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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索赔实施细则

 

合同变更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合理、高效、及时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合同变更、索赔事项,促进工程建设安全保质顺利进行,保障承发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仙居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具体情况以及各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变更及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1.2编制依据

(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12。

(2)发包人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文件、招标文件。

(3)国家有关监理管理规定。

(4)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工程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标准Q/GDW46-003—2012-20304。

(5)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标准Q/GDW46-006—2012-20308。

(6)浙江仙居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合同变更报审管理办法。

(7)浙江仙居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合同索赔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仙居抽水蓄能电站施工阶段监理项目的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保水保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其他合同可参考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变更控制

2.1合同变更定义及分类

2.1.1合同变更定义

是指合同执行中,合同承包范围、条件、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发生变化,导致施工项目承包或服务内容增加或减少,或导致合同内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变化的变更。

分为合同新增项目和合同内变更项目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增加或减少)合同施工项目、内容引起单价调整或重新制定,因施工条件改变而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增减、超合同标准施工增加费(包括防汛度汛等)、为提前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以及增加服务内容和延长服务期限等变更。

2.2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其他变更的总称。

2.2.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详图阶段,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招标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以及对已发出的施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改变,包括调整、补充和优化。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

除重大工程变更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变更。

2.2.2变更设计

是指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设计文件提出的修改建议,经设计单位确认,由设计单位出具修改文件的变更。

2.2.3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是指不涉及修改设计文件的变更,包括施工方案、工序、工艺发生变化或地质条件(或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单价变化或新增。

2.2监理职责

(1)复核、会签设计变更文件。

(2)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

(3)参加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专题会。

(4)管理、协调、督促承包人按设计变更文件施工。

(5)对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费用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审批。

(6)在发包人授权权限内,批复变更费用文件并抄送发包人。

2.3工程变更控制的一般规定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规定各种类型的变更。

(2)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监理人对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发包人授权的约束,并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

(4)监理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若存在,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会签程序。

(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会签程序。

(7)变更可以由设计、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也可以由承包人提出要求或建议,报经监理人,由监理人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批准。

2.4工程变更的提出

2.4.1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2.4.1.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见附表A1)。

(2)监理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签署审查意见报业审批。

(3)发包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签署意见后经监理人发承包人执行。

2.4.1.2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

(1)发包人可以《变更设计会签单》(见附表A2)形式提出,或直接发委托函或“工作联系单”通知设计单位。

(2)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发承包人执行。

2.4.1.3监理人提出的变更设计

(1)监理人以《工程变更会签单》(见附录表A3)形式提出。

(2)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3)发包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发委托函或“工作联系单”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4)监理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发承包人执行。

2.4.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

(1)承包人以《工程变更会签单》(见附录表A4)形式提出。

(2)监理人组织审查或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4)发包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发委托函或工作联系单修改设计。

(5)监理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发承包人执行。

2.4.2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规定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监理人签发的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承包人为自身施工措施实施的方便除外)。

2.4.3按施工合同有关变更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通知、要求或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监理人及发包人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包人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4.4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事后监理人仍应督促承包人或建议提出人补办提出并履行批准等书面文件。

2.5工程变更的审查

2.5.1工程变更的审查原则

监理人对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5.1.1变更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2.5.1.2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设计标准(因设计修改而降低标准除外),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5.1.3变更是否是承包人原因而引起: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施工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办理,而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中承包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或是监理人指示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5.1.4变更项目是否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

(1)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价格时,不需要按变更处理,不予调整该项目原定工期及单价。

(2)变更项目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若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合同工程进度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或实际开工日期较原定工期提前,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一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5.1.5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2.5.1.6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2.5.1.7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2.5.1.8变更对施工工期及工程费用有较大影响,而又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得不做出变更时,监理人应做出分析和评价,供发包人决策。

2.5.2工程变更的审查内容

监理人应按以下主要内容,对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建议书(或通知)进行审查: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

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单价分析、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建议必须的图纸与资料;

(5)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

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2.6工程变更指示(工程变更通知)

2.6.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2.6.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

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6.1.2上述第

(1)~(6)项的变更内容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6.1.3不论工程量增减多少,不属变更范围,其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总价承包项目的总价不作调整,不发变更指示。

