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陕西省车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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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陕西省车辆

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定。

第二条征税业务操作程序

(一)纳税申报受理: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申报时,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其他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1、车主明。

地居民,提供的地《居民》(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提供的入境的明和居留证明;外国人,提供的入境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境购置车辆,提供的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的《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的《中华人民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确定计税价格:

车购税征收人员依据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提供的资料,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通过手工录入、电子导入等方式,将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地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

对购车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应采集异常发票信息的,将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代码、经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

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使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适用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税征收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计税价格。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车购税征收人员应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收取税款:

车购税征收人员在将车购税征管信息准确无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并审核无误后,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或直接缴库。

(四)发证建档:

车购税征收人员在确认税款收取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要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五)业务归档:

征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将集中保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三条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程序

(一)纳税申报受理:

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申报,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二)确定计税价格: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三)收取税款、发证建档、业务归档环节的操作同本规程第二条的第三、四、五款。

第四条车购税征收机构直接办理免税业务的操作程序

(一)免税申报受理:

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申报时,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按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及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的资料。

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的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的外交部门出具的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的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的车辆、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在外留学人员(含、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定居专家,提供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居住证明。

7、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提供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车辆、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志专用车证”等。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免税车辆,提供的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审核确认:

车购税征收人员通过手工录入、电子导入等方式,将车购税征管信息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

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车购税征收机构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在审核中,如发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且无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文件的,应要求纳税人先行缴税,待该车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后,再进行退税,办理免税手续。

(三)发证建档:

车购税征收人员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免税审核及审核确认的操作后,打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对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只需将完税证明正本交给纳税人,副本作为车购税征管资料留存。

(四)业务归档:

免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当日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集中保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条申请列入免税图册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免税申请受理:

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出的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发放《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附表2),审核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

  1、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2套);

3、车辆、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二)审核报送:

车购税征收机构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六条车购税退税业务办理程序

(一)退税申请受理:

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表3)。

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的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4、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退税的,提供多缴税款的资料及情况说明。

(二)退税审批:

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市级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县(区)级由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三)办理退税:

审批确认后,车购税征收人员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该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核对后将退税数据发送到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确认。

综合征管系统(CTAIS)确认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退税,并将退税的数据传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在退税业务后续处理后进行归档,然后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印鉴。

先征后退车辆在办理退税的同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已直接启动办理免税业务,车购税征收机构人员不需再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办理免税业务。

(四)业务归档。

退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并按期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七条征收税款的核对、对帐程序

(一)车购税征收人员的核对业务。

在完成当天的车购税征收业务(归档业务)之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对当天自己受理的税款收入情况进行核对。

1、将税款征收凭证中的税票(通用完税证)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款存(交)款凭证(确认纳税人将税款存入车辆购置税账户的票据)的金额进行核对。

2、打印出车购税征收人员个人当天的《收入日报表》。

将税款存(交)款凭证的金额,按照收款类型与《收入日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3、将核对结果注明在《收入日报表》上并签字(或盖章)。

4、将税款征收凭证和《收入日报表》交税收会计。

(二)税收会计的核对业务。

税收会计要根据本单位当日车购税税款的征收情况,与车辆购置税账户、车购税征收人员交来的税款征收凭证进行核对。

确保凭证、《收入日结单》、车辆购置税账户帐款一致。

1、税收会计当日或次日上午对税款征收人员交来的税款征收凭证和《收入日报表》所反映的税款征收情况进行复核。

2、将开设车辆购置税账户商业银行提供的当日税款存款到帐清单(现金、信用卡、转账)与税款征收凭证分类汇总数进行核对。

对通过转帐方式存入车辆购置税账户,但尚未办理申报征收业务的款项要做好台帐记录。

3、税收会计打印本单位当天的《收入日结单》。

将征收凭证(或《收入日报表》)汇总数与《收入日结单》总数进行核对。

4、税收会计将核对结果注明在《收入日结单》上并签字(或盖章)。

(三)税收会计与国库的对帐.税收会计定期核对车辆购置税账户中税款的汇解入库情况。

在月(年)末结账前,税收会计应将本单位当月(年)车购税税款入库数与人民银行库报以及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的金库对帐单对应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税款核算准确。

第八条换(补)完税证明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换(补)发完税证明的申请,车购税征收人员向纳税人发放《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附表4),并审核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的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2、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二)发证归档:

车购税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如实填写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完税证明并交纳税人,将车辆的电子档案归档,并将纸质档案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车辆登记注册后,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副本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第九条过户、变更业务办理程序

