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资料总结第十一章 收入和利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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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资料总结第十一章收入和利润
第一十一章收入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的概念与分类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这些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如制造企业销售半成品和产成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租赁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广告商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等。
与日常活动相对应,企业还会发生一些偶然的事项,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收取罚款、接受捐赠、获得债务重组利益等。
由于这类交易或事项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偶发性、不规则性和难以预见性的特点,不是日常活动的结果,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收入通常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同时,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将增加;有时也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预收款项的销售业务,在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并取得收入的同时,预收账款将得以抵偿。
收入无论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还是负债的减少,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衡等式,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经济利益流入,也不是企业的收入。
例如,企业代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等收取的票款等,性质上属于代收款项,应作为暂收应付款记入相关的负债类科目,而不能作为收入处理。
二、收入的分类
(一)收入按交易性质的分类
收入按交易的性质,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1.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商品而取得的收入。
如制造企业销售产成品、半成品取得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房地产经营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等。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作业而取得的收入。
如制造企业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取得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提供代购代销劳务取得的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服务性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如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
4.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建造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为客户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而取得的收入。
(二)收入按在经营业务中所占比重的分类
收入按其在经营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或称基本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不同行业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主营业务,例如,制造企业以销售产成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为主,商品流通企业以销售商品为主,旅游服务企业以门票收入、客房收入、餐饮收入为主等。
主营业务收入经常发生,并在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2.其他业务收入,或称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如销售原材料、转让技术、代购代销、出租包装物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通常应在销售成立时予以确认,并按实际交易金额计价入账。
但在会计实务中,各种商品交易方式纷繁复杂,判断一项销售何时成立并非易事,不仅要考虑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销售企业是否还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等,还要考虑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指商品可能发生的贬值、损坏、报废等损失,这种损失一旦发生,将由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主要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将由商品所有者享有。
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由本企业所享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了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当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给购货方,如一般的零售交易。
但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如果企业仍然保留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则该项交易就不是一项销售,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仍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如,销货方向购货方发出一批商品,有关发票账单也一并交付。
购货方在收到商品进行验收时,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便根据合同条款与销货方进行交涉,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折让,否则将退回商品,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销货方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也已交付购货方,但由于双方并未就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如何弥补达成一致意见,购货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随时可能会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销货方,销货方此时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
该项商品的销售收入应待双方就商品质量的弥补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购货方承诺付款时再予以确认。
(2)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销方或受托方销售该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例如,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在将商品交给受托方时,商品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完全取决于受托方是否能够将受托商品售出。
因此,委托方在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
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并给委托方开列了代销清单,委托方才能据以确认收入。
(3)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又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制造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时,通常要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购货方一般只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要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才会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设备的发出并不能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销货方仍需对所售设备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妨碍该项销售的实现。
因此,只有在设备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4)销售合同中规定了购货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如,企业为了推销一项新产品,为该产品规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凡对产品不满意的购买者,均可在试用期内退货。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已经售出,货款也已收到,但由于是新产品,企业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购货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后才能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应该认为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当予以确认。
例如,商品零售企业为了吸引顾客,在销售商品时向顾客承诺对购买的商品如果不满意就可以退货。
而零售企业一般可以根据以往的营业经验和其他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量,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顾客,相关的销售收入应当予以确认。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虽然保留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也应该认为销售成立,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例如,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货方为了保证如期收回货款而暂时保留发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购货方为了取得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一般都会如期支付货款。
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因保留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而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销货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此外,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但实物尚未交付的情况下,销货方应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时确认收入。
例如,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下,销货方收取货款并将提货单交付购货方,就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此时就应确认收入,而不管购货方何时提货。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所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例如,制造商将商品销售给中间商后,如仍能要求中间商转移或退回商品,一般表明制造商对售出的商品仍在实施控制,不能确认收入。
但如果销货方对售出商品实施的管理与所有权无关,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售出后,保留了房产的物业管理权,由于该项管理权与房产所有权无关,因此,房产销售成立。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就销售商品而言,指销售商品的价款。
销售商品的价款是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如果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就无法确认收入,因此,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如果购销双方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则应按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确定。