2.6.2下达变更工程变更指示的方式

变更指示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①经监理人盖章后签发的施工设计图纸,并履行合同变更会签(见附表A5);②经监理人盖章的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③有监理人签章的工程变更会签单(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提出的)。

变更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由、目的、方案、工期、质量、安全、工程量、造价、功能等影响分析。

2.7工程变更报价

2.7.1合同内的变更

(1)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文件,报价文件采用正式文函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变更工程说明、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变更事项对合同工期的影响等有关内容。

变更报价文件的组成:

1)正式文函;2)编制说明;3)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见附表A6);4)单价分析表(见附表A7);5)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未实施前,以图纸和变更通知计算)或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已实施后);6)变更依据文件(变更会签单、设计通知、图纸、会议纪要等);7)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和进度计划。

(2)在合同规定内容中有致使工程项目工艺变化、标准降低等造成价格降低情形的,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按变更程序重新报价。

2.7.2合同外的变更

合同外变更参照2.7.1的程序办理(有合同或协议明确价格的除外)。

2.7.3变更项目的编号管理

新增变更项目应有清单编号,变更项目编号统一按BGx.x.xx和BWx.x.xx编号,其中BG代表标内变更,BW代表标外变更,x.x代表变更项目所归属原合同清单前两段代表的工程项目,xx为变更项目的顺序号(从01开始排序)。

2.8工程变更费用审查

2.8.1变更单价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工程量清单价格计算。

②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其单价应参照合同文件中相关报价编制原则作价,其计算依据为:

●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采用合同文件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文件中没有的人工和机械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原则作价。

●合同文件中没有的材料的价格按照同期《台州造价》确定,《台州造价》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辅助资料,如投标报价的编制办法、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等,是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重要参考资料。

●定额、相应取费标准采用合同文件中已经使用的定额和文件;相应取费标准采用投标水平。

(2)不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其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总价承包项目的总价不作调整。

(3)变更内容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8.2监理人对变更费用的审查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变更费用文件”后14天内对工程变更费用文件进行审核,并形成《XXX工程变更项目费用(或单价)的审核意见》,经总监或副总监签发后报送发包人审批。

(2)变更处理过程需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结果的,监理人应及时地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2.9工程变更指令

2.9.1监理人收到发包人的批复文件后,及时将发包人有关批复意见形成《XXX工程变更项目费用(或单价)的批复》,以监理文件形式转批复给承包人。

2.9.2承包人对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费用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指令后7天内要求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若经协商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仍应先按监理人的决定执行,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调整;若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上述要求,则执行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

2.10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

只要变更指令是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2.11工程变更实施表格

工程变更实施表格见附表A。

包括以下表格附表A1《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单位)、附表A2-4《工程变更会签单(分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附表A5《合同工程变更会签单》、附表A6《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附表A7《单价分析表》。

3合同索赔控制

3.1合同索赔定义

合同索赔是指在工程的建筑、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

合同索赔分发包人索赔和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叫施工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叫反索赔,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必须通过监理人审核。

本细则是指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控制。

3.2监理处理索赔的范围

3.2.1有效的索赔范围:

(1)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预见和防范的不利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

(2)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各种额外投入。

(3)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

(4)索赔事件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工期增加。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不接受因恶劣气候引起的费用索赔,可受理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申请。

(5)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工期或费用增加)。

1)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承担工期损失。

索赔费用的处理按以下原则执行:

工程损失(含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费用、修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设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3.2.2无效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未提出索赔意向书。

(2)承包人以分包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则应认为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索赔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承包人对已经处理完毕的索赔事项要求复议或新增索赔事项的,为无效索赔。

(4)承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则应认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承包人对该时段已经处理完毕的索赔事项要求复议或新增索赔事项的,为无效索赔。

(5)合同文件“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参考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变化,不作为索赔依据。

(6)施工期间各承包人间的干扰等其他原因未报请发包人和监理人协调处理,造成工期及施工影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和费用损失,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为无效索赔。

(7)合同约定的其他无效索赔条件。

3.3索赔意向及索赔时效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书或报告及支持材料。

(3)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应每隔28天向监理人提交中期索赔通知书或报告及支持材料。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或报告及支持材料。

