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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培训

深基坑工程培训

第一章:

概述

1.1建筑基坑的概念:

建筑基坑是指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及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a、人工开挖的为建筑物的基础和地下室的建设而采取的施工措施;

b、基坑工程属于临时性工程,它的使用年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青岛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1.2基坑周边环境: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岩土体、地下水体等。

基坑工程要确保两个安全即:

a、基坑边坡的安全;b、周边环境的安全。

环境保护是进坑工程成败的关键,在调查基坑周边环境时,应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既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

1.3基坑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分类

1.3.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强调的是强度和稳定问题。

支护结构的承载能力应满足规定的材料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不应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在支护结构对边坡发挥支挡、加固功能的过程中,若是锚固系统、支撑系统出现失效,挡土结构发生破坏,导致基坑边坡失稳、周边环境与安全受到严重危害,均可视为已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3.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它强调的是变形问题,应满足变形限制的要求。

基坑变形是客观存在的,不允许变形也是不现实的,甚至也是不可能的。

但是,变形是有限度要求的。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支护结构对基坑变形的控制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基坑变形以不影响基础施工、近围建筑、地下管线、公路交通等的正常使用为原则;以不超出有关规定的控制值为标准。

否则,若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和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破坏,均可视为已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4基坑侧壁安全等级的划分原则:

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和支护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级。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表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环境、破坏后果、基坑深度、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条件

一级

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h>12m;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

二级

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6m

三级

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部严重;基坑h≤6m;地下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

备注

从一级开始,有两项(含两项)以上,最先符合该等级标准者,即可定为该等级。

注:

根据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实施细则”。

 

影响基坑稳定的主要因素包括:

开挖岩土体和地下水特征、基坑深度及放坡坡度、基坑周边环境条件、施工因素、气象因素等。

第二章:

基坑支护体系的分类、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2.1基坑支护体系的分类很多,通常可按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进行划分。

基坑支护体系按结构刚度划分,可分为刚性支护体系与柔性支护体系。

如,刚性较大的墙体支护结构和桩径较粗的排桩支护结构等称为刚性支护体系;而具有一定柔性的结构,如钢板桩、锚杆挡墙等称为柔性支护体系。

按受力状态划分,可分为主动支护和被动支护。

如采用预应力锚杆支护体系在基坑开挖时给土体以主动约束,这样的支护体系称之为主动支护;而土钉支护体系只有在土体发生一定变形后才能使土钉受力,他对土体不具备主动约束机制。

所以称之为被动支护体系。

2.2基坑支护设计规范推荐的支护结构类型、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结构形式

特点及适用条件

排桩或地下连续墙

由钢筋砼灌注桩或钢筋砼墙以及水平支撑(拉锚)构成刚度较大的支护体系。

是应用时间较长应用范围较广、可靠性较好的支护结构,但造价较高。

它是靠嵌固基坑底部以下一定深度的桩(墙)体和支撑(拉锚)体系共同抵抗桩(墙)后的水土压力,限制土体变形,保证支护结构安全。

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基坑;

悬臂结构高度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6米;

当场地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用降水、止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不适用于岩石基坑。

水泥土墙

采用水泥为固化剂,利用机械在土中强制搅拌形成具有一定强度和水稳性的桩体。

连续成桩,相互搭接后,形成水泥土墙。

由于水泥土强度较低,主要靠自重平衡墙后水、土压力。

因此,常视其为重力式挡土墙支护。

水泥土墙施工简单,造价较低,具有良好的隔水性,适用于开挖深度不大的软土场地。

水泥土墙强度低,不适于加支撑,多采用自立式,因此,位移较大。

多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支护。

土钉墙

土钉墙是由密集的土钉群、被加固的原位土体、混凝土面层和必要的排(防)水措施组成的类似于重力式挡土墙的支护体系,抵挡墙后土压力和其他荷载,保证基坑侧壁和周边环境安全。

土钉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和加固土体,形成复合体,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使土体保持整体稳定。

土钉与锚杆的区别在于:

锚杆有自由段,而土钉则没有。

土钉墙需与挖土配合施工,要求被开挖土层具有一定自稳性。

土钉墙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基坑深度一般不超过12米;

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地面时,应有降(截)水措施。

逆作拱墙

据基坑的平面形状,采用全封闭拱墙、组合拱墙等进行支护。

该支护体系的优点主要为:

a.受力合理,安全可靠;b.施工方便,节省工期;c.造价低。

适用于: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基坑;

粘土、砂土、场地;淤泥、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米;

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由降(截)水措施。

放坡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当地下水高于坡底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流塑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3、组合支护形式:

复合土钉墙、水泥土搅拌桩插筋(SMW工法)、排桩锚杆挡墙联合支护等。

 

第三章青岛地区常用的基坑支护形式及技术控制要点

 

青岛地区常用的支护体系主要有:

3.1桩锚支护体系

系指桩与预应力锚杆联合支护的简称。

该支护形式在本市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早~中期,至今仍是常用的支护形式之一,一般使用于地下1~3层基坑工程。

