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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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________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年月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具体修改内容

1.将第一段修改为:

“检维修作业是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环节。

近年来,全国化工企业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及其他检维修环节事故多发、频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惨重。

我省近年来相继发生了数起检维修作业环节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教训深刻。

这些事故的发生再次说明,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丝毫不能放松,必须持续严格监管。

2.将第二段修改为:

“为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3.第

(一)条增加:

“特殊作业是指企业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4.将全文中的“危险作业”修改为“特殊作业”。

5.在第(五)条“分管”后增加“生产”。

6.将第(六)条“协调”修改为“统一协调、管理”。

7.在第(七)条“检维修管理制度”前增加“责任制”。

8.将全文“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修改为“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将全文“安全作业规程”修改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将第(八)条“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的要求”修改为“检维修管理制度对特殊作业的规定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要求”。

10.第(九)条修改为: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特殊作业的具体描述;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等管理要求;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要求;作业程序及基本安全措施的要求;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对于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管理制度,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相关要求,作业票证中设置栏目至少应包括该安全规范中规定格式的栏目。

11.在第(十)条“对承包单位表现评价与续用的要求”后增加“对承包单位和严重违章人员‘黑名单’的管理要求”。

1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化工企业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以上情形属独立工程的,由化工企业统一监督与协调;属总承包范围内的,由总承包单位监督与协调。

13.将第(十五)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修改为“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14.将第(二十四)条移至第五节,作为第(十六)条,以后条目相应顺延。

15.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了解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处置措施,正确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修改为“了解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措施,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了解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16.第(十七)条改为“(十八)条”,“安全风险告知”修改为“安全风险识别和告知”。

17.”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设备”后增加“管线”。

18.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对于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盲板抽堵、受限空间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必须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作业许可证”修改为“对于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必须按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同一作业涉及八大作业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涉及有毒气体的作业区域作业前,应分析其含量,不得超过GBZ2.1的规定。

动火、高处、吊装作业应进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遇节日假、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

19.第(二十五)条“夜间”后增加“和重点时段”,“安全时”后增加“化工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

21.将第(二十七)条“如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修改为“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没有专人替代的”。

2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凡化工企业检维修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化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按照规定,撤销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收回等级证书、牌匾。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要求,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安全许可证),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要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安监管三〔2017〕5号)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提高其安全风险等级。

对于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直至吊销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

2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并由化工企业抄告相关施工单位。

各化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要逐条对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订完善本企业检维修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作业票证格式。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本指导意见的宣贯活动,确保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全覆盖。

2017年底前,各化工企业要将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汇总后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7年修改)

检维修作业是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环节。

近年来,全国化工企业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及其他检维修环节事故多发、频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惨重。

我省近年来相继发生了数起检维修作业环节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教训深刻。

这些事故的发生再次说明,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丝毫不能放松,必须持续严格监管。

为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风险

(一)化工企业检维修包括:

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化工装置的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及相关设备在不停产状况下的抢修。

特殊作业是指企业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二)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通常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又经常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极易导致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三)化工企业通常将检维修作业委托外部施工单位承担,客观上增加了安全管理环节,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施工单位人员往往不熟悉化工企业的工艺、设备和涉及的危险有害物料情况,如果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较强的施工能力,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很高。

二、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四)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生产,由化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应当对检维修过程实施全面管理。

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检维修方案及作业过程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五)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分管生产、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检维修作业的部门、项目部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六)共同参与检维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化工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下,依照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与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责任制、检维修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此外,化工企业还要建立健全承包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作业时,要执行与化工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八)检维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维修的组织与管理要求;检维修前的准备要求(包括检维修计划和施工方案、落实检维修人员和安全措施、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检维修前的工艺处理、作业许可的办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整改措施等);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检维修作业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检维修作业的有关记录要求;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要求。

检维修管理制度对特殊作业的规定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要求。

(九)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特殊作业的具体描述;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等管理要求;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要求;作业程序及基本安全措施的要求;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对于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管理制度,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相关要求,作业票证中设置栏目至少应包括该安全规范中规定格式的栏目。

(十)承包单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要求;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要求;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化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变更的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的要求;对承包单位表现评价与续用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和严重违章人员“黑名单”的管理要求;承包单位档案及记录管理要求。

四、加强检维修工程项目管理

(十一)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检维修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

检维修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须经化工企业认可,且仅限于危险性较小的辅助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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