善功能,保持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第1.0.3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周期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原则。

第1.0.4条房建设备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1.0.5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管理信息系统,优化施工组织,提高设备大修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1.0.6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及委托铁路局代管的房建设备大修维修管理。

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建设备和铁路产权未售住宅的大修维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术语

第2.0.1条房管部门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管理部门(含房产管理所)的统称。

第2.0.2条房建单位

实施房建设备管理维护的基层组织,一般指房产建筑段、高铁房建段。

第2.0.3条铁路运输房建设备(简称房建设备)

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

第2.0.4条四电房屋

通信、信号、电力和电气化设备使用的房屋。

包括通信、直放站,基站,信号楼,信号中继站,行车继电器室,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AT所,分区所(亭)等。

第2.0.5条构筑物

本规则是指站台、雨棚、天桥、地道、检票口、站名牌、道路、广场、围墙、栅栏、栏板、架空走道、闸门井、消火栓井、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渗水井、污水提升井、化粪池、隔油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塔、生活水塔、水池、排污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挡墙等人工建造物。

第2.0.6条附属设备

与房屋、构筑物使用有关的设备,包括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电气照明设备、防雷设备、供暖设备、空调通风设备、电梯设备、消防设备、制氧设备等。

第2.0.7条主体结构

地基基础和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结构体系,一起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结构体系。

第2.0.8条房桥合一

有列车移动荷载作用的房屋结构。

第2.0.9条大跨度钢结构

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屋盖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36m的楼面钢结构。

第2.0.10条特殊结构

房桥合一的轨道层结构,斜拉索结构。

第2.0.11条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等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的建筑构件。

第2.0.12条危险房屋、构筑物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第2.0.13条结构安全监测

通过对主体结构的整体行为和实时环境响应进行监测,对结构的损伤位置和程度进行诊断,对主体结构的服役情况、可靠性、耐久性和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为主体结构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2.0.14条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

最高积聚人数大于或等于3000人的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3.0.1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及方案,应根据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原则、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及维护要求)和技术状态制定。

第3.0.2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国家有资质要求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0.3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3.0.4条对影响人身和行车安全的设备,应加强风险控制,及时采取消除或预防危险措施。

第3.0.5条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属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3.0.6条日常情况下,房建设备技术状态三级率不应大于5%。

第3.0.7条加强房建统计工作。

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房建设备综合情况报表、房建部门综合情况报表见附表一~三。

第四章管理组织

第4.0.1条铁路局负责所属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

对受委托运输管理的房建设备,应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

第4.0.2条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应对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技术、质量、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并配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以及房建值班调度等专职人员。

对于有高铁房建设备的铁路局,还应配备高铁房建设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4.0.3条铁路局可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换算面积)、分布区域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产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房建设备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见附表四。

第4.0.4条铁路局应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分布情况设置房产建筑段,负责管辖区域内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安全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房产建筑段应配足日常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施工人员不足时可依法使用社会劳务、施工资源。

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800万换算平方米,不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500万换算平方米。

每个车间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100万换算平方米。

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20万换算平方米。

第4.0.5条铁路局应根据高铁房建设备责任量(200万换算平方米及以上)设置高铁房建段。

房建设备换算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日均接发旅客5000人及以上的高铁车站、地级市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有供暖的高铁车站宜设置工区或车间。

工区、车间人员配置主要是房建设备检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大修、综合维修项目的施工可由铁路局依法合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承担。

第4.0.6条房建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房建设备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岗位值守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房建设备管理

第一节工作要求

第5.1.1条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应实行“管、修、用”分工负责,统一管理。

第5.1.2条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章制度,监督考核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和使用情况;房建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5.1.3条 严禁下列影响房建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5.1.4条发现危及房建设备结构安全行为时,房建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报告。

第5.1.5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建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用途或出租房建设备,确需时,应先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5.1.6条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不得先拆后报和擅自处理。

第二节设备分类

第5.2.1条一类房建设备

一、与高速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

包括站房、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

二、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

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

三、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

第5.2.2条二类房建设备

一、与客货共线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

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及货物站台、站名牌等构筑物(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除外)。

二、站前平台、车站围墙等。

三、动车检修库、融冰除雪库及附属设备。

第5.2.3条三类房建设备

除一、二类房建设备以外的其他房建设备。

第三节管理分界

第5.3.1条房屋、构筑物

一、房桥合一站房道砟或整体道床及以上部分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其它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旅客跨线天桥及附属楼梯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三、旅客地道装饰面及楼梯栏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旅客地道承受列车荷载的主体结构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

四、站台面、站台墙、站台墙上吸音板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五、客服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六、房屋构筑物上加装的广告设施由设施所属单位管理维护。

七、与站房新建、大修、设备更新改造同步设置的站字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加装站字,须由房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第5.3.2条排水设备

一、房屋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水塔(槽)、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线路、站场排水设备,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旅客地道抽水水泵,真空卸污系统等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如接入房建单位所管的排水系统内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并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3条电照设备

一、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插座,应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光源、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施、烟火报警装置、微机配电线路及36v以下的配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二、凡房屋内的照明配线必须与各种动力装置、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置的电气设备分开设置用电回路。

动力及通讯、信号等专业设备的配电箱应单独设置,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三、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四、室外电照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

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面及其他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设施。

第5.3.4条室内外供电分界

一、铁路供电采用架空引入方式的,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包括横担)以内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接线端头及以外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

铁路供电采用电缆引入方式的,以电缆终端头分界,端头引出方向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端头及引入方向电缆及相关设施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