桩的类型以φ600~φ1000钢筋砼钻孔灌注桩为主,其次为φ800~φ1200人工挖孔桩,φ500深层搅拌桩、φ1200高压旋喷桩。

采取何种桩应根据工程条件决定。

深层搅拌桩、高压旋喷桩又常在桩体内插入钢管或型钢,以增强整体抗变形的能力。

个别工程也曾采用φ127~φ146钢管桩,预制桩使用的很少。

桩体起到挡土的作用,桩端应嵌入持力层或基坑底板以下一定的深度。

桩间土若是含水层或者过饱和软弱土夹含水砂土薄层时,多采用φ500深层搅拌桩或φ1200高压旋喷桩形成止水帷幕,起到截(挡)水的作用。

桩顶用钢筋砼冠梁连结,起到遏制桩顶变形的作用。

桩体自上而下按照一定的网度布设多道预应力锚杆(索),并通过横梁背拉桩体,共同约束基坑边坡变形,为确保边坡的整体稳定起到了主动支护的作用。

对于锚杆(索)施加预应力,其目的即在锚杆周围的岩土体中产生压应力区,增加潜在滑动面上的正应力和抗剪阻力,减少了非稳定性土体的下滑力。

锚杆在软土、软弱土或松土层中易发生蠕变是导致锚杆预应力损失5%~10%的主要原因之一(还有钢材松驰的原因)。

对于变形敏感的建筑工程、基坑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工程以及永久性支护工程等,均应对蠕变进行控制,其措施:

提高安全系数、高压注浆、扩大锚固端部的尺寸,选择压力型锚杆等。

永久性锚杆不适于有机质土,液限WL>50%、液性指数IL>0.9和相对密度Dr<0.3的软弱土。

临时性支护也应对上述土层进行处理后尚可使用,否则一般不宜采用。

锚杆的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4米、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4米,第一排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米,否则无工程意义。

锚杆布设的网度不宜小于2.5×1.5米(排距×点距)、锚杆间距大于6倍锚固体直径、无相互影响。

锚杆可与桩体联合形成桩锚支护体系,也可与挡墙联合形成锚杆挡墙支护体系等。

3.2土钉墙支护

土钉墙支护是一种新型的基坑支护形式,起到对土体原位加固的作用。

它是由被加固的原位土体,设置在土体中的土钉群和喷射钢筋砼面层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自稳性能好的、类似重力式挡墙结构的支护体系,以抵抗墙后土压力和其它作用力,从而使边坡维持稳定。

土钉墙支护是一种被动受力支护形式,只有土体发生变形时土钉才受力,因此土钉支护的基坑一般不超过2层地下室。

在北京西客站采用土钉墙支护深度达17米。

当在有限放坡情况下,土钉墙支护与预应力锚杆联合应用时,基坑支护深度可增加些,造价也有所节省。

土钉可分为成孔注浆土钉和打入式土钉两种。

为了使土钉与面层有效地连接,故应设置承压板和加强筋等构造措施。

土钉孔注浆宜用水泥净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不宜低于20MPa,土钉长度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0.5~1.2倍,长度不宜小于6米,当长度由6米增加到15米时安全系数剧增;当长度大于15米时安全系数趋于常数。

土钉间距宜为1~2米,土钉与水平面的夹角为5~15°时安全系数增大,当大于15°时安全系数减少。

土钉墙适于地下水位以上或者经过降水后的人工填土、粘性土、弱胶结砂土。

由于成孔的原因土钉墙不适于含水丰富的砂土层和卵石层。

土钉墙也不适用于自稳能力差的淤泥、淤泥质土夹粉砂薄层、饱和软弱土层,更不适于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深基坑工程。

但是当基坑变形有严格要求时,也可在土钉支护中配合使用预应力锚杆,通过土钉、锚杆、面层共同对基坑土体构成管箍作用,遏制基坑的变形。

许多工程的经验说明土钉墙支护的破坏几乎均与地下水的作用有直接的关系,它使土体软化,引起局部或整体破坏,因此,土钉墙支护必须做好降水,且不能作为挡水结构使用。

土钉墙支护由于能合理利用土体的自承能力,将土体作为支护结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做到结构轻、柔性大,有良好的抗震性能,设备简单、轻便,施工工艺不复杂、速度快,造价比较低,而得到广泛应用。

3.3水泥土挡墙

深层搅拌桩支护系利用水泥作固化剂,采用机械搅拌将固化剂和软土强制拌合,并相互产生一系列物化反应而逐渐硬化,形成具有整体性、水稳性和一定强度的壁状、格栅状等不同形式的水泥土桩墙。

深层搅拌桩在我国应用于加固软土构成复合地基,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将其用于基坑支护之中。

其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素填土等,当含有机质土、泥炭质土、泥炭土,宜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从技术和经济两个因素决定了深层搅拌桩支护深度不宜大于6米。

深层搅拌桩由具有一定刚度的脆性材料所组成。

它介于刚性桩(灌注桩、钢筋砼预制桩)和柔性桩(砂桩、碎石桩、灰土桩)之间的一种桩型。

其抗拉强度比抗压强度小得多。

按其重力式挡墙计算就是利用结构本身的自重和抗压不抗拉的特点,经工程验证是符合实际的。

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加时,其承受水平向荷载加大,必然要大幅度的增加桩长和墙体宽度,从而使深层搅拌桩显得不够经济、合理。

另外,当土体工程性状差、被动区土压力较小时,也可在被动区进行深层搅拌桩形成水泥土、改善被动区的土性,提高c、φ值,从而提高被动土压力,往往比增加桩的嵌入深度更经济、更有效些。

深层搅拌桩作为支护结构宜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初步设定桩长和支护结构宽度,初定桩长宜为开挖深度的1.6~2.0倍,初步支护结构宽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4~0.8倍,根据大量工程实践表明一般能够满足工程要求,亦比较经济、合理。

深层搅拌桩支护可根据土质性状、地下水、周边环境、施工条件因素,选择合适的支护形式,也可与其它支护形式联合使用。

深层搅拌桩支护宜优先采用喷浆法施工,可使桩体均匀、强度高、抗渗性能好,但水泥用量较多些。

当土的含水量大于60%、基坑较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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