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安置房小区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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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安置房小区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规划
监申桥城市棚改安置房小区
第二期工程(二标段)
节
能
监
理
规
划
项目监理机构: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
日期:
批准人:
日期:
前言
本监理规划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参照本公司的监理规划范本,结合本项目专业工程的特点和监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一、编写依据
1.1经批准的本项目《监理大纲》。
1.2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1.3经批准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和技术措施。
1.4适用于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现行标准如下表。
序号
标准等级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1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4
4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7
行业标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8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129-2000J68-2001
9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10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1
省级标准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43/001-2004
1.5其他
1.5.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1.5.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1.5.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1.5.4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
1.5.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3号令)
1.5.6《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8]19号)
二、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和特点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将建筑节能工程划分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监控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符合要求,同时强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1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特点、难点
外墙砂浆采用纤维砂浆,砂浆中增加覆裹四角镀锌钢丝网一层及固定锚柱的加强措施。
外墙面砖需采用超强粘合剂粘贴。
相关专业施工队应确保其安全可靠,外墙内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应由材料供应商成套供应,同时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出产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需对系统产品的黏结强度耐冻融等项目进行检测并认定合格,并应进行相关施工安全措施审查,确保其不掉落。
三、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3.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1.1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3.1.2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3.1.3建筑节能设计交底。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3.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3.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
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
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
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3.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3.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2.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2.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3.1参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3.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
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3.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四、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目标确定
根据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要求,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目标确定为:
合格。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
4
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5
地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
6
采暖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7
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8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冷、热原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4.2
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2.1墙体节能工程
(1)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2)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3)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a.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b.保温层粘结或固定;
c.锚固件;
d.增强网铺设;
e.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f.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g.现场喷涂或浇筑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h.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i.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4)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b.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2幕墙节能工程
(1)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2)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性性能试验报告。
(3)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a.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b.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c.构造缝、结构缝;
d.隔汽层;
e.热桥部位、断热接点;
f.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g.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h.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4.2.3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2)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a.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b.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c.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4)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