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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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

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奉教育部96年10月2日台體

(一)字第0960150864號函核准備查

一、目的:

為加強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二、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

     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三)承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舞蹈學會、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三、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

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國小A、B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

    2.國中A、B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

             中學國中部學校。

    3.高中(職)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

             中部。

(高中職團體組不另行設置A、B組)

    4.大專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院校

             日夜間部等學校。

(大專團體組不另行設置A、B組)

  

(二)個人組:

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設置A、B組。

    1.國小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國中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高中(職)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4.大專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1.A組為舞蹈班組,B組為非舞蹈班組。

    2.各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3.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本國籍學生,以及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四、舞蹈類型(補充說明,請參閱初賽評分標準及附件一):

  

(一)古典舞

  

(二)民俗舞

  (三)現代舞

  (四)兒童舞蹈(限國民小學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學生)

五、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

(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

25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3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

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2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

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1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低與最高人數者,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不含工作或指導人員)。

  (四)各參賽團隊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

    員,不得上台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

六、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台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七、演出時間:

  

(一)個人組以5分鐘為限。

  

(二)團體組以8分鐘為限。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2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20秒鐘者,以20秒鐘計算。

  (四)計時標準:

    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舞蹈動作等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之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舞蹈動作較後結束為基準),為計時之結束。

(明顯之退場動作不列入計時)

八、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初賽:

    1.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2.初賽組別:

除大專院校、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團體A組(舞蹈班)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團體組:

      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

      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

      但同類型舞蹈之各分組,僅可選擇其中一組參加。

     

(2)個人組:

      A.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B.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C.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

       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台設籍達半年以上(即96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

台北市10696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

(02)8771-0912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

台北市114內湖區瑞光街669號1樓。

       聯絡電話:

(02)8797-8550

     (3)報名表:

      A.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

       chcsec.gov.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

      B.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96年12月15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4.初賽地點: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5.初賽日期:

限96年12月10日以前辦理完畢,並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辦理日期。

    6.評審委員: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五名以上(含五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7.評分標準:

     

(1)評分要點:

      A.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B.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C.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評分內容:

      A.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B.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

(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二,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七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8.錄取名額:

     

(1)台灣省各縣市,除台北縣分為四區,桃園縣及台中縣各分為二區外,

      其他各縣市均以一區為單位;台北市以四區為單位,高雄市以二區為單位。

     

(2)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

      則,並以各類各組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

    9.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

      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一次,惟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2)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

    10.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團體及個人是否確實符合報

          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96年12月15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表1)及個人組(表2)紙本報名表各一式二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表3)、個人組報名總表(表4)、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5)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6)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一份,彙整後備函

          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佈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團隊。

    11.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

     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

    1.主辦單位:

本會。

    2.決賽組別:

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大專院校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線上報名;完成報名

      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96年12

      月15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

      為憑)不予受理。

惟每校參加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

      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國小、國中團體A組(舞蹈班):

      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舞蹈班之國小、國中等學校,均得依縣

      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

      惟每校參加A組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參賽人員需為

      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學生。

     (3)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得比照大專院校報名程

      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chcsec.

      gov.tw)報名參賽。

各校報名參加比賽,每一類型舞蹈概以一隊為

      限,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之單位依初賽辦法8.項之規定報名參加。

     (5)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份仍

      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份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

      賽;並應於報名決賽之分區(如:

全區、北區、南區)開賽一週前,檢

      具修正後名單,備函申請更正資料。

       4.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電話:

04-7222729轉303推廣組)。

5.決賽報名日期:

 96年12月15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概

 不受理。

6.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全區決賽:

  A.比賽組別:

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B.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及大陸地區華東

        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C.比賽地點:

集中於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舉行。

       (地址:

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65號,電話:

05-

        2065675)(台一線南下258km處)

 

(2)北區決賽:

  A.比賽組別:

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

包括台北市(四區)及基隆市、宜蘭縣、台北縣(四區)、桃園縣(二區)、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C.比賽地點:

