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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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
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奉教育部96年10月2日台體
(一)字第0960150864號函核准備查
一、目的:
為加強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二、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
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三)承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舞蹈學會、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三、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
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國小A、B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
2.國中A、B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
中學國中部學校。
3.高中(職)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
中部。
(高中職團體組不另行設置A、B組)
4.大專團體組:
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院校
日夜間部等學校。
(大專團體組不另行設置A、B組)
(二)個人組:
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設置A、B組。
1.國小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國中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高中(職)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4.大專個人組:
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1.A組為舞蹈班組,B組為非舞蹈班組。
2.各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3.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本國籍學生,以及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四、舞蹈類型(補充說明,請參閱初賽評分標準及附件一):
(一)古典舞
(二)民俗舞
(三)現代舞
(四)兒童舞蹈(限國民小學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學生)
五、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
(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
25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3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
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2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
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1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低與最高人數者,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不含工作或指導人員)。
(四)各參賽團隊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
員,不得上台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
六、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台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七、演出時間:
(一)個人組以5分鐘為限。
(二)團體組以8分鐘為限。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2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20秒鐘者,以20秒鐘計算。
(四)計時標準:
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舞蹈動作等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之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舞蹈動作較後結束為基準),為計時之結束。
(明顯之退場動作不列入計時)
八、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初賽:
1.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2.初賽組別:
除大專院校、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團體A組(舞蹈班)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團體組:
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
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
但同類型舞蹈之各分組,僅可選擇其中一組參加。
(2)個人組:
A.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B.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C.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
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台設籍達半年以上(即96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
台北市10696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
(02)8771-0912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
台北市114內湖區瑞光街669號1樓。
聯絡電話:
(02)8797-8550
(3)報名表:
A.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
chcsec.gov.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
B.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96年12月15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4.初賽地點: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5.初賽日期:
限96年12月10日以前辦理完畢,並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辦理日期。
6.評審委員:
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五名以上(含五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7.評分標準:
(1)評分要點:
A.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B.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C.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評分內容:
A.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B.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
(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二,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七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8.錄取名額:
(1)台灣省各縣市,除台北縣分為四區,桃園縣及台中縣各分為二區外,
其他各縣市均以一區為單位;台北市以四區為單位,高雄市以二區為單位。
(2)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
則,並以各類各組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
9.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
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一次,惟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2)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
10.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團體及個人是否確實符合報
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96年12月15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表1)及個人組(表2)紙本報名表各一式二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表3)、個人組報名總表(表4)、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5)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6)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一份,彙整後備函
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佈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團隊。
11.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
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
1.主辦單位:
本會。
2.決賽組別:
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大專院校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線上報名;完成報名
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96年12
月15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
為憑)不予受理。
惟每校參加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
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國小、國中團體A組(舞蹈班):
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舞蹈班之國小、國中等學校,均得依縣
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
惟每校參加A組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參賽人員需為
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學生。
(3)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得比照大專院校報名程
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chcsec.
gov.tw)報名參賽。
各校報名參加比賽,每一類型舞蹈概以一隊為
限,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之單位依初賽辦法8.項之規定報名參加。
(5)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份仍
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份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
賽;並應於報名決賽之分區(如:
全區、北區、南區)開賽一週前,檢
具修正後名單,備函申請更正資料。
4.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電話:
04-7222729轉303推廣組)。
5.決賽報名日期:
96年12月15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概
不受理。
6.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全區決賽:
A.比賽組別:
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B.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及大陸地區華東
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C.比賽地點:
集中於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舉行。
(地址:
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65號,電話:
05-
2065675)(台一線南下258km處)
(2)北區決賽:
A.比賽組別:
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
包括台北市(四區)及基隆市、宜蘭縣、台北縣(四區)、桃園縣(二區)、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C.比賽地點:
集中在花蓮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小巨蛋)舉行。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達固灣大路23號,電話:
03-8580686)
(3)南區決賽:
A.比賽組別:
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二區)及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C.比賽地點:
集中在台東縣立體育館舉行。
(地址:
台東市桂林北路52巷120號,電話:
089-310194)
7.綵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下方所註記之綵排時段日
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綵排登記單位(原則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以電話連繫綵排時段登記事宜(每一團體限登記一次綵排時段)。
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綵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綵排時間之控管。
(2)個人組:
自93學年度起,個人組消取綵排;為配合取消個人組綵排,將由大會於秩序冊及網站上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
方位、形狀、縱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參賽者參考。
8.決賽日期:
預定自97年2月25日起至3月28日止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暫定之日期如下:
(1)全區個人組:
暫定自2月27日起至3月3日止。
(2)全區團體乙、丙(A)組:
暫定自3月4日起至3月6日止。
(3)全區團體乙、丙(B)組:
暫定自3月9日起至3月15日止。
(4)南區團體甲組:
暫定自3月17日起至3月21日止。
(5)北區團體甲組:
暫定自3月24日起至3月28日止。
(6)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
「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暫定的日期區段、或
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召開「賽程
編排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
隊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公告周知。
9.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
選,建立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七至九人擔任之。
10.評判標準:
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11.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但書:
若評審委
員不足額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依下
列標準核列等第。
成績公布時,團體組公佈等第及總平均分數,並按參
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註:
決賽優勝名冊配合成績公布,刊載「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等資訊)
(1)特優︰總平均90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者。
註一:
「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七位時,其「特優」須有六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當評審委員只有五位時,其「特優」須有四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
註二:
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
優」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優等︰總平均85分以上者。
(3)甲等︰總平均80分以上,不滿85分者。
(成績不滿80分者概不錄取)
12.獎勵名額:
(1)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
團體組之甲等以上名額,以不超過九成為原則。
團體組獲得特優之隊伍,將於比賽後擇適當時機頒發獎座以資鼓勵。
(註:
自92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參賽人員之證明授權由各參賽學校負責證明、核發)
(2)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五人者錄取一名,滿五人者錄取二名,
每屆滿五人者增額錄取一名,其所餘尾數如滿三人者,則視同五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一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
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3)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分四類:
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三類:
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一名。
(4)生活教育獎:
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一場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獎狀表揚。
(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三「九十六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法」)
13.獎勵方式及標準:
(1)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
獎,未領獎者,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學校或個人。
(2)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A.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二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記功一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B.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二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C.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二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一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六人為限。
D.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記功一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二次,列個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一次。
(3)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
者,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
(4)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九、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
(一)初賽:
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一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二)決賽:
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一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二次為上限,北區及南區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十、各參加比賽之團體及個人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競賽組報到,並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二)除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外,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
備。
(三)大會僅備卡式及CD錄放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但卡式錄音帶及CD之內容由參加比賽單位或個人自備,並應在該項比賽開始10分鐘前,送交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代為播放。
(四)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五)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現場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特殊團隊除外)。
(六)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
(註:
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以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
(七)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及縣市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八)每一節目之進場及佈置時間,以不超過2分鐘為原則。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九)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加單位或個人打印10份,於比賽開始10分鐘前送交大會工作人員,由大會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一)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二)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三)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四)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
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覆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覆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十五)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加比賽單位、個人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
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團體及個人之比賽實況DVD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後立即免費贈予各團隊。
另外為避免干擾全區決賽參賽團隊之演出,全區決賽期間大會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請改用400度以上高感光度軟片拍照)。
(十六)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十一、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見。
十二、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競賽員、隊職員、大會評判員及各工作人員,
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十三、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電話:
(04)722-2729轉303推廣組
傳真:
(04)722-2824
網址:
http:
//www.chcsec.gov.tw(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十五、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