(5)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时效。

3.4索赔的提出

3.4.1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认为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申请,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及索赔金额,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

3.4.2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报告。

3.5索赔的处理时限

3.5.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3.5.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1天内,应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在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在7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

3.5.3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

若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在月进度结算中申请支付,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可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3.5.4对于若索赔事发生后,承包人没有按索赔程序提交的索赔报告,但在法律时限内时,监理可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审核后提出经济补偿建议,报发包人决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则承包人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3.6索赔控制程序

3.6.1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索赔意向书(格式见附表B1),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抄送发包人。

否则,监理人有权拒绝受理此项索赔。

索赔意向书主要内容为:

①索赔事件发生时间;②索赔事件发生的工程部位;③索赔项目发生的原因、过程;④造成的损失;⑤采取减少损失的方法及措施;⑥有关现场情况;⑦引用的合同条款;⑧相关照片及资料。

3.6.2收集索赔证据,同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3.6.2.1为证明索赔项目的成立,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做好现场记录,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完善和补充资料。

3.6.2.2索赔证据材料的签证

(1)停窝工签证: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按停窝工工作面实际工作的人员和机械签证工时和台时。

连续停窝工台时超过8小时时计算如下:

1)停窝工连续在8小时至24小时内按一个台班计,即按8台时或工时计算;

2)停窝工连续超过24小时的整数倍,且余数不足8小时的,即按整数倍作为台班数另加不足的8小时计算台时或工时;

3)停窝工连续超过24小时的整数倍,且余数超过8小时又不足24小时的,即按整数倍加1作为台班数计算台时或工时。

(2)施工期间由于各承包人之间的干扰等其他原因,造成对相关承包人的工期及施工影响,不作为索赔依据。

(3)停电签证:

连续非计划停电时间不超过72小时不作为索赔依据;对于计划停电,不论时间长短,均无费用补偿。

(4)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执行。

3.6.3提交索赔报告

3.6.3.1提交中期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索赔事件持续影响过程中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中期索赔报告,中期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含影像和照片等)。

3.6.3.2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

(1)索赔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细报告,并将副本送交发包人。

索赔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总论,即索赔事项概述、过程等;根据,即索赔报告依据的合同条款;计算,即索赔费用计算过程及金额;证据,即具有合理合规的证明资料(含必要的监理工程师签证)。

(2)索赔报告文件的组成:

①正式文函;②索赔申请报告;③费用编制说明;④各项费用清单一览表(格式见附表B2);⑤费用测算表(格式见附表B3);⑥与索赔事件有关的支持证明资料(参见附表B5)。

需要监理签证的事项应采用附表B4进行及时签证。

3.6.4监理审核索赔报告

(1)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索赔报告提交给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工程师和合同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进行评估。

(2)项目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对索赔项目现场情况做出公证、公平,以及实事求是地评估,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数量给予评审,核查索赔事件或事项的合同依据,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索赔程序进行,有关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对索赔的工期计算原则进行评审。

(3)合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复核,依据合同或发包人索赔管理办法要求对索赔的费用计算原则进行评审。

(4)评审时可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索赔事件或项目内容进行协商,并形成监理人的评估和审核意见,以及提出索赔事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和合同工程师的评估意见形成《关于XXX补偿报告的审核意见》。

并将索赔评估报告报发包人审批。

3.6.5监理批复索赔报告

(1)监理人收到发包人的索赔函复后,形成《关于XXX补偿报告的批复》以监理文件形式对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进行批复。

(2)承包人对索赔处理结果无异议的,索赔处理完结。

承包人对索赔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7索赔费用计算依据

3.7.1索赔计量依据

(1)根据现场签证(三方签证)审核索赔数量。

(2)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审核索赔数量。

(3)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记录或日志审核索赔数量。

(4)对于索赔事件或事项,如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过有效合理的措施规避索赔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避免,而承包人未采取或执行的,则该项目所涉及的索赔数量不予认可。

3.7.2索赔计价依据

(1)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单价。

(2)采用合同约定的停窝工补偿费定价。

(2)采用合同文件约定的定额、资源消耗和取费费率定价。

(3)采用现行的相应预算定额和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取费标准定价。

(4)按有关票据单价或金额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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