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土地学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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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土地学会
湖州市土地学会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资料汇编
湖州市土地学会
二00九年十二月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1
关于修改湖州市土地学会章程的报告8
湖州市土地学会章程11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21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22
于聘请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的决定25
湖州市土地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26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办法27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建议名单28
关于讨论通过相关制度(办法)等的说明29
湖州市土地学会工作计划及会议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30
湖州市土地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32
关于聘任本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的决定35
关于各县区联络处负责人的提议36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唐建章
各位代表: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了。
我受第三届理事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第三届理事会主要工作回顾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于2003年8月27日选举产生以来,到现在已经超过6个多年头了。
6年多来,在省土地学会、市社科联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挥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具体规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在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学术研究、推广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主要表现:
(一)学术研究成效明显
近几年是土地管理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较多的一个时期,也是新难点不断出现的时期。
针对这些情况,本学会始终坚持突出重点,联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学术研究,以征地制度改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农村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等为主题,积极开展调研和学术研究。
6年多来,各位理事亲自带头,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共撰写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共150篇,其中获省土地学会和市社科联优秀论文奖12篇,获省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1篇、三等奖5篇。
这些学术成果,为深化改革,攻坚克难,推进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科普推广扎实有效
6年多来,学会始终坚持把总结推广土地管理新经验作为科普推广重要工作来抓。
在征地制度改革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配合行政机关完善实行了区片综合价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补助制度,总结推广了试点地区的经验,推进了区片综合价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补助制度工作在全市实现了全覆盖;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上,总结了织里镇在全省率先开展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新经验,获得了省厅领导的肯定,在此基础上加大了推广力度,使全市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快速走上了正轨;在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上,先后总结推广了一批挖潜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的新经验,使全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节约集约用地上,配合行政机关完善了政策,指导了基层的工作,帮助总结撰写了一批典型事迹,推广了先进经验使全市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三)宣传工作有针对性
6年多来,全体会员积极参与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新政策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了当前土地管理的严峻形势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新政策。
宣传中,坚持以主要领导为重点对象,先后派出有专长人员400余人次,以集中辅导等主要形式,为27000余人次的乡镇村干部进行了法规政策辅导。
结合每年土地日、地球日宣传主题,会同行政机关组织会员上街开展了咨询服务活动。
此外,还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咨询服务,特别是结合信访复查,对有关单位和重点信访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解决了一批信访“老大难”问题,其中为长兴县解决了一起长达8年之久的老信访难题。
在各类宣传中,能联系实际,深入浅出,普遍受到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好评。
(四)自身建设有新加强
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工作单位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特别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勤政廉政和思想作风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根据人员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好了新会员的发展工作。
6年多来,共发展会员114名,使本会会员总数达到了482名。
另外还及时做好了中国土地学会和省土地学会会员的登记工作。
根据工作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在各县区建立了联络处,推进了联系沟通,加强了基层的会员队伍建设。
先后四次组织老土地工作者到德清、安吉、长兴等地参观座谈,听取了意见和建议。
采取以老带新和给年青会员多下任务等方式,提高了培养成果,有力推进了本会的自身建设。
(五)财务管理严格规范
6年多来,本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会计核算,实行了会计监督和审计,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正确和完整。
自2003年8月至2009年11月历史6年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上届结存和银行利息收入为25.544746万元,在支出上本着节约办会、节省开支的原则,共支出合计25.21569万元,其中,上交团体会员会费8.16万元、奖励学术成果支出2.2万元、会务费和有关业务等支出14.85569万元。
2009年11月结余资金0.329056万元,其中:
银行账户余额0.329056万元,固定资产净值0万元。
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一是学会活动不够活跃,形式较单一;二是有的课题研讨的深度还不够;三是会费等收入数量偏少。
这些问题我相信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定能够努力加以克服,把本会办得更有起色。
二、对新一届理事会工作的建议
各位代表,通过这次会员代表大会,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根据第三届理事会工作的经验教训和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借此机会,我对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要突出重点,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今后依法管理土地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更加严格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将不断出现。
为此,新一届理事会应当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作为本学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配合行政机关的中心和重点工作,有侧重地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加强保耕护地保障发展、按依法法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等内容的宣传;要以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为重要宣传对象,要采取结合党校组织干部培训,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专题报告会、座谈会或辅导等形式,着力提高宣传教育效果;要结合“土地日”、“地球日”等重大活动和日常工作,积极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为本市营造良好的用地管地新秩序作出新贡献。
(二)要注重创新,力求多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本会作为学数学社团,搞好土地管理的学术研究。
应该作为本学会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要紧紧围绕土地管理的中心和重点工作,针对基层面临的难点和热点,以创新精神,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
各位理事,特别是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要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带头撰写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要发动广大会员,特别是发动有专长的会员,积极参与调研撰写学术论文;要采取多给年青会员下任务、“压担子”和注重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其撰写学术论文的水平。
对重大难点课题,要组织有特长的人员共同攻关。
要为调研和撰写学术论文的会员创造或提供开展学术研究工作的良好条件;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评选优秀学术成果等活动,奖励有显着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学会要建议把多出优秀学术成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
总之,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力求多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努力推进本会的学术研究水平。
(三)要讲究方法,继续加大科普推广工作力度
科普推广工作是本学会业务范围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会应当把总结推广土地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要结合实际工作,讲究方法,把土地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及时加以推广,要侧重推广新一轮土地总体规划安置、节约集约用地、挖潜开展造田造地和建设用地复垦、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降低“三访”率和降低违法用地发案率等方面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
要与行政机关结合,与专项业务工作结合,采取现场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大科普推广工作力度,提高推广工作的实效。
(四)要强化自身,进一步增强学会的凝聚力