二、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三、其他单位从房建单位管理的配电箱引出电源时,应与房建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5.3.5条防雷设备

房建设备(变、配电所除外)上设置的防雷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与通信、信号的防雷设备混用的,防雷设备由接地电阻要求小的设备单位管理维护。

第5.3.6条暖通空调设备

一、专供采暖的承压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外管网,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专为生产和专门业务或者平时为生产和专门业务使用冬季兼作供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网,各单位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三、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暖锅炉,由铁路局结合实际确定,可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四、调度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的中央空调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五、冷、热、电三联供设备,制冷、采暖设备及系统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发电设备及系统由供电部门管理维护。

第5.3.7条消防系统

一、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的箱体、水龙带、水枪及消防专用等设备,消防水炮系统的水炮,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喷头,生产办公房屋、货仓、货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供水管路(含阀门)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8条电梯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第5.3.9条建筑用电伴热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10条本规则未界定的设备管理分界,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第四节技术状态评定

第5.4.1条房屋

一、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见表5.4.1。

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表5.4.1

病害项目

评定标准

倒塌危险

按照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严重漏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1.屋面惯性漏雨,需要翻修屋面占整个屋面面积:

平顶屋面5%以上;坡屋面10%以上的。

2.虽经多次修理,仍未解决的惯性漏雨,需重新翻修的。

严重腐蚀

破裂变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腐蚀破裂变形:

1.承重构件

腐蚀变形严重,虽未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

2.非承重构件

(1)预制墙板

严重裂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料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面层严重破损。

(2)砖墙

严重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酥松;

(3)石墙

严重开裂、下沉、弓凸、断裂,砂浆酥松,石块脱落。

(4)幕墙

板材或玻璃破损超过5处;龙骨或连接件重度锈蚀;固定件松动超过5处;密封胶、密封胶条的开裂、剥落超过5处;幕墙排水系统不畅,出现严重漏雨,漏雨呈滴状或线状;开启装置松动超过3处;变形缝固定件松动超过3处。

(5)金属板屋面

锈蚀或漆面剥落超过10%;固定件或咬口松脱、开裂的金属板面积超过1%;固定件或咬口松动的金属板面积超过10%;龙骨或金属连接件锈蚀严重。

冻害、蚁害

1.冻害:

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的。

2.蚁害:

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蚀的。

潮湿返霜

1.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的。

2.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的。

3.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的。

电照设备破损

1.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铝、铜导线混用,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的。

2.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的。

3.配电箱(柜)防震胶条不严密、油漆残缺、内外不清洁;开关等部件残缺不全,操作失灵,控制元件性能降低,开关与导线连接不牢靠,导线绞接,绝缘老化,各回路编号不正确。

水暖设备破损

1.上下水管路破损漏水,致使大片浸湿墙壁、地面的。

2.上下水管路大量严重锈蚀或堵塞不通的。

3.暖气设备锈蚀漏水或管壁严重结垢造成不热的。

4.空调通风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备破损

1.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已无法正常使用的。

2.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元件失灵或性能降低、老化严重,线路绝缘老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

其他破损

1.一般腐蚀破裂变形,一般漏雨、渗水,檐沟、水落管半数以上破损或全部锈蚀的。

2.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处破损剥落或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

3.地面多处破损,严重起砂、空鼓、高低不平,影响使用的。

4.建筑用电伴热设备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漏电,过载。

5.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的。

6.防火距离不符合当地标准的。

7.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的。

8.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标准的。

9.站名牌(站房上的站名标识)固定件锈蚀严重、松动开焊、失稳变形,站字脱漆锈蚀。

二、房屋技术状态等级

按病害项目评定标准评定,技术状态共分三级。

一级是没有表5.4.1所列的病害;二级是没有表5.4.1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三级是有表5.4.1所列的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第5.4.2条构筑物

构筑物技术状态共分为三级,评定标准见表5.4.2。

本表未列入的其他设备,由铁路局参照本表制定相关评定标准,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

构筑物技术状态评定标准表5.4.2

构筑物名称

评定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站台

无病害且不侵限。

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帽石及站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侵限影响二级或一级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雨棚

无病害且不侵限。

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侵限影响二级或一级超限货物运输列车通过;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围墙、栅栏

无病害。

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道路、广场

无病害。

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或积水,影响安全使用。

站名牌

无病害。

牌面油漆局部剥落,有破损、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字迹不清或有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排水管(沟)

无病害。

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

独立烟囱

无病害。

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跌水井、雨水井

无病害。

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蓄水池、

生活用水塔

无病害。

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第五节危险房屋构筑物管理

第5.5.1条危险房屋构筑物鉴定须由房建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鉴定。

第5.5.2条鉴定前,由房建单位危险房屋构筑物评估组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评估组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组成,评估组成员须经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资格审定。

第5.5.3条房建单位应将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房管部门。

第5.5.4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构筑物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构筑物。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构筑物。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理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构筑物。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栋(件)危险且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构筑物。

第5.5.5条房建单位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

须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构筑物,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5.5.6条日常管理

一、建立危险房屋构筑物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日常检查监测记录、技术状态检查记录、危险房屋构筑物检查鉴定记录、险情影像及其它技术资料。

二、房建单位应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设置病害监测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

对危险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查、监测记录。

每年春(秋)季检查时,对危险房屋构筑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节建筑限界管理

第5.6.1条房建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以下简称限界)。

第5.6.2条限界检测

一、限界检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限界管理应使用铁路建筑限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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