集中在花蓮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小巨蛋)舉行。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達固灣大路23號,電話:

03-8580686)

 (3)南區決賽:

  A.比賽組別:

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二區)及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C.比賽地點:

集中在台東縣立體育館舉行。

        (地址:

台東市桂林北路52巷120號,電話:

089-310194)

7.綵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下方所註記之綵排時段日

  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綵排登記單位(原則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以電話連繫綵排時段登記事宜(每一團體限登記一次綵排時段)。

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綵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綵排時間之控管。

 

(2)個人組:

  自93學年度起,個人組消取綵排;為配合取消個人組綵排,將由大會於秩序冊及網站上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

方位、形狀、縱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參賽者參考。

8.決賽日期:

預定自97年2月25日起至3月28日止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暫定之日期如下:

(1)全區個人組:

暫定自2月27日起至3月3日止。

(2)全區團體乙、丙(A)組:

暫定自3月4日起至3月6日止。

(3)全區團體乙、丙(B)組:

暫定自3月9日起至3月15日止。

(4)南區團體甲組:

暫定自3月17日起至3月21日止。

(5)北區團體甲組:

暫定自3月24日起至3月28日止。

(6)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

 「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暫定的日期區段、或

 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召開「賽程

 編排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

 隊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公告周知。

 9.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

 選,建立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七至九人擔任之。

10.評判標準:

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11.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但書:

若評審委

 員不足額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依下

 列標準核列等第。

成績公布時,團體組公佈等第及總平均分數,並按參

 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註:

決賽優勝名冊配合成績公布,刊載「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等資訊)

 

(1)特優︰總平均90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者。

   註一:

「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七位時,其「特優」須有六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當評審委員只有五位時,其「特優」須有四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

   註二:

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

      優」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優等︰總平均85分以上者。

  (3)甲等︰總平均80分以上,不滿85分者。

(成績不滿80分者概不錄取)

12.獎勵名額:

  

(1)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

團體組之甲等以上名額,以不超過九成為原則。

團體組獲得特優之隊伍,將於比賽後擇適當時機頒發獎座以資鼓勵。

(註:

自92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參賽人員之證明授權由各參賽學校負責證明、核發)

  

(2)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五人者錄取一名,滿五人者錄取二名,

     每屆滿五人者增額錄取一名,其所餘尾數如滿三人者,則視同五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一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

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3)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分四類:

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三類:

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一名。

  (4)生活教育獎:

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一場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獎狀表揚。

(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三「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法」)

13.獎勵方式及標準:

  

(1)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

     獎,未領獎者,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學校或個人。

  

(2)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A.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二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記功一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B.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二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C.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二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一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D.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二次,列個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一次。

   (3)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

      者,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

  (4)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九、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

(一)初賽:

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一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二)決賽:

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一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二次為上限,北區及南區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十、各參加比賽之團體及個人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競賽組報到,並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二)除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外,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

    備。

  (三)大會僅備卡式及CD錄放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但卡式錄音帶及CD之內容由參加比賽單位或個人自備,並應在該項比賽開始10分鐘前,送交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代為播放。

  (四)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五)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現場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特殊團隊除外)。

  (六)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

(註:

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以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七)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及縣市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八)每一節目之進場及佈置時間,以不超過2分鐘為原則。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九)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加單位或個人打印10份,於比賽開始10分鐘前送交大會工作人員,由大會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一)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二)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三)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四)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

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覆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覆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十五)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加比賽單位、個人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

     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團體及個人之比賽實況DVD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後立即免費贈予各團隊。

另外為避免干擾全區決賽參賽團隊之演出,全區決賽期間大會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請改用400度以上高感光度軟片拍照)。

  (十六)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十一、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見。

十二、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競賽員、隊職員、大會評判員及各工作人員,

   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十三、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電話:

(04)722-2729轉303推廣組

 傳真:

(04)722-2824

 網址:

http:

//www.chcsec.gov.tw(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十五、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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