本学会作为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应该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要在增强学会凝聚力上狠下功夫。
如果我们在自身建设上过硬,开展活动经常,把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好,就可以进一步增强学会的凝聚力。
为此,学会和县区学会联络处及相关专业部门要多开展各项有益有效的活动,要通过活动把广大会员联系起来、团结起来,特别要强调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搞好勤政廉政建设,要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充分发挥每个会员尤其是理事以上成员的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强化学会的自身建设。
要重视新会员的发展,及时把符合条件者吸收到会员队伍中来,进一步增强本会的活力。
要加强上下沟通和与兄弟社团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和解决会员的困难、要求和建议。
要规范本会的财务管理,按时收取团体会费,保证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按章程进一步健全学会的组织机构,推进学会的全面建设,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各位代表,新一届理事会将由大家选举产生。
在这里,我预祝市土地学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本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谢谢大家!
关于修改湖州市土地学会章程的报告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虞伟瑛
各位代表:
受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由我向大会作修改本会章程的报告,请审议。
一、关于修改的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国家相关政策。
(二)依据形势的发展需要,特别是需增加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三)依据近年来学会工作的实践,借鉴兄弟社团的经验,突出章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本次修改,我们主要本着坚持立足现状着眼发展的原则、坚持规范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内容和文字尽可能简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开展学会工作的原则。
通过修改,力求使本学会的章程更加规范,更加切合本学会工作的实际。
二、关于对章程总则的修改
在第三条本会宗旨中增加了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发扬学术民主等内容。
在第四条中增加了本会是省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的内容。
在第五条中把本会的地址改为仁皇山新区开元路88号。
三、关于对本会主要业务范围的修改
根据本会工作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对原主要业务范围作了调整和充实。
其具体表述为:
(一)围绕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建设及土地科技事业的发展,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对土地基础理论及有关应用课题组织研究和学术攻关。
(二)普及土地科学知识,传播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及土地科技的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培训和科技考察,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三)单独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等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论证,积极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土地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编印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土地科技书刊。
加强同省内外兄弟市土地学会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五)评选推荐学术和科研成果及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及个人。
(六)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
四、关于其他内容的修改
(一)在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条件中,由于基层国土所人员已纳入参照公务员的编制,在修改中删除了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内容,并将原例举的五个条件修改合并为三个条件。
即: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土地工作两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工作五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或在土地科学和管理工作中有显着成绩者。
(二)根据近年来的经验,为了便于县区和基层所开展学会活动,本次修改中增加了第十三条:
本会在县区设联络所;在基层所设联络组。
(三)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四)为表述更为准确,对条款排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也作了修改,通过修改,本会章程仍为八章四十八条。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湖州市土地学会章程
(修正案讨论稿)
第一章宗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湖州市土地学会,英文名称为HUZHOULANDASSOCIATION(缩写HULA)。
第二条湖州市土地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下,依法成立的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资源组织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土地科技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求实、奉献、协作”精神,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讨论,推广普及土地科技知识和先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土地科技和管理水平,促进土地科技和管理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湖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是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
本会是省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上述单位和市社科联、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新区开元路88号,邮编313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建设及土地科技事业的发展,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对土地基础理论及有关应用课题组织研究和学术攻关。
(二)普及土地科学知识,传播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及土地科技的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培训和科技考察,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三)单独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等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论证,积极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土地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编印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土地科技书刊。
加强同省内外兄弟市土地学会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五)评选推荐学术和科研成果及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及个人。
(六)反映会员的要求的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土地工作两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工作五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或在土地科学和管理工作中有显着成绩者。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与土地专业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或与本学科有关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对知名专家和有关领导干部,可不经介绍或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公布经批准会员名单;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评选;
(六)入会资源、退回自由。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三)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要求本会帮助举办培训班等活动;
(五)入会资源、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论文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和调离本系统工作一年以上、退休二年以上本人无特殊要求保留会籍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有关机构和实体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议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通过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
学会办公室设办公室副主任若干名。
第三十条本会在县区设联络所;在基层所设联络组。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专业学科发展及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必要的专业研究(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资助;
(二)有关单位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制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兼任。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待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收支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专人负责审批,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审查。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规范修订,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土地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提请市土地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根据《湖州市土地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二、经湖州市土地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酝酿、讨论,并经有关领导同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由49名理事组成本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方案。
三、本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第三届常务理事会提名并征求会员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本次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