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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注册管理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主要有:

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法律体系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相关法有: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授权法等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

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3)经济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税法等。

(4)行政法

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7)刑法

(8)诉讼法

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2.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

宪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

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制定,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地方规章:

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国际条约。

3.法的效力层级

(1)基本规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特殊规则

法律之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的新旧规定不一致:

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

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拒绝、催告、撤销)

2、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债的发生根据: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就产生了合同之债;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5、侵权责任后果: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6、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

未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的: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的: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7、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8、专利权限的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意和商标相区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9、查引起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

既可以,也可以,不能拒绝,但可以追偿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内合同变更: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

民法

(一)重点内容解析

1.民事法律体系及民事法律行为

(1)掌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上(含10岁)

注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概念: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

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授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2)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

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后果。

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的: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故意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

知道违法未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

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代理人自负。

3.财产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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