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发生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配比原则,与同一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例如,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须待制造完成或通过第三方才能交付,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预收的货款只能作为负债处理,而不能确认为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了货款,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为了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分别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方式下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以及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期末,“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例11—1]2000年3月10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
A产品生产成本120000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150000元,增值税额25500元。
华联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A产品,乙公司收到A产品并验收入库。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须于30日内付款。
在这项交易中,华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产品,乙公司也已将该批产品验收入库,表明产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乙公司,华联公司不再对该批产品实施管理权和控制权;虽然此时乙公司尚未付款,但并无证据表明乙公司会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收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计量,产品的实际成本也已经确定。
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该项销售已经成立,华联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175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
库存商品120000
[例11—2]2000年1月20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丁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
B产品生产成本60000元,销售价格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
华联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发出B产品。
华联公司在销售时已知悉丁公司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近期内难以收回货款,但考虑到与丁公司长期的往来关系以及丁公司以往的信用状况,华联公司认为待将来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缓解,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产品发运给丁公司。
在这项交易中,华联公司虽然已开出发票账单并将产品发出,但由于近期内几乎不可能收回货款,因此,华联公司不能在发出产品时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发出产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待以后丁公司承诺付款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华联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20日,发出产品。
借:
发出商品60000
贷:
库存商品60000
同时,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
应收账款——丁公司(应收销项税额)136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2000年11月1日,丁公司给华联公司开出、承兑一张面值93600元、为期3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汇票,华联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已实现。
借:
应收票据93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收账款——丁公司(应收销项税额)136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
发出商品60000
(3)2001年2月1日,收到货款。
借:
银行存款93600
贷:
应收票据93600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
在会计实务中,商品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有其特定的标志。
1.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销货方为了保证如期收回货款,通常会在销售合同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如在购货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销货方仍拥有售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限较长、收款风险较大。
为了谨慎起见,企业不能在交付商品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而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并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按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分期计算结转销售成本。
[例11—3]2000年7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H公司销售一套设备,设备生产成本650000元,销售价格800000元,增值税额136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H公司在取得设备时首次支付20%的货款,其余货款每季季末等额支付一次,分5次付清。
(1)2000年7月1日,发出商品。
借: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50000
贷:
库存商品650000
(2)2000年7月1日,收到H公司首次支付的货款。
商品销售收入=800000×20%=16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20%=27200(元)
商品销售成本=160000×
或=650000×20%=130000(元)
借:
银行存款187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30000
贷: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30000
(3)2000年9月30日,收到H公司分期支付的货款。
商品销售收入=
=128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60(元)
商品销售成本=128000×
或=
=104000(元)
借:
银行存款14976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6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04000
贷: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04000
以后各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同上,此略。
2.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协议,委托受托方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由于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受托方代销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发出的商品仍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应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待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售出并开来代销清单时,委托方再据以确认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促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的商品作为其存货入账,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单独核算。
委托代销的具体方式包括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二者在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一种代销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在本质上仍是代销,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据以确认销售收入。
[例11—4]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商品协议价为16000元,增值税额为2720元,成本为12000元。
B公司将该批商品按19000元的价格售出,收取增值税3230元,并按协议价给华联公司开来代销清单。
(1)华联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委托代销商品
借:
委托代销商品12000
贷:
库存商品12000
②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借:
应收账款——B公司187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
委托代销商品12000
③收到B公司汇入的货款
借:
银行存款18720
贷:
应收账款——B公司18720
(2)B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借:
受托代销商品16000
贷:
代销商品款16000
②售出代销商品
借:
银行存款2223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3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6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16000
借:
代销商品款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
贷:
应付账款——华联公司18720
③按协议价将货款汇给华联公司
借:
应付账款18720
贷:
银行存款18720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
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一般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受托方在将商品售出后,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确定应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
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并开来代销清单时,据以确认销售收入,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例11—5]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商品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成本15000元,B公司按商品售价的5%收取手续费。
B公司将该批商品售出后,给华联公司开来代销清单。
(1)华联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委托代销商品
借:
委托代销商品15000
贷:
库存商品15000
②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借:
应收账款——B公司23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
委托代销商品15000
借:
营业费用1000
贷:
应收账款——B公司1000
③B公司将手续费扣除后汇来其余货款
借:
银行存款22400
贷:
应收账款——B公司22400
(2)B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借:
受托代销商品2O000
贷:
代销商品款20000
②售出代销商品
借:
银行存款23400
贷:
应付账款——华联公司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
应付账款——华联公司3400
借:
代销商品款2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20000
③将代销手续费扣除后汇出其余货款
借:
应付账款一一华联公司23400
贷:
银行存款22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1000
3.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实际成本。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按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已发出商品,按一般商品销售结转销售成本;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已发出商品,应将实际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5.分期预收款销售
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订货销售
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7.房地产销售
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
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
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3)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作为融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
如果作为销售处理,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7.以旧换新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通常不应当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