在办理过户、变更业务时,车购税征收人员应首先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然后根据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5)和提供的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对纳税人过户或变更的申请进行审核,打印完税证明,将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交纳税人(完税证明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然后将电子档案归档,并将纸质档案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车购税征收机构在办理过户、变更业务时,如发现该车辆已更换了车辆底盘或该车辆的免税条件已消失时,应要求纳税人按照本规程的第二条办理重新纳税申报。

第十条转籍业务办理程序

(一)转出业务

办理转出业务时,车购税征收人员应首先根据纳税人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和提供的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等相关资料,从车辆档案库中调取车辆的电子档案,然后根据公安车管部门车辆转出证明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对转籍车辆进行审核。

如果确认可以转出,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打印《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移清单》,然后确定电子档案转移方式后转出,并将车购税纸质档案交由纳税人自带。

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有两种电子档案的转移方式,一种是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档案的传输(直接发送),一种是通过移动介质进行电子档案的转移(另存为)。

转籍业务如果是在省级之间进行,能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档案传输的,则通过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档案的部转移。

不能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档案传输的,电子档案可以通过移动介质转移到转入地;如果是在省进行的转籍业务,则通过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档案的部转移。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办理转出业务时应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车购税征收机构公章后,作为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出。

(二)转入业务

办理车辆档案转入业务时,车购税征收人员应首先接收转入车辆的电子档案,接收转入车辆可以直接在系统中查找待转入的车辆档案,也可以通过移动介质导入车辆的电子档案。

如无法接收电子档案的,需先进行补建档案的操作。

在正式接收电子档案或补建档案前,首先要判断该档案是否可以允许转入,如果不允许其转入,可直接进行档案的退回操作。

如果允许转入,纳税人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然后将电子档案归档,并将纸质档案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对无法接收电子档案的,需先进行补建档案操作的,档案补建后,按过户、变更方式处理转入车辆。

第十一条档案更正业务操作程序

档案更正是指车购税征收机构在无法得到纳税人参与的情况下,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正常档案进行档案容修改的操作。

主要用来纠正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失误,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系统档案容的错误。

进行档案更正操作时,车购税征收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第十二条票证管理操作程序

(一)票证的入库、出库

车购税完税证明的入库操作由省级国税机关在车购税征管系统进行,省级国税机关将已入库车购税完税证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出库给省辖市级国税机关,省辖市级国税机关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逐级出库至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由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出库给车购税征收人员。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的入库及出库操作可在各级国税机关进行。

(二)票证报表

车购税征收人员使用票证应做到日清月结,按月打印《票证个人情况月报表》,交票证管理人员,票证管理人员依据《票证个人情况月报表》核销票证使用人员的票证。

票证管理人员在核销票证时,应与档案管理人员核对车购税完税证明和通用缴款书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车价信息管理操作程序

(一)车辆计税价格的采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价信息办法规定,车辆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所生产的各类车辆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定期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上级税务机关经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车辆计税价格的备案

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车购税征收机构应指定专人确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规定备案后,再进行税款征收。

第十四条一条龙管理操作程序

(一)数据报送

车购税征收机构对于在征管工作中形成的车辆税收数据,应于每月规定日期前,将上月车辆税收数据上报省级国税机关。

具体操作方法为:

进入“一条龙管理”模块,在“车辆税收数据管理”中,点击【上报】按钮进行数据上传,车辆税收数据将直接上传至省级国税机关。

(二)数据清分和比对

省级国税机关将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异常发票数据和车辆识别代号数据,清分下发至各省辖市级国税机关,由省辖市级国税机关逐级下发至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要求,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缴税情况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十五条本规程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行业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

联系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生产企业名称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厂牌型号

关税完税价格

发动机

关税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

消费税

购置日期

免(减)税条件

申报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

税率

免税、减税额

应纳税额

1

2

3

4=2×3

5=1×3或2×3

10%

申报人声明

授权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章)

地址

经办人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章):

附表2: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签字)

 

生产企业

名称(公章)

 

联系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

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发动机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

 

购置日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免(减)税条件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地市级国家税务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

经办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3: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

联系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发动机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

购置日期

车辆牌照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

完税凭证

申请退税额

完税证明

退税原因

 

纳税人签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章)

地址

经办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附件4: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

 

联系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牌照

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类别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厂牌型号

完税证明

申请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纳税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

 

附件5: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车主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

地址

完税证明

车辆原牌号

车辆新牌号

车辆变动情况

过户

过户前车主名称

过户前车主身份

证件及

转籍

转出

车主名称

地址

转入

车主名称

地址

变更

变更项目

发动机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

其他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后

变更原因: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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