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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邮件发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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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邮件发给谁

  篇一:

离职时给同事的一封告别信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眨眼间,我在富曜3年来的职业生涯将在今天画上句号,很可惜以后再也不能跟大家一起工作了,不能为公司的的明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了,真的很遗憾!

  3年以来,我一直非常珍惜并且热爱自己的工作,因为我觉得兴趣不是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而是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兴趣才是有意义的。

所以我很喜欢待在这里,也习惯了这里的一切。

常言道: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一个人身在异乡,每天陪伴我时间最长的就是你们了,平时工作中的那种默契,不经意的一个玩笑,一句温馨的问候……都让人难以忘怀,所以我很珍惜这份情谊。

每天面对着一张张绽放微笑的脸庞和一双双充满热情的眼神,再加上公司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和教导,还有你们对我的帮助和理解,即便是再辛苦也觉得很开心。

同时呢,在这里我也得到了更多的历练,学到了很多东西,无论是工作经验还是为人处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太多的點點滴滴,一時不知從何說起,但是发自肺腑地想说一句:

“真的很感谢你们,有你们真好!

”不过,天下无不散之宴席,欢迎新同事送别老同事,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这样的事情。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今天的分别只是下一次相遇的开始,希望我们还会有缘再会。

有人说:

人生像一趟旅途,现在,我已经到站了,去搭乘另外一辆列车……

  希望大家在以后的日子里:

  心情常更新,不能总闹心,

  遇事放宽心,琐事不烦心,

  父母要孝心,朋友要真心,

  爱人要用心,工作要费心,

  你要总开心,别人才放心。

  願富曜的業績飆升的更高、更快、更遠,明天更加美好、更加輝煌!

  轻轻地我走了

  正如我轻轻地来

  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篇二:

邮件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20XX-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享到:

0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

  她一气之下于20XX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

  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

”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

  接受辞职的答复。

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

  职请求。

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她认为,电子邮件的

  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

公司发出的这一

  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

  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

  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

通过技术手段获取,

  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

  观性”与“合法性”。

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

  证据使用。

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

  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

  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

  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

  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

  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

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

  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

  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

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

  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

  案。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

  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

在做

  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

  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

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

“我已经决定今天辞

  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

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

  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

“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

  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XX年7月12日,

  您的薪金支付到20XX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

  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

  司,她认为:

“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

  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

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

  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

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

  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

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

  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

  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

  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

  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

  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

  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

  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

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

  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

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

  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

  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

  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

  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

  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

  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

  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篇二:

可否用电

  子邮件辞职可否用电子邮